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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共同侵权行为中的责任分配返修wancheng.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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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共同 侵权行为 中的 责任 分配 返修 wancheng
Yibin University 本科生毕业论文 (论文定稿) 题 目 共同侵权行为中的责任分配 院 别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学生姓名 饶 鹏  学 号 130502037   年级 13 级 指导教师 宋 晚 秋 职称 讲 师 教务处制表 2023年9月15日 共同侵权行为中的责任分配 摘  要 对多数人就侵权行为进行标准的一种制度,即共同侵权行为制度。此项制度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在社会的不断开展的情况下,在社会的节奏日益加快的情况下,侵权这种现象出现的频率也与日俱增。法律需要解决的事项就是如何才能使受害人的权益在最大的范围内得到保障,这是法律需要面对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侵权这种现象的处理与认定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此种棘手的问题的解决,必须以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并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来促进问题的彻底解决。对此种共同侵权现象,很多国家都进行了大量的司法实践,并立足于这种实践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虽然在法律实践方面我们的经验还缺乏,但是理论界与司法实践已经对此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研究,而且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立法上,都有着自己的研究研究。而且,此种研究的取得的实际效果依然是十清楚显的。在经济社会不断开展的前提下,法律关系的多样性也日渐呈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侵权变得也较以往更加复杂。对此类问题的研究与分析依然存在着大量的空白之处,甚至还存在着许多有争议的地方,所以,对于共同侵权进行研究与探讨将具有十分巨大而深远的意义。 关键字: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措施 Abstract The system of joint tort liability is used to regulate the legal liability of several people in joint infringemen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change, common infringement in the real life of a large number of. How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victim is required to respond to the law.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identification and handling of joint tort liability. The solution of these existing problems needs to be clarified by theoretical research and specific judicial cases. For the common tort, many countries in the world have been on the basis of their own practice a lot of research. Although China's "tort liability law" promulgated time is not long, but our theory and practice for the common tort theory and legislation have been a certain study, and achieved the corresponding result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oday's society, the legal relationship in the daily life of the diversified, the form of joint tort has become complicated, there are still many disputes and gaps in the common tort issues, therefore, for the joint infringement Further study and research is very necessary. 目 录 摘  要 1 Abstract 1 引言 4 一、案情简介 4 二、相关理论概述 4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定义 4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5 (三)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 5 三、案例分析 5 (一)共同侵权责任司法认定的条件 5 (二)共同侵权行为中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 6 1.主体的司法认定 6 2.“共同性〞的司法认定 6 (三)损害结果的司法认定 7 (四)共同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间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 8 四、共同侵权责任分配的司法处理 8 (一)处理原那么 8 (二)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关系的司法认定 9 (三)共同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间关系的司法认定 9 五、完善共同侵权责任分配的 10 (一)完善确定侵权行为主体机制 10 (二)准确判断共同侵权责任的大小 10 (三)完善共同侵权的赔偿机制 11 六、结语 11 参考文献: 13 引言 在现在这个时代里,有着较为精细的社会分工。而且人们的社会交往也比以往密切许多。人们之间的合作不管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也日渐丰富多彩,人们间的各种各样的联系也逐渐加深,许多共同行为也因之得以出现。同时,社会环境的复杂化,加之损害现象发生的地点又具有多变性,多人共同的行为致使出现损害现象的几率也逐渐加大。其现象表现为比较隐蔽性和多样性的特征。这种共同侵权的责任,作为一种极为特殊的侵权样式,但是它同样不能缺少共同行为的侵权。所以,在对这种行为进行更加精准的认定时,对其性质与存在进行确认后,要对此种行为本身蕴含的各项要素加以认定,这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具有一定的意义的。因为,这样可以更加精准地确定侵权的责任,使此类行为中侵权的责任分配更加科学合理。 一、案情简介 2023年的8月1日,作为被告的林某正在驾车前行。所驾之车为普通的客车,在十字路口处与屈某所驾二轮摩托车相撞。事实是,两轮摩托所载之人因之受到伤害。而受伤者恰恰是本安的原告,即杨某。2023年8月25日,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被告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经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林某驾驶的机动车途径人行道因为没有及时减速,加之穿拖鞋也是造本钱起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当属事故的次要方,而不该为此承担责任。在事故形成以后,杨某作为本案之原告随即把两位被告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最后对本安作如下认定:在本案中原告受了伤,这是两个被告在驾驶着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事故所导致的。而且,双方在事故的整个发生过程中都存在着相应的过错。所以,机动车第二者在强制保险额度之超出局部,即让原告遭受损失的这一局部,两位被告人必须对连带赔偿责任加以承担。在本案之中,屈某作为被告,要承担事故当中最为重要的责任。但是林某,那么只能承担次要责任。对此这各赔偿责任,屈某与林某分别承担70%和30%。 二、相关理论概述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定义 一般而言,此种侵权,也被称为共同损害,或者共同过错。这是多数人因为共同的过错而使其他人的权益遭受了损害,而且是依据法律应该对赔偿责任加以承担的一种行为。国家相关的法律对此有过相应的规定,两人或者以上人数,对他人构成侵权,那么会使损害的事出现,这就会使其承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定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相关概念并未加以更加清晰的界定。[1]如果二人以上,不存在共同的过失,也不存在着某种成心,只是多行为之间存在着相互结合,并共同推动了某一损害结果发生,就有必要依据其所出现的过失情况抑或是具体的原因,也对相应的责任加以确定。这一条对民法相关概念进行了科学解释,首次 运用司法 原理对共同侵权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剖析。这对司法实践与法理研究意义深远而重大。[2]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两个人以上, 共同对他人的权益形成损害,即出现了共同侵权的行为。[3]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除必须伤通常意义上的侵权行为要件,还需要具备:1.侵权人必须是复数,行为人中必须在二人以上,这是共同侵仅的最首要的前提,而且必须具备民事责任能力,这是行为人必须具备的能力条件。2.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能够实现直接结合,且具有共同的过错。3.这种行为在结果上具有某种同一 性,而且所损害的又恰恰是不能进行分割的整体。这是一个系统的、有机的整体。4.多行为出出现后,损害的结果存在着某种因果关系。也即是说,因为特定的原因,也才存在着损害的事实。 (三)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 这种行为人,对损害在结果上自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问题为法庭,自然也要依据行为人的实际情形进行裁决。行为与结果间存在着行为行所负责的关系,亦即就所赔偿的内容加以确定,同时对所负担的连带责任加以确定。从另一个层面讲,本案之所谓因果,即原因力,亦即此种力量的大小如何。这是对损害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而过错的具体程度,那么是对原因加以判断的一种参考而已。[4]如果不能确定各侵权人应分担的局部,应平均分担。 三、案例分析 (一)共同侵权责任司法认定的条件 不管在侵权的问题上,是一般性的侵权,还是共同的侵权。其所承担的责任必然会以损害后果在事实上的存在作为根本前提,而没有这种行为,即没有这种责任。因此,这样一种责任存在与否,经常是与行为人的行为结果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要看这种行为是不是具备相应的构成条件。民事责任得以存在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行为的存在,其余的要件,都不过是以这一行为作为信心而开展的。[5]在行为当中,责任的存在同样是以进行侵权的事实存在为根本的前提条件的。因此,,需要对共同侵权责任加以明确确定,然后再进行精准的认定。在上述案例中,原告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人身受到损害是既定事实,且杨某的损害是由屈某和林某的行为所导致的,所以屈某和林某必定要对杨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二)共同侵权行为中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 1.主体的司法认定 种行为的实施者,也就是主体必须呈现出一定的复数性。假设此种行为主体仅仅为只身一人,他即使是实施了很屡次的侵权行为,最终也不过被认定为单独的侵权行为。在上述曾经提及的案例之中,此种侵权的行为是因为屈某与林某联合实施的行为,因此,就能够对其所具有的共同侵权加以认定。而且,这两个行为人在实施这种侵权的行为时,年龄已经超过18岁,加之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在对其主体进行认定上,必须更加理性、更加客观地对此进行判断。要对各种各样的因素进行充分的考虑,特别是对行为人的心智健康程度与社会阅历状况加以分析。林某和屈某能够认定此种行为主体属于共同侵权,对于此案例,法院在裁决时将林某与屈某的比例各确定为30%和70%。这两个行为人本身都已经是成年人,因此,其自身必须承担给付责任。 2.“共同性〞的司法认定 行为的构成要件中,不但要使侵权的人数为复数,而且行为结合与共同过错同样需要具备。此种层面中,学界的说法也不尽一致。曲型的说法有客观说、主观与折中说等不一而足。主观说,数人,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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