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文档餐饮效劳食品平安操作标准制度餐饮效劳食品平安操作标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指导餐饮效劳提供者落实食品平安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平安管理,标准餐饮效劳经营行为,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效劳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餐饮效劳提供者的餐饮效劳经营行为。第三条餐饮效劳提供者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以下简称食品平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平安标准的要求,依法从事餐饮效劳活动,保证食品平安。第四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效劳提供者采用先进的食品平安技术和管理标准。第五条鼓励餐饮效劳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公筷公匙、低油低盐低糖等有利于健康的就餐条件或者膳食,公示食品过敏源信息,明示餐食数量或重量,提供打包等反对食品浪费的措施。第二章根本要求第一节从业人员第六条健康管理(一)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清洁操作区内的制作加工及烹饪、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等)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前方可上岗。(二)对从业人员每日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患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病症的人员,应主动向食品平安管优质文档理人员报告,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平安的疾病治愈前方可重新上岗。(三)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平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第七条培训考核餐饮效劳提供者要对从业人员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经食品平安培训考核合格前方可上岗。高风险餐饮效劳提供者应对其从业人员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平安培训考核,其他餐饮效劳提供者应对其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平安培训考核。明确对未参加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从业人员的处置措施。(一)培训考核内容包括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章与国家食品平安标准、食品平安根底知识及自身的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制作加工规程等。(二)培训可采用实际操作、现场演示等方式。考核可采用询问、观察实际操作等方式。(三)对培训考核及时评估效果、完善内容、改良方式。第八条个人卫生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佩带手表、手镯、手环、戒指、耳环等外露饰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