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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城镇
违法
生育
治理
方案
城镇违法生育治理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维护正常生育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自202223年6月至20x年2023月在全国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任务
(一)专项治理整顿城镇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秩序,推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带头实行方案生育,发挥城镇在方案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和辐射作用,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作出积极奉献。
(二)清查城镇违法生育人员(包括非城镇户籍的社会公众人物),依法依纪处理违法生育人员,从严处理新发生发现的党员、干部违法生育行为。
(三)揭露曝光违法生育的典型案件。定期公布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于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典型案件,要在媒体上进行报道,公开处理结果,警示违法生育人员,教育广阔群众。
(四)大力宣传遵纪守法的先进事迹。集中组织筹划一批方案生育公益宣传活动或电视访谈节目,邀请自觉遵守人口和方案生育法律法规规定、有社会责任感的社会知名人士参加,弘扬正气,营造气氛,引导广阔群众自觉实行方案生育。
二、清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清查对象是在2022年5月1日以后生育(收养)了二孩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属于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的其他人员、非城镇户籍的社会公众人物。清查重点是共产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
清查范围。2022年5月1日以后城镇(非农业)人口(包括非城镇户籍的社会公众人物)再生育子女及其审批情况,非婚生育情况及违法生育(收养)处理情况;2022年5月1日以前有违法生育(收养)事实在登记建制中应登记处理而未登记处理的情况。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223年6月至9月)
1、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行动,协调和组织各级宣传、新闻、文化等部门充分利用报刊、播送、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按照中央决定及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组织进行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大力宣传人口和方案生育法律法规及专项治理行动有关内容,形成强大的依法依纪查处违法生育的舆论声势。
2、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开工作,利用会议、板报、标语、宣传窗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专项治理行动的目的、意义和政策等内容,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3、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组织发动基层工作人员深入社区、深入家庭进行宣传。
(二)清查处理阶段(202223年2023月至20x年6月)
1、清查。按照属地管理原那么,本次专项治理行动由市、县(市、区)统一安排部署,催促检查,考核评估,汇总上报。本人申报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到202223年2023月底止。凡主动在申报期内申报的,可在处理时酌情减轻。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223年12月底前做好本单位人员的清查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202223年12月底前要组织所辖各社区通过“数据大集中〞工作,结合驻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登记情况,排查出本地的清查对象。省人口计生委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举报方案生育违法违纪行为的奖励方法(试行),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通过在户外张贴,互联网公布,报刊、电视、电台反复刊登和滚动播出等形式向社会宣传。省、市、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都要设立举报 和举报信箱、电子邮箱并公示,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检举,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在202223年7月底前将举报 、电子邮箱等向社会公布。
2、公示。通过各种渠道清查出来的属于清查对象和范围的各类人员情况,应当在本单位、本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期间为20x年1月1日至1月31日。公示有异议的,再进行调查核实,直至事实清楚为止。公示无异议的,由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属地管理原那么将名单报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逐级上报至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3、调查。对在专项行动中清查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违法生育问题,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由人口计生部门应会同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取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调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问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负责,由人口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无明确管理单位的和非城镇户籍的个体工商业主、各类企业主等社会公众人物,由现居住地或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会同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调查。调查要注重实事求是,在了解、掌握真实情况的同时作好笔录和材料取证,确保事实清楚。问题一经查实,联合调查小组应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并将调查取证结论及其处理建议送达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具有人事管辖权限的部门进行处理。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不予配合或配合不力,引起群众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的,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或责成市级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视情况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4、处理。经取证核实的违法生育人员,已经处理到位的不再追究,未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依法依纪处理:对清查出的违法生育人员,按照XX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规定的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是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和省纪委、监委、计生委关于对违反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党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晋纪发[2022]2号)给予党政纪处分。
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申报和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在落实党政纪处分时可以酌情从轻;对成心隐瞒、刁难调查人员,或上下串通,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影响调查的,应依法从严处理。
各级要做好案卷整理工作,要求一案一卷,编号归档。重大案件要报省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级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要通过群众媒体公开曝光查实的典型违法案件。同时,积极宣传本地自觉实行方案生育的先进典型,开展方案生育公益宣传活动。
(三)评估总结阶段(20x年7月至2023月)
各市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于20x年7月31日之前,向省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报送本市关于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情况报告。省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市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省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级专项治理行动应建立评估机制,加大平时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全省专项治理行动顺利完成。
三、组织领导
(一)省成立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人口计生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副主任、纪检组长、助理巡视员担任,成员由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抽调人员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
(二)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组及其办公室,协调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研究制定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具体政策措施。要明确专人负责这次专项治理行动。
(三)各市要及时将工作动态、典型案例报送省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这次全国统一组织的专项治理行动难度大、要求高、任务重,各地要切实将该项行动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省实施意见、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人口和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保证投入,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依法行政,维护权益。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文明执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正当权益;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提高管理和效劳水平。禁止强迫命令,防止简单粗暴,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对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搞好协作,集体攻关。要积极协调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公安、财政、人事、文化、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参与行动,明确责任,密切配合,营造良好工作气氛。
(四)抓住典型,教育群众。在清查处理的根底上,重点揭露曝光情节恶劣的典型。同时要加大对自觉实行方案生育先进模范人物的宣传。通过此次行动进一步提高广阔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做出积极奉献。
(五)此次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出来的违法生育情况不作为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考核的依据,但清查工作及处理情况将列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