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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院司法能动的社会效果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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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院 司法 能动 社会 效果 研究
法院司法能动的社会效果研究 基层法院:劳动争议司法提前介入 基层法院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初审法院。在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基层法院与当事人的接触最直接,对劳动争议的感受最深、困惑最多,因此,他们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所做出的回应也最早,采取的措施也多种多样。例如,许多地方的基层法院都建立了主动联系企业制度,珠三角的一些基层法院建立了劳动争议司法提前介入制度②。本节以XX市b区人民法院司法提前介入制度为例,分析基层法院司法能动的社会效果。所谓劳动争议司法提前介入,是指在群体性劳动争议发生之后,人民法院受理之前,借助应急响应机制,人民法院会同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迅速介入处理劳动争议,通过排解疏导、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根底上,促成劳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劳动争议。可见,司法提前介入的主体是基层人民法院;介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劳动争议为节点,在此之前﹙如劳动争议发生时、或处于调解、仲裁中﹚介入均属于提前介入;提前介入的对象是可能影响劳资和谐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劳动争议,该类争议发生于多个劳动者或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包括十人以上劳动者因相同原因而引起的争议和因签订、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司法提前介入的方式主要包括:﹙1﹚赶赴现场、稳控场面、了解事态、释法说理、积极引导、着力调解;﹙2﹚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司法所、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沟通和交流,实行联动调解;﹙3﹚加强与企业工会组织、台港商协会等机构沟通,增强劳动争议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4﹚优先审查并处理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申请③。在调查中,基层法院的领导表示,司法机关主动延伸司法审判职能,提前介入群体性劳动争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符合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趋势。基层法院的法官是如何看待司法提前介入呢。请看下面对基层法官的访谈记录。基层法官:我们是基层法庭,所以我们扮演的是万金油的角色,街道维稳也得参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资纠纷的案件出现井喷现象,202223年相对有所回落,但依然处于高位状态。因此,在寻求解决途径时,我们把调解贯穿到劳动仲裁和审判的全过程。在解决劳资纠纷过程中,街道劳动仲裁庭和我们法庭有经常性的沟通,尽量做到裁审不脱节。在解决群体性劳动纠纷时,我们法庭和仲裁庭一起提前介入,群体性事件越往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越大,纠纷就越难解决,提前介入可以将矛盾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中。我们注重调解、提前介入的做法及时化解了矛盾,有效的解决纠纷,对劳资双方和政府、法院都是有利的。我们的做法也受到上级领导的肯定。﹙202223年12月15日,深圳s法庭访谈记录﹚按照基层法院的说法,司法提前介入形成了群众、企业得实惠,政府得稳定,法院省资源即“三得一省〞的四方共赢局面:企业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降低支付本钱,从而促使更多企业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与劳动者的纠纷;劳动者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大幅度缩减讨薪期限,降低讨薪本钱,促使更多的劳动者愿意通过调解方式来解决与企业的纠纷;纠纷的妥善调处初步改善了政府官员“上班有人跟、吃饭有人等、出门有人缠〞的为难局面,政府可以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总之,司法提前介入劳动争议,有效地安抚当事人的情绪,缓和、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与冲突,到达了化干戈为玉帛、重建和谐关系的效果,营造了谦让融和的良好人际气氛,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劳动争议司法提前介入的主要做法是法院主导下的调解,可以说它是当前“大调解〞机制的产物,也是能动司法的极致表达。司法提前介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是也面临不少法律问题和理论困境。第一,法律依据缺乏,有违司法的根本原那么。为标准劳动争议司法提前介入,b区人民法院制订了相应的实施方法。该方法声称其法律依据是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但是翻遍这些法律,并无任何司法提前介入的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劳动纠纷,有违独立、被动的司法属性,有违不告不理的诉讼原理。如果从司法能动的角度看,司法提前介入已经不是司法能动,而是“超级〞司法能动了;或者与其说是能动司法,不如说是违法司法。第二,消解仲裁前置程序,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存疑。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和必经程序,未经仲裁,劳动争议不能进入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不得立案。司法提前介入通常是人民法庭会同劳动仲裁庭和街道有关部门一起对群体性劳动争议进行疏导和调解,最后以法院的名义制作民事调解书。这种仲裁和诉讼合二为一的做法使劳动仲裁程序形同虚设,浪费了仲裁资源或者增大了司法本钱;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明显违反程序法的做法会直接导致法院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效力。法院调解的提前是立案。在案件立案后到开庭审理前的调解是庭前调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的调解是庭中调解。司法提前介入的做法把法院的职责延伸到立案前,此种情况下的调解属于诉讼程序之外的调解,可称之为“诉讼外调解〞。严格的说,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诉讼外调解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第三,多部门联动调解,模糊了法院与其他部门的职能界限。司法提前介入的理论根底是“为大局效劳,为人民司法〞。司法无疑要为大局效劳,但是以什么样的方式为大局效劳是需要标准的。大局是保增长、保就业、保民生,难道要求法院去招商引资﹙不幸的是,现实中真有法院被迫接受招商引资的任务﹚、向社会提供就业时机、向弱势群体发放社会救助。倘假设真的如此,招商局、劳动局和民政局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司法机关应该为大局效劳,但是要以“司法〞的方式为大局效劳。司法提前介入的要害在于其突破了司法的界限,混淆了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使司法机关承担了本属于行政机关的社会控制职责。这就是颇受诟病的审判职能的行政化。另一方面,街道行政、劳动仲裁、人民法庭联合执法,融调解、仲裁和诉讼于一体,联合执法的处理结果对当事人来说实际上相当于终局裁决,无形中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提前介入不仅是司法行政化,而且行政也司法化了。第四,下级法院为上级法院设定义务,有违司法伦理。有关司法提前介入的实施方法规定:申请人对不予提前介入决定不服的,被申请人对提前介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或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审查申请,中级法院应在七日内核查相关事实和理由,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审查申请人。另还规定:对劳动争议司法提前介入涉嫌违规操作的,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在提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中级法院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做出相应处理。对这种下级为上级设置义务的做法,不知中级法院作何感想。 中、高级法院:以指导意见为形式的司法式立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法律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叠加影响,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急剧上升。据统计,202223年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8万余件,较202223年增长93.93%,个别地方劳动案件增长到达200%①。当如潮的案件涌向法院的时候,法官们发现,声称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并不那么好用,因为审判实践中的许多困惑从中找不到答案。更为棘手的是,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时恰逢国际金融危机袭击中国,法律要求倾斜保护劳动者,但现实是许多企业面临破产,似乎更需要保护。在此种复杂的形势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迟迟未能出台,但是,堆积如山的案件总是要判的。于是,地方法院频繁召开内部研讨会,研究制定司法指导意见。XX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出台指导意见,随后,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湖南等省市的高级法院也相继发布指导意见。许多地方的中级法院﹙如深圳、广州、南京、杭州、武汉﹚也以内部文件和会议纪要的形式制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意见。各地法院制定的指导意见为本地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审判和裁决标准,改变了局部地区司法实践的混乱情况,有利于劳动纠纷的顺利解决,也有利于局部司法公正的实现。但是也应该看到,这些指导意见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后果和溢出效应。﹙一﹚改变了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实际上把劳动合同法中的倾斜保护原那么修改为平等保护原那么,有的地方法院甚至对劳资双方进行选择性保护。所谓选择性保护是指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有些方面向劳动者倾斜,有些方面向用人单位倾斜。XX省高院明确把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首要原那么②,XX省高院也作了类似规定③。XX省高院在其指导意见中虽然没有规定处理劳动纠纷的原那么,但是在给基层法院的通知里指出: 为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按照“全面正确理解、鼓励老实守信、平衡双方利益〞的思路,以解决突出矛盾为重点④。其他法院虽然在指导意见中没有明确规定平等保护原那么,但是从具体条款中或从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平等保护或选择性保护的意图。深圳中院指导意见没有规定处理劳动案件的原那么,但从具体条款可以看出其“程序上向劳动者倾斜,实体上向用人单位倾斜〞的办案原那么。例如,在举证责任上照顾劳动者,加重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在加班费和经济补偿上对劳动者作了许多限制性规定,明显向用人单位倾斜⑤。法院在审判原那么上的转变,律师有切身的体会。请看对律师的访谈记录。律师:省高院和市中院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加班费的基数是以月工资的全部为标准,现在除了双方有约定外,那么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来计算。从指导意见的具体条文和我们所里承接的案子来看,法院很明显向资方倾斜。资方通过各种手段影响政府,再由政府影响司法,使司法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倾斜。资方把原来工资中的局部收入以补贴、津贴等形式来发放,以降低加班费和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但同时未减少员工收入,这正是资强劳弱的表达。﹙202223年2023月22日,XX省l律师事务所访谈记录﹚不仅律师认为法院向资方倾斜,基层法院的法官也成认这一点。请看下面对基层法官的访谈记录。调查者:加班工资的基数是如何认定的。基层法官:首先看合同的约定,然后看实际支付,比方工资单,最后再看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的案子很复杂,关键是证据上的认定很难统一,这时就会考虑形势,从大局出发。202223年之前,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多支持工人。但是后来发现,很多工人借此来滥诉,提出无理的请求,后来就按裁量的做法,比方工人提出12个小时,就做个折中,按2023个小时算,后来工厂逐步标准了。省高院出台意见,如果证据确实真实,就可以认定,实质上这时天平偏向于资方。还有就是工资基数的认定问题。原来除少数例外,大多数收入都算作加班工资的基数,这样就造成工厂效益越好,死的越快。后来经济危机,为了保护企业,将标准工资改成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多数按最低工资来算。﹙202223年12月15日,深圳s法庭访谈记录﹚﹙二﹚经济补﹙赔﹚偿支持额度减少,劳动案件数量大幅下降XX省高院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双方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属于正常工资,从其约定。深圳中院做了与广东高院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不符合人们对正常工资的一般理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6]。因此,奖金、津贴等应属于工资范畴。上述规定放任甚至怂恿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人的正常工资,严重影响了工人的工资收入,对探底竞争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些消极影响在对律师和法官的访谈中也得到了印证。调查者:省市两级法院的指导意见对你们办案有哪些影响。律师:在劳动案件中,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的争议最为突出,占了80%,原因多为裁员、惩戒、辞退等。省高院和深圳中院的指导意见对案件结果影响很大。比方说加班费,之前能被法院支持的诉求在两个文件出台之后根本上不再支持,案件的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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