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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wangyun7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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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
突发事件
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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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
江 苏播送电视大学
法 学 毕 业 论 文
题 目:论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制建设
专业方向: 法 学
姓 名: 王 云
学 号:
指导教师: 崔 永 辉
教 学 点: 丰县开放大学
2014 年12月2日
目 录
序论 1
一、理论概述 1
(一)危机管理 1
(二)突发事件 2
(三)社会预警作用 2
(四)公共应急法制定义 2
二、国内外应急法制比较 2
(一)国外应急法制介绍及特征 2
(二)我国应急法制特征 5
三、我国应急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5
(一)法律地位不高 5
(二)法制不统一 5
(三)法制不完善 6
(四)法制执行力缺乏 6
四、我国应急法制建设开展对策 6
(一)宪法中规定应急法制 6
(二)协调应急法制 7
(三)完善应急法律制度 7
(四)建立统一危机管理机构 8
结论 8
参考文献: 8
论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制建设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我国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处理难度加大。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这一社会管理机制确实立,不仅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开展,而且是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路径和方法。本文分析了我国应对突发事件法制建设所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未来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的开展思路。本文分为四个局部,第一局部介绍了关于法制建设的理论概述,第二局局部析了国内外法制建设的特征。第三局局部析了我国法制建设存在的缺乏,第四局局部析了我国法制建设未来开展思路,为其他应急法制建设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突发事件 应急 法制建设
序论
应急管理法制是实施依法治国根本方略、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常态管理需要法治,应急管理也需要法治,法律手段是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最根本的手段。
一、理论概述
(一)危机管理
危机管理:在公共危机爆发过程中,解决公共危机所采取的应对机制和制度安排,通过运用行政紧急权力的方式,来进行控制,从而能够有效调整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二)突发事件
紧急情况下,作为公共应急法制的核心概念,事实上,是“突发公共事件〞,的缩写。突然是指开展的不确定性,严重危害公众,时间紧迫,需要采取特别措施的事件。综上所述,根据事件发生损害国家和社会的严重程度可分为战争的突发事件,政治突发事件,社会突发事件。
(三)社会预警作用
社会预警可以分为早期预警、警告报警、报警和报警处理。警告的传闻可能引发群众产生一些非理性的行为。
(四)公共应急法制定义
公共应急法制,就是突发情况的特殊应对法制,也可以说是应急法制,就是针对突发事件给予及时的法律保障。在中国,现代法制成立得比较晚,公共应急法制的分析研究更加是停滞不进。
二、国内外应急法制比较
(一)国外应急法制介绍及特征
1.美国应急法制建设
1992年美国联邦紧急救济法案成立。在 “地震灾害缓和因素法案〞(公共法95-124),已公布于1980年, 1990年公布了“全国大地震的灾难缓和因素法案〞“新编英语教程〞号(经修订版)(公共法101-614)。1987年的联邦政府审议通过了“联邦灾难性的地震响应方案〞。在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超级基金法修订本,该法案也被称为应急预案和社区知情权法,这个法案规定了,联邦、州还有地方政府和企业在危险物质紧急事故应急方案编制和情权要求。此外,美国减灾法律还有联邦火灾预防控制法、洪水灾害防治法、联邦洪灾保险法、国家保险业开展法、消费者平安法、洪水控制法、联邦民防法、灾害救助和紧急援助法、国家平安法、全国石油和危险物资意外方案、联邦放射性紧急事件反响方案、全国紧急状态发动行动方案等。
2.日本应急法制建设
近代日本的备灾第一法定发行是准备储藏法,1880年的备荒储藏法明确在确保灾难或饥荒的情况下,要有足够的粮食和物资供应。储藏的食品和用品,通过立法来进行储藏。同年,作为一个特殊的研究和学术机构,日本地震学会成立。该研究所的成立,为近代日本的地震预报,防震减灾,重建和其他研究已经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此后,日本政府公布了“河〞,“沙〞,“森林法〞,“消防法〞,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制定灾害应急法律,超过30多例,其中最重要的是灾害对策根本法公布的“赈灾法〞,于1947年10月公布,并于1995年修改。赈灾法主要规定了各级政府的任务和权限,建立应急响应组织提供救助方所产生费用的规定,使用,管理和违反征收机关在抢险救灾物资规定的法律后果。灾害对策根本法主要内容包括:救灾责任、救灾系统、灾难应变方案、灾害预防、灾害应急响应、灾后恢复重建、财政和货币措施、灾害应急状态这些严格的法律,形成全方面的应急对策。
3.国外应急法制特征
(1)应急法律体系范围广
首先,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对应急管理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基于对法治原那么的要求。如果宪法不加以规定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那么就有可能导致国家机关滥用紧急权力。其次,为了更好地反映应急管理的一般原那么,在许多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专门的应急法律,如2022年俄罗斯联邦紧急状态法“的宪法精神。日本内阁议会下制定了灾害对策根本法灾害对策根本法施行令,主要包括应急响应和应急响应活动引起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人祸。
(2)专业系统的法律标准
大多数国家有一个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如美国在1976年公布的国家紧急状态法。统一的紧急状态法,明确了统一的指挥机制和程序标准,由于紧急状态,无论是应对紧急事件,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必须提高办事效率迅速恢复正常,但也防止扩大政府扩大紧急行政权力,让公民权利拥有一个底线,这样才不会造成在紧急时刻受到任意侵犯公民的权利,防止了法律上的漏洞。除了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各国都在开发适用于各种特定的紧急情况下,一个单一的法律。例如,美国已经开发了数百个特定的自然灾害和其他紧急情况,紧急情况的法律和法规,并经常修改。如1950年和1974年的“灾难救助和紧急援助法〞、1973年洪水灾害预防法,1977年全国地震减灾法,1990年的石油污染环境防治法。
(3)执法机构的专门化
在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在一些兴旺国家,有专门从事应急管理为核心的政府机构。例如,在美国,联邦和地方政府已成立了专门工作机构进行紧急处理,其核心机构的关键是根底设施保护和应急准备,实行24小时运作,全力应对潜在的危机。每个省和地区都有紧急组织,负责大规模紧急情况的管理和协调其他机构,向他们提供援助。
(二)我国应急法制特征
应急法制特征可以分为五个方面:权力优先原那么、紧急处置原那么、程序特殊原那么、社会配合原那么和救济有限原那么。
应急管理的“龙头〞是在2022年的SARS危机的开展,政府开始高度关注这方面的“紧急状态法〞,并着手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审查和修改草案)在经过两次修改的根底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6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一致通过了该法案,2007年11月1日生效。事故紧急应变法第70章,主要规定了应急管理体系,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救援,恢复重建后的根本系统的紧急情况和宪法制度、应急管理的其他法律衔接。
全国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形成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承担应急响应职能的国家机关的应急预防和准备、监测和预警、处置和救援、恢复和重建以及应急管理组织,指挥,平安和开展的工作。到2023年底,在全国拥有约135万多件应急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和%的县(市)已开始方案开发各种总体规划。中央企业方案开展预制高达至100%,绝大多数的高风险行业有规模以上企业到制定应急的方案。
三、我国应急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高
中国已经形成了宝塔形的应急预案,其中包括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六大类别的方案框架。应急方案并不算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它不是法律标准,制定的法律标准,因为应急法案没有效力,因此政府不能用行政紧急权力来约束人们。应急预案的法律地位问题不解决,将极大地影响应急预案,应急管理功能和效率的发挥。
(二)法制不统一
达不到标准和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内容。如制定应急预案的根底上,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湖南省应急预案的根底上,制定分为“法律,法规,规那么和法规根据(共39项)和其他根据(2项),带有非常大的随机性。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开展的根底并不是一个事后的想法或随机的问题清单。
尽管中国已初步建立了覆盖各个方面的应急预案体系,均到达县级政府和部门,以及大型企业和组织开展广阔的农村地区,但是基层社区,企业和学校的紧急方案的制定仍然滞后,不能满足应急管理。
多数应急法律法规在赋予应急机构应急处理权的同时,无视了对权力的约束和对因行使紧急权力而造成的伤害的救济规定。另外,一些应急法律无视了对机构之间横向协调与监督关系的规定,无视了程序性的约束机制。这些都不利于应急法律法规所期待的应急管理结果的出现。
(三)法制不完善
公共应急法制的不健全,缺乏一个统一的紧急状态法。我国现行立法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分散,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导师难以及时,有效的应急响应,不利于部门处理紧急情况合作。
很多的紧急立法过于抽象原那么,可操作性不强。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一个统一的国家紧急状态法。在现行法例中,并没有提出了一个原那么性的规定紧急状态下政府行政紧急权力。因此宪法应当宣布应急部门的根本权利。立法内容非常抽象,缺乏配套的具体实施细节和方法。在紧急时期的状态,出现了许多不可操作的弊病。
(四)法制执行力缺乏
现在我国还没有成立全国性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机构。相关的局部工作也比较分散,还不能形成灵敏的反响,不能全面及时、统一指挥和明确整体机构只能。造成现在我国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工作中出现重负还有浪费脱节等现象的原因就是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突发时间管理协调的机构,只有分部门管理。
四、我国应急法制建设开展对策
(一)宪法中规定应急法制
建立全国统一的应对危机管理的根本法。成立专门的危机管理法,危机管理方法提供危机管理的根本法律原那么和法律精神。将应急法制纳入宪法的调整范围,明确其在我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要更明确地规定“紧急状态制度〞,将紧急状态确实认、宣布、期限、解除等重大环节确立为宪法标准 ;将公民对突发事件的知情权作为公民的根本权利纳入宪法之中 ;在宪法中,对行政紧急权的行使和最根本人权不可克减的原那么进行必要的照应。
(二)协调应急法制
对现有应急法律进行修改,使之与危机管理根本法相协调。尽管目前我国已有戒严法、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分条例、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消防法、矿山平安法、道路交通平安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除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少数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于非典公共危机之后,根本上都是从前制定的,由于因为以前缺乏大范围公共危机根底经验,也缺乏公共危机管理思想,与新制定的危机管理根本法还是存在不协调的情况,所以还是有必要对各种应急法律进行清查,清理。
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相应的实施细那么。在应急立法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原那么的指导下,根据应急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经济类突发事件作为一个单设类别,对军队等武装力量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地方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