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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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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河北省 图书 报刊 出版 管理 实施细则
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实施细那么   加强法制建设,标准出版管理。下文是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实施细那么,欢迎阅读! 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实施细那么最新版  第一章 总那么   一 、 根据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二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图书报刊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那么。   三、省新闻出版局主管全省的图书报刊出版管理工作。市(地)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区,下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报刊出版管理工作。   四、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海关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会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图书报刊出版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邮政、铁路、民航、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协助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图书报刊出版的管理工作。   五、 经营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出版单位按照规定或自愿向省新闻出版局送审稿件,非出版单位编印内部资料性图书,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审读费。具体收费方法由省新闻出版局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出版   六、创办图书、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效劳的宗旨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章程;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   (三)有与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工作业务相一致的出版范围和编辑方针;   (四)有明确的名称。报纸、期刊还应有明确的版面、栏目内容、刊期、开张、版(页)数和发行范围  (五)有健全的机构,有符合专业要求的专职社长、总(主)编、编辑(记者)和出版、经营员;   (六)有固定的场所和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及专项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办出版单位的审批程序:   (一)申办图书出版单位,由主管单位持有关批件报省新闻出版局核,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高等学校新建出版社,在按上述规定办理申请时应同时向国家教育委员会申请。   (二)申办正式报纸,由主管单位向所在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省新闻出版局核准,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三)申办正式期刊,属社会科学类的,由主管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由主管单位向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商省新闻出版局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   (四)申办非正式报纸和社会科学类期刊,由主管单位向所在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期刊,由主管单位向所在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省直单位申办非正式报纸和社会科学类期刊,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属自然科学、技术类期刊,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批准件报省新闻版局备案。   (五)两个以上单位合办出版单位,应确定一个为主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并由为主的主管单位负责申报。   (六)驻冀中直单位和解放军系统申办出版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非出版单位编印供内部使用的资料性图书,应经主管单位同意,报省新闻出版局或受委托的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办理内部资料图书准印证后,方可印制。准印证一次有效。   九、图书报刊出版后,应按时(图书30日、期刊15日、报纸3日内)向省新闻出版局及有关部门缴送样本(张)。   市(地)以下非出版单位编印的内部资料性图书或非正式报刊,应同时向所在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缴送样本(张)。   需向国家有关部门缴送样本(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图书报刊必须完整刊载版本记录或批准件   十一、 委印图书报刊不得擅自安排在无相应印制许可证的印刷厂印制。   十二、 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对其所属的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和编印的图书报刊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   十三、 报纸、期刊需变更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名称。文种、刊期、开版(本)、定价、发行范围以及临时增版、增期,减版、减期,出版号外、增刊等,应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正式报纸变更主管单位或合并、分立的,由其原主管单位与接管的主管单位分别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变更主办单位、名称、文种的,由主管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变更刊期。开版、发行范围及临时增版、增期,减版、减期的,应经主管单位同意,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正式报纸的临时增版、增期,减版、减期应按批准的日期、文种、开版等出版。其内容应与报纸的宗、编辑方针相一致,其印数、发行范围应与主报相一致,并随主报发行。不得单独出售或借此提高报纸定。   正式报纸需出版号外的,应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二)非正式报纸的变更,须经所在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由其主管单位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省直单位直接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非正式报纸不得临时增版、增期。   (三)正式期刊变更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刊名、文种、发行范围,属社会科学类的,应由期刊主管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核准,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由主管单位向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商省新闻出版局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   其他登记工程的变更,属社会科学类的,由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报省新闻出版局核准并办理变更手续。   (四)正式期刊出版增刊,属社会科学类的,应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应经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期刊出版增刊,其宗旨、开本和发行范围应与正刊一致。   (五)非正式期刊的变更,属社会科学类的,应经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应经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构核准,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并向省新闻出版局备案。非正式期刊不得出版增刊。   省直单位主办的非正式期刊的变更,属社会科学类的,报省新闻出局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十四、出版单位需调整图书报刊定价的,应经省物价部门审批。   十五、报纸无故连续3个月、期刊无故半年不出版的,由原审批部门予以注销。再出版的,应重新报批。   十六、报社、期刊社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省新闻出版局办理年检手续。   第三章 印刷   十七、 印刷企业承印图书报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   (二)有相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平安、保卫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十八、 印刷企业承印图书报刊,应经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并办理图书报刊印制许可证或内部资料印制许可证。   十九、 印刷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中规定的承印(经营)范围承印印刷品。   二十、 图书报刊印刷企业承印图书报刊时,应验存盖有出版社公章的发排单、付印单或内部资料性图书准印证,查验报刊登记证或非正式报刊登记准印证。承印省外图书报刊的,还应验存来冀印制许可证。   印刷企业在办理承印图书报刊手续时,应验存委印单位的介绍信,登记业务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和工作证)。   以上供验存、查验的证、单均须是原件。   二十一、 图书报刊印刷企业承印图书报刊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印制有国家禁止刊载内容的图书报刊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二)所承印的出版物,必须刊印版本记录、批准件号及本企业的注册名称和详细地址;   (三)不得擅自加印和销售;   (四)不得擅自增减内容;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版型租借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复制、印刷。   二十二、 图书报刊印刷企业对所承印的图书报刊应进行登记备案,留存样本(张),并定期向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   二十三、 图书报刊印刷企业应按规定期限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第四章 发行   二十四、 从事图书报刊总发行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仓储、运输设备;   (三)有相应数量和经营能力的发行人员;   (四)有承担责任的主管单位和健全的业务、财务管理制度;   (五)有向全国(含农村、遥远地区)发运图书报刊的发货能力和备货能力;   (六)属国家正式编制的国有出版或发行单位;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前款(一)、(二)、(三)、(五)、(七)项条件的国有或集体单位可申办零售和租赁经营。   二十五、 从事图书报刊发行业务,应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申办总发行业务,由主管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专项申报,经核准,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二)申办二级批发业务,应经所在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三)申办零售(租赁)或临时零售业务,应向所在地县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领取许可证;   (四)在经营地点以外场所举办展销活动,应经所在市(地)新闻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核批。   经审批同意领取许可证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十六、 省外单位来冀开办图书报刊发行站、代办站等,应持本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依照本细那么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七、 从事图书报刊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一证多家经营;   (二)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   (三)不得超范围经营包销类、教材类、内部发行类。进口类图书报刊;   (四)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非法出版物和走私人境的出版物;   (五)不得经营非出版单位编印的内部资料性图书和非正式报刊;   (六)不得向无图书报刊零售(租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图书报刊;   (七)不得从无图书报刊批发许可证的单位购进图书报刊从事经营活动;   (人)图书报刊发行单位应如实填写图书报刊进销登记表,以备查验。   二十八、 从事图书报刊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停业、歇业或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二十九、 国家新闻出版署或省新闻出版局明令查禁或停止发行的图书报刊,发行单位应及时上交、停止发行和出租,不得拖延或转移。给发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 发行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十一、 凡经营或中介经营成批托运、运输、邮寄图书报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承接或提货业务时,须验存由当地县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在交接过程中应严格检验,发现非法出版物应立即向所在地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处分   三十二、 对出版、印制、发行单位和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条例和本细那么的行为,由县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三十三、 县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正在印制、运输、销售、出租载有国家禁止刊载内容的图报刊和非法出版的图书报刊,可以采取责令暂停印制、出售和封存、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市(地)以下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封存、扣押措施,事后应立即报告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十四 、 非出版单位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出版内部资料性图书、非正式报刊或不按批准工程印制和发送的,责令其停止印发,没收图书报刊和非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五、 出版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图书报刊不按规定刊载版本记录的;   (二)拒绝缴送或屡次迟送图书报刊样本(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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