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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农房
拆迁
补偿
工作
规定
农房拆迁补偿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标准我市城市规划区农房的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当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方法、省征用土地管理方法,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其次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即一市两区),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建设或工业园区建设等征用集体土地需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农房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方法。码头工业城范围内拆迁以另行制订的专项方案为准。
第三条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场、街道以及建设、房管、公安、工商、物价、发改委、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供电、供水、电信、播送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作、支持做好农房拆迁管理工作。
拆迁范围内的乡(镇)、场、街道为拆迁责任单位,负责做好拆迁户的宣扬、发动、调查摸底及动迁工作。市房管局负责做好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面积测量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做好土地征用的前期手续、土地面积认定和征地报批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做好项目立项工作;市建设局负责项目征用土地范围内的红线确认、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报批、审核及发放等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资金的支配、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据本暂行方法的规定,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按征地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在建设部门核定拆迁用地范围后,市国土部门应依据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予以公告,相关部门在拆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二)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三)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四)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与、分户、租赁、抵押等;
(五)转变房屋、土地用途;
(六)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暂停期限内,因诞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同学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准时抄告相关部门。
第六条被拆迁房屋的撤除由拆迁人托付具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公司实施。拆迁人应当向被托付的拆迁单位出具托付书,订立托付拆迁合同,被托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七条市规划区内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安置。产权调换统一实行公寓安置,安置房依据统一规划选址、统一配套设计的原那么组织建设。
市发改委、财政、建设、国土、房管、物价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安置房建设工作。
第八条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法,由被拆迁人选择。
(一)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担忧排安置用地和公寓,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拆迁补偿价格由房屋价格和所占用宅基地的价格组成。房屋价格由评估机构按房屋重置本钱价结合成新、区位、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补偿,宅基地价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征用土地管理方法进行补偿。
2、对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户,每户住宅房产部份依据评估价上浮30℅予以嘉奖,并增加6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每户600元。
(二)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拆迁户家庭人口数确实认:按常住户口在册人数计算,独生子女(以计生部门证明为准)按2人计算。原为本地农村的现役义务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同学,以及正在监狱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可算为家庭人口数。被拆迁人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至正式安置前诞生的人口应作为安置人口。
2、拆迁户可享受安置房面积标准确实认:拆迁户按家庭人口人均享受30平方米支配安置用房。
对被拆迁房屋正房(含厨房)建筑面积超过240平方米(含240平方米)或被拆迁人家庭人口超过6人的(含6人)的可选择2套安置房。
对拆迁户家庭人口少于2人的(含2人),可选择一套最小户型的安置房(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80平方米)。
对实际安置房面积超过可享受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可计入拆迁户可享受安置房面积的标准。
3、房屋拆迁补差方法:
被拆迁房屋面积等于安置面积的,在安置点进行安置,只计算结构差价;
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超面积局部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本钱价评估予以货币补偿;
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安置房的面积,在可享受安置面积标准以内的按安置房本钱价购置,超出可享受安置面积的局部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80%购置。
第九条拆迁评估由具有三级以上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担当。
托付拆迁评估合同由拆迁人与评估机构订立。
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担当。
第十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房屋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但经合法批准的,以批准的用地面积为依据。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全部权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未取得房屋全部权证但具有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一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二条拆迁行政、企(含私营企业)事业单位有合法手续的办公用房、仓库、车间、厂区内集体宿舍、临时性住房、工棚等只赐予评估价格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三条被拆迁房屋附属的猪、牛栏屋、羊圈、羽禽棚舍、室外厕所、仓储柴房、祠堂牌楼、其他构筑物、附属物等按附属物补偿标准赐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四条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
(一)各类违章建筑和非法买卖的房屋;
(二)对拆迁范围内享受了国家相关政策新建房屋必需拆旧但未拆旧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如移民建镇、地震安置等;
(三)超过批准面积擅自扩建局部的房屋;
(四)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五)自政府规划把握、拆迁等通告后,擅自搭建、架设、栽种的各类设施、苗木等;
(六)其它按规定不能补偿的情形。
第十五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标准补偿: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1000元(含临时租用房屋费用600元及有线电视、固定 、宽带、水、电开户费等补偿400元)。
(二)搬迁补助费每户700元。
第十六条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管、纠纷裁决、强制拆迁等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应按规定办理产权和土地登记。安置房上市交易须按国家相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第十八条安置房的小区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置房依据标准缴纳住宅专项修理基金。
第十九条市规划区外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地拆迁的可以参照本暂行方法执行。
其次十条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有特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从其规定。
其次十一条本暂行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次十二条本暂行方法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