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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保险学
重点
归纳
新编
保险学重点归纳
3风险的分类:①按风险的性质: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时机而没有获利时机的风险;投机风险是指既有损失时机又有获利时机的风险;②按风险的载体分类: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③按产生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4风险管理:指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和衡量,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对风险加以处理,以最小的本钱获得最大平安保障(目标)的一种管理过程。风险管理的过程: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风险管理的根本类型:①控制型风险管理方式(是损失形成前防止和减轻风险损失的技术性措施,它通过防止、消除和减少风险事故发生的时机以及限制已发生损失继续扩大,到达减少损失概率、降低损失程度,使风险损失到达最小之目的):防止、预防、抑制、分散;②财务型风险管理方式(通过提留风险准备金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本钱的财务安排来降低风险本钱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自留风险、转移风险。
5可保风险: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是风险的一种形式。可保风险的要件:风险必须是①纯粹的;②偶然的;③意外的;④大量的;⑤风险发生必须是应有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6保险是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保险的根本功能:①风险分散与转嫁功能;②经济补偿与给付功能;③资金融通功能;④社会管理功能。7商业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但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到达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8保险的分类:①按保险性质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②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9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经济保障的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保险合同的特性:保险合同是①双务合同;②补偿性合同;③射幸性合同;④附和合同;⑤个人性合同;⑥条件性合同;⑦最大诚信合同;⑧要式合同。保险合同的要素:①主体: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②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③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条款(根本条款、附加条款、保证条款、法定条款、协会条款)
2023(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指直接参与保险合同订立,确立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指与保险合同有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而未直接参与保险合同订立的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
11保险人具备条件:①依法定程序取得经营资格的法人;②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投保人具备条件:①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③投保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付保险费。受益人具备条件:①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②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指定的人。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受益人与继承人两者性质不同,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而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权,是继承取得。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归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继承人那么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归还债务的义务。
12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客体的表现形式:有形标的:人、物;无形标的:责任、信用、预期利益。保险合同内容(主要条款的分类):根本条款,附加条款,保证条款,法定条款,协会条款。
13保险合同的根本形式。投保单;暂保单;保费收据;保险凭证(同一般保险单);保险单(最根本最重要的书面形式);批单。
14保险合同的分类。①按保险标的价值确定与否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②按风险转嫁(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的方式分为足额保险合同、缺乏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③按保险标的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④按业务承保方式分为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重复保险合同、共同保险合同。
15投保人的义务:①缴纳保险费的义务;②通知义务(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③预防损失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保险人的义务:①确定损失赔偿责任;②履行赔偿给付义务(赔偿金的内容和赔偿金的支付方式);③催促、指导、预防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义务。16保险合同的变更:指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保险单的主体、内容及效力等有所改变。合同无效: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①原因分: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②范围分:全部无效和局部无效;③时间分:自始无效与失效。合同的解除: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当事人一方做出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合同的中止: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合同的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合同的终止:指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合同终止的形式:①合同因履行而终止;②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③合同因解除而中止;④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17保险合同的解释原那么:指保险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意思理解发生歧义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通常的理解方式,对保险合同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认或说明。种类:①文义解释原那么;②意图解释原那么;③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那么;④批注(批单)优于正文的解释原那么;⑤补充解释原那么。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18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所成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的要件:保险利益必须是①合法的利益;②经济上的利益;③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原那么: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19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物质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所反映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益。①财产所有权;②财产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与保管权;③财产抵押权和留置权。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害关系。①自身关系;②亲属血缘关系和合法赡养与收养关系;③经济利益主要包括雇佣与债权债务关系。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区别:①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那么是最严格的。一般要求投保人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海上保险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受损失具有保险利益即可);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②对保险利益价值的计算方式不同: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标准,投保人对标的价值超出局部不具有可保利益;人身保险可保利益价值确定取决于投保人经济能力。20最大诚信原那么: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那么保险合同无效。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要内容:告知、保证。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双方不得隐瞒任何有关的重大事项。(对投保方:①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必须主动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②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③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④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⑤在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必须通知)(对保险方:①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须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是旅行赔偿或给付义务)保证: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保证的种类:①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②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对保险方的主要内容: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弃权: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那么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禁止反言:指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那么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告知与保证的区别:①告知强调的是老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那么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许诺的与事实一致;②保证对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③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那么在于控制危险。21近因:指引起损失事故发生最根本、最有效、其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一定是在实践上或空间上与产生损失最近的原因。近因原那么:指假设保险标的损失事故发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那么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假设近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2损失补偿原那么: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保险标的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而充分的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因其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但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①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②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③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保险人赔偿的限额:以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利益为限。
23损失赔偿方式:a比例赔偿方式(保险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损失进行计算赔偿金额的方式):①采用不定值保险,赔偿金额=损失金额x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②采用定值保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x保险标的受损价值/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b限额赔偿方式(第一损失赔偿,指保险人在承保时把责任或损失分为两局部:第一局部是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损失;第二局部是大于保险金额的损失,也称第二损失):①当实际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例外:①定值保险(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保险赔款=保险金额x损失程度;②重置保险(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本钱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24代位追偿原那么: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代位追偿原那么的主要内容: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权利代位产生的条件:①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②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③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以其对被保险人佩服的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追偿,那么超过的局部应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①法定方式;②约定方式:权益的去的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磋商、确认。
25物上代位: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产生根底:物上代位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到达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以不可防止,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超过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