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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农村公路
管理办法
新编
XX市农村公路管理方法
XX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XX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方法的通知
温政发(2023)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XX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方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XX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13日
XX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优化公路通行环境,保障公路完好、平安、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平安保护条例、XX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XX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方法以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2223)、XX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等标准标准,结合我市公路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XX县区乡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非公路标志是指除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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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和标线(gb5768-202223)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22)规定的公路交通标志以外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宣传牌、广告牌、龙门架、霓虹灯、电子显示牌(led)、橱窗、灯箱和其它标牌设施等。
第四条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应遵循依法许可、严格管理、合理布局、平安美观、有序开展的原那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审批、属地管理。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监督工作。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非公路标志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住建、工商、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城市管理与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村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法。
第二章非公路标志规划和许可
第七条非公路标志的规划应当遵循“平安、标准、美观、协调〞的原那么,实施一路一规划。规划没有编制和批准的,原那么上不得审批非公路标志的设置。
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XX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区域性设置详规的要求,其规划范围内公益性户外广告的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商业广告的20%。
第八条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的规划审定、许可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XX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省公路管理局的委托,负责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的规划初审、许可代受理现场勘查和监督管理。
高速公路连接线、普通国省道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的规划审定、许可由XX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受XX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委托,负责本县域内高速公路连接线、普通国省道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的规划编制、现场勘查和监督管理。
县乡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的规划编制、许可以及实施和维护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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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九条非公路标志作为公共资源,其使用权的出让应当在统一规划、标准管理的根底上,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进行。
非收费公路非公路标志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局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范畴。普通国省道公路及县乡道公路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非公路标志资源的经营管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并与中标人签订非公路标志公共资源使用合同,合同期限原那么上不超过5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收取,统一上缴地方政府财政,专项用于公路养护、路政管理。
收费公路非公路标志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由收费公路经营者负责经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收费公路经营者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非公路标志。其中,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非公路标志公共资源使用合同;收费公路经营者与中标人签订收费公路经营者资产使用合同。合同期限原那么上均不超过5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占收入总额的50%,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收取,统一上缴地方政府财政,专项用于公路养护、路政管理;收费公路经营者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由收费公路经营负责收入占收入总额的50%,由收费公路经营者负责收取。
第十条申请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含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非公路标牌的尺寸、结构、载面面积、形状、颜色、标志内容、施工期限与设置期限等;
(二)效果图,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牌体设计图;
(三)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平安的技术评价报告;
(四)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标准要求的施工方案;
(五)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申请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等小型非公路标牌提供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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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明;申请广告牌应提供广告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申请公益性宣传牌为符合条件的政府或部门);
(六)提供维护、自检制度;
(七)要求延续许可的,附加提供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牌体平安鉴定意见;
(八)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者的意见;
(九)处置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十)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
第十一条非公路标志应当在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属临时性设施,设置有效期原那么上不超过5年。如遇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非公路标志设置者必须无条件自行撤除。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在设置有效期内,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年度审验。非公路标志设置者应当在年度审验到期前30日内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延续许可。公路管理机构审验后,认为不合格的,应责令非公路标志设置者限期整改、撤除;合格的,应在做好平安评估确保非公路标志平安的前提下续办手续,并按规定程序予以管理。
第三章非公路标志的设置标准
第十四条公路及公路沿线以下区域禁止设置非公路标志:
(一)公路路肩、隧道洞口上方和跨线桥等设施上严禁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牌(led)、橱窗、灯箱等非公路标志。
(二)公路两侧公路用地范围以外的区域。
(三)公路上不得设置跨越公路的门楼或商业性龙门架。高速公路主线(含匝道)上严禁设置跨越公路的任何非公路标志龙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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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能遮挡公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交通视距和监控探头的区域。
(五)公路交通标志、可变情报板、防撞护栏、隔离墩、防眩设施、隔离栅和照明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不得附着设置非公路标志。
(六)法律、法规和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禁止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区域。
第十五条非公路标志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施工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满足抗震、防雷、防腐等要求,其根底和上部结构应具有承受12级台风的强度。
第十六条申请人申请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的材料、颜色、外廓尺寸、结构安装、灯光亮度、照明方向、设置地点、间隔距离等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2223)、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和维护标准以及温州非公路标志设置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非公路标志维护
第十七条非公路标志设置者应当保证所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平安、美观,对其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的平安性负全责,并对其负有检查、保养、更新的责任。
第十八条非公路标志设置者应当定期对非公路标志的锈蚀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去锈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设施结构平安。
非公路标志设置者负责定期对非公路标志的幅面进行检查,及时更换破损、污损、褶皱、老化褪色的幅面。
第十九条在台风、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非公路标志设置者应当采取平安防护措施;灾害性天气过后应当及时检查非公路标志的平安状况。
第二十条非公路标志发生损坏、倾覆等阻碍公路通行或者影响平安情形的,非公路标志设置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或者去除。
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通知修复非公路标志的,非公路标志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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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者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予以修复。
第二十二条非公路标志版面空置时,非公路标志设置者应当及时发布公益内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定人员负责非公路标志档案管理工作,并按“分线、分类、及时〞的要求建档。
第二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巡查,对于歪斜、破残的非公路标志,应责令非公路标志设置者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强制撤除。
第二十五条对于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而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公路管理机构应责令非公路标志设置者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撤除。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中公路用地的含义: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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