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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业
环境
侵权
责任
可保性
探析
农业环境侵权责任可保性探析
。环境污染的加剧,导致责任风险的增加,而运用保险手段躲避风险的前提是其具有可保性。文章从农业保险模式与责任保险模式切入,得出结论农业保险有利于抵御自然风险,责任保险那么是调控人为(非成心)风险的有效途径。农业环境侵权责任风险是相对概念,在特定的情形下,是具有可保性的。在可保性的前提下,并提出通过进一步探究责任保险理论研究、加强政府补贴、提高农业检测技术水平等措施增强责任风险可保性。
关键词:农业环境侵权责任;风险;保险
1农业环境风险及其保险救济
1.1抵御自然风险的农业保险
2023年,国务院发布的农业一号文件中提出,继续加大中央、省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说明了中共中央对农业保险的重视,即世界头号粮食产量大国正在重视并探究另外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农业保险[1]。我国如暴风、冰雹等自然灾害频发,与世界一般水平相比,其自然灾害发生机率高18%,自然保护费用高27%,生态恢复费用高36%[2]。人类继而要探索一种管理工具躲避如此之高的农业风险。而农业保险是却可以有效的控制和分散农业天气风险[3]。由此农业保险在中国得到和应用。传统的农业保险所采取的是灾后定损的方式,这种方式是根据被保险人农业产品遭受损害后,保险人对每个单户的损失情况进行核实定损,然后进行赔付的流程设计保险产品[4]。19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农业保险产业继续开展,天气指数保险等产品相继出现。先前的农业保险产品信息不对称,导致了产生相应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我国农业保险中由于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总经济损失占保险赔偿款的20%以上,牲畜保险中远远高出这个比例[5]。逆向选择的表现是,农民自愿投保的前提下,那么更容易偏向选择暴雨、洪涝等风险系数大的自然风险,而这却提高了保险人的调查费用,提高了保费的额度,使大多数想投保的客户被排挤出外[6]。农业保险改变了以往“靠天吃饭〞的模式,合理的险种可有效的抵御自然风险,增加农民对生活充满信心。
1.2农业环境侵权的社会化责任保险
环境法律责任根本概念是指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7]。一般的环境侵权案例中,主要涉及的是侵害人的环境民事责任,针对此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一般国家法律采用的是污染者付费的原那么,即由侵害者承担环境污染费用。农业环境侵权不同于一般环境侵权的原因是侵权行为是当代社会所必需的农业生产活动,是不可防止的。随着经济的不断开展,人类为获取更高质量的农产品,不断改进现有技术、提高社会生产力,给农业生态环境所造成的不可控的、不可防止的副作用。人类不停追求经济的开展、生产效益的提高、资源充分利用,此些目的满足的不仅仅是满足侵权行为人自身的需要,还来自于受害人本人在内的整个人类需要。例如化学药剂,带来了环境污染,但同时提高了农产品的产量,满足了更多人的生存的需要。全体社会或者某些特定区域作为农业环境侵权的直接或间接受益人,基于利益平衡与社会公平的原那么,由集体社会成员承担侵权人承担不了的责任,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以及对农业环境的污染治理,这于情于理都是恰当的。通过这种社会化救济的保险方式分担农业环境侵权责任风险,能够比较好的解决农业污染。
2农业环境侵权责任的可保性
传统意义意义上,某一具体的风险是否具有可保性一般从以下4个方面判断:同质的风险大量存在,并满足大数法那么;风险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意外性或偶然性;必须是纯粹风险,即只有损失利益的时机;风险损失必须是可以衡量或量化的。由此可推断,保险标的的根本要求是既具有可控性也具有可量化性。只有保险人能够预测到保险风险发生概率和大小,才能够合理安排规划保险费用。从传统理论来讲,任何风险,只有在符合可保性原理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成为保险标的。[8]然而,农业环境侵权责任风险却并不符合传统意义上的可保性原理。我国农业生产者人数众多,但分散广布,任何个人与机构都无法实现对农业环境侵权的监测或者评估;农业污染一般表现为面源性的污染,相互之间的联系十分紧密,导致难以分清农业生产者之间的个体责任,由此此风险并不符合所要求的独立性特征;农业污染经常出现间接、少量、潜伏的表现形式,当前的农业监测水平,在污染发生初期是难以被监测到的,而当潜伏污染逐步表现出来时,此污染可能演变成大面积的巨灾风险;我国农业生产者环境保护意识不高,农业环境侵权行为有时为了利益也可能是成心为之。农业环境侵权责任风险并不是独立的随机事件,也并不符合传统意义上要求的可控性与可量化性条件。显然,农业环境责任风险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非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技术、观念、时间等前提因素的改变,可保性与不可保性是相互转化的。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制度日臻完善,对侵权责任的承担更加严格。农业生产者在生产活动中面临的风险加大,而逃避风险是理性人最根本的选择。当责任保险可以有效的躲避类人为(非成心)风险时,即使是高费率,也会有人去选择,因为法律意识提高的农民懂得发生风险自己的财产损失远远高于投保费用;近几年来,政府不断加大在农业方面的财政补贴,逐年提高农业污染评估技术水平,风险的检测以及相应的侵权责任评估日益精准,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责任风险的预测与评估;随着保险机构风险评估能力的提高,自然会设计出更为合理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用、适宜的承保模式。而这些限制性的条款明显可提高投保人的兴趣。在特殊预定的条件下,农业环境侵权责任风险是具有可保性的。[9]责任风险可保性较弱是保险难以开展的根本原因,所以增强可保性,尽可能的转化为可保性风险是当务之急。
3强化风险可保性的措施
3.1促进责任保险制度的进一步研究,加强保险机构的法制构建
相对于国外日趋成熟的保险理论,我国的各项保险制度开展的比较缓慢。而国外的成熟保险理论并不完全的适应我国,进一步探索环境保险理论,使之符合中国国情,为特色社会主义效劳,是很有必要的。
3.2一定程度的政府补贴,设立环境基金
农业环境责任风险的弱可保性使市场陷入一个怪圈,即保险机构亏损,提高保险费率,农民无力投保,保险机构愈亏。政府一定程度的给与保险机构补贴,弥补亏损,降低保险本钱,提高农民的投保率。设立的环境基金有助于治理环境污染带来的二次污染,维护居住的环境和生态。
3.3提高农业污染检测水平
科学技术影响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农兽药、农药助剂、违禁药品等使农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环境受到威胁,科学检测农产品或农业环境残留物,即助于农业污染责任人的认定又可以有目的的进行环境治理。此科学数据使保险机构合理计算风险本钱,科学确实定费率,使农业环境责任风险具有预测性,提高可保性。
参考文献
[1]周县华.民以食为天:关于农业保险研究的一个文献综述[j].保险研究,202223(5):119.
[2]黄小敏.张祖荣.农业保险怎样效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j].农业经济,202223(8):66-67.
[3]段然.天气衍生产品在农业保险中的应用[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2223.
[4]邢鹂,于丹,刘丽娜.农业保险产品的现状和创新[j].农业展望,202223(6):28-30.
[5]王德宝.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j].海南金融,202223(8):46-52.
[6]程静.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及其躲避路径[j].农村经济,202223(5):12023-12023.
[7]孟庆瑜.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实务[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113.
[8]张梓太,张乾红.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j].法学研究,2023(3):85.
[9]彭刚红.农业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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