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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县政府
住房
分配
管理制度
县政府廉租住房安排管理制度
为确保我县廉租住房支配管理工作顺当进行,依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方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方法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廉租住房的支配管理原那么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正的原那么;
(二)坚持先租后售、群众自愿的原那么;
(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排队轮候的原那么。
二、廉租住房租金或售价确实定
廉租住房租金或房屋售价由县物价部门依据廉租住房的本钱造价确定。
(一)廉租住房租金确实定。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依据我县经济进展和城镇居民收入状况每年进行调整。年度廉租住房月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收取。
(二)廉租住房出售价格确实定。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按当年本钱造价由物价部门进行确定。廉租住房的本钱造价包括:建筑安装本钱、土地本钱和税费等。
三、资金管理
廉租住房租金及售房收入,依据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管理及建设。
四、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一)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住户可申请入住廉租住房:
1.申请家庭取得县城规划区内非农村常住户口3年以上(截止到2023年1月1日),并在本县居住生活的。
2.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低保家庭要连续享受最低保障一年以上。
3.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过房产。无房户是指没有私有住房,在市场上租住住房或借住他人住房的家庭。
4.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以下家庭优先支配廉租住房:
1.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列入廉租住房支配对象:
1.违反国家规划生育政策的;
2.违章搭建,扰乱城市建设管理秩序的;
3.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4.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中有房产或机动车辆的。
七十岁以上老人、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力量、无经济来源)单人家庭,不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之内,结合社会福利措施予以安置(不属三无人员,符合保障条件的必需有法定监护人)。
五、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廉租住房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初审公示后报其所在的主管部门复审,复审结果公示后提交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最终确定初步名单,张榜公示后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
(一)申请
符合廉租住房家庭申请条件的,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1.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家庭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户口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状况证明;
4.婚姻证明复印件一份;
5.享受低保家庭低保证明复印件一份。
(二)受理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初审核实,将推举名单按优先保障挨次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单位将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批书及申请材料报其主管部门。
(三)复审
各主管部门对其下属单位的推举名单进行复审,确定初步名单(按优先保障挨次排序)并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审批
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列入初步名单的家庭进行综合审查,确定拟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
六、廉租住房的支配
由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符合条件的家庭参与廉租住房支配。住房套数少于符合条件的家庭户数时,实行公开抽签方式配租。
七、日常管理
(一)合同签订。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与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二)物业管理。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听从物业效劳企业的管理。
八、续租和退出
廉租住房实行续租年审制度,承租家庭从取得租住廉租住房之日起10个月内向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续租申请,照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状况,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承租户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核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重新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续租廉租住房。
承租廉租住房家庭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确实定,限期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申请人不照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而弄虚作假的;
2.家庭人口、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3.承租人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让、转借、转租的;
4.擅自转变房屋用途的;
5.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商定的;
7.承租人家庭因多种缘由外迁的。
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确实定书面通知廉租房承租人后,承租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廉租房,临时无法腾退的,赐予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腾退的廉租住房纳入下一年度的廉租住房房源。
九、为进一步提高廉租住房的保障力量,结合承租人的申请,创新保障性住房之间的相互转化机制,依据“转一建一〞的原那么,可以将局部廉租住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即符合廉租住房租住条件的家庭,先租入住后,可依据家庭的实际状况申请购置廉租住房,购置后廉租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进行管理,同时加大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补足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局部,使我县廉租住房保障的总面积不削减。
十、监督管理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个人,取消其廉租住房支配资格,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二)各有关部门在廉租住房支配、管理中要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及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