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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认定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 版权所有,请勿滥用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什么是工伤保险?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工伤认定机构工伤认定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权力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流程工伤认定流程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人社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4、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5、工伤维权程序比较多,如果自己不熟悉,最好委托律师代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孙某是天津A公司员工,平时走路喜欢看手机,是所谓的低头族。2014年5月5日上午,公司负责人指派孙某去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接人。孙某从公司所在的XX大厦8楼下楼,打算到XX大厦院内停放的宝马轿车处去开车前往北京,步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时,孙某掏出手机打算给老婆报告行踪,随即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处摔倒在地面上,造成四肢不能活动。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案案 例例 孙某应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呢?孙某应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呢?要搞清楚孙某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工伤,我们需要弄清楚本案中工伤保险条例提到的“三工”,即孙某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否在工作时间?是否在工作时间?案例原文说“2014年5月5日上午,公司负责人指派孙某去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接人”这当然是在工作时间了!是否在工作场所?是否在工作场所?所谓“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比如一个超市的搬运工,他的工作职责是用小拖车将商品从库房搬运至货架处,那么搬运工从库房到货架所需经过的合理区域,都是他的工作场所。具体到本案中,孙某的工作职责是受老板指派,从天津XX大厦8楼的办公室到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去接人,那么孙某从XX大厦8楼办公室下楼取车这段路以及从天津XX大厦到北京首都机场的合理的行驶路线,都属于孙某的工作场所。所以,毫无疑问孙某受伤是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是否因为工作原因?是否因为工作原因?所谓“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即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存在一定关联。本案中,孙某为了完成开车从天津到北京接人的工作任务,必须从天津的XX大厦8楼办公室下到一楼,然后进入宝马汽车驾驶室,下楼步行至汽车内这一行为与孙某的工作任务密切相关,是孙某为完成工作任务客观上必须进行的行为,因此,孙某在一楼门口台阶处摔伤,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所致,换句话说,孙某摔伤是因为工作的原因。看手机摔伤还能认定为工伤?看手机摔伤还能认定为工伤?有人认为孙某之所以摔伤,是因为掏手机给老婆聊天,不是为了工作。那么真相究竟是啥呢?让我们来看看那些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具体到本案中,孙某已经符合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前三点我们已经说明),那么孙某存在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吗?纵观整个案例,我们看不到任关于何孙某“故意犯罪”的说法,也看不到任何孙某“醉酒或者吸毒”的描述,同样,也看不到任何关于孙某“自杀”的描述。很清晰了,现在只需搞明白孙某是不是在自残就好。案例中,孙某掏出手机是打算给老婆报告行踪,并不是想要伤害自己,所以根本谈不上“自残”。分析到此处,应该清楚了吧,本案中孙某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而导致职工受伤,即便职工有一些过失,只要不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这三种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