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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政办民间融资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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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市政 民间 融资 管理制度
市政办民间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活民间资本市场,引导民间融资标准进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那么和国务院关于鼓舞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进展的假设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暂行方法。 其次条本暂行方法所称民间融资,是指不吸取公众存款,以自有资金为主,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三农、个体经营业主和居民等供应小额资金借贷效劳的经营行为。民间融资公司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本暂行方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民间融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担当民事责任。民间融资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担当有限责任。 第四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恳切信用原那么,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民间融资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区金融办负责民间融资公司标准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并负责向区政府、区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和市金融办报告工作。 第六条区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职能和分工,做好标准管理工作。 其次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设立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50人以下,股份股东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 (三)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1000万元以上,股份2023万元以上;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学问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平安防范措施和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及业务操作规章、风险把握制度等。 第八条担当民间融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学问,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第九条民间融资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一)以自有资金向中小微企业、三农、个体经营业主和居民等供应小额资金借贷效劳; (二)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设立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设立民间融资公司申请书。包括:拟设立的民间融资公司的名称、住宅、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简历; (二)章程草案;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当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民间融资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担当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托付资金入股; (五)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民间融资公司的协议; (六)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持股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宅、身份证号码、出资额、持股比例等。法人股东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通过上一年度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法人单位应当提交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应当提交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七)法人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及资信证明和自然人股东出资的资金来源说明及资信证明等有关资料; (八)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九)营业场所全部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区金融办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初审,经区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争辩通过后,出具同意函,由民间融资公司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民间融资公司有以下变更事项之一的,民间融资公司凭区金融办的同意函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宅;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民间融资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消逝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凭区金融办的同意函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民间融资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严峻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五条民间融资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依据债务清偿规划准时归还有关债务,区金融办负责监督。债务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支配公司财产或者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六条民间融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七条民间融资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以及清算,参照本暂行方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民间融资公司出资入股。 第十九条企业法人入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法人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公司治理和财务状况良好,内部把握制度健全有效,入股前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托付资金入股。 其次十条自然人入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力量和资金实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托付资金入股。 其次十一条其他经济组织入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 (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 (四)有较强的抗风险力量,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托付资金入股。 其次十二条民间融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其次十三条民间融资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受让人应当符合本暂行方法第十九条、其次十条、其次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民间融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其次十四条民间融资公司股东发生变化、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应当报请区金融办审核后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第四章合规经营 其次十五条民间融资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扩股资金及其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资金。 其次十六条民间融资公司原那么上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 其次十七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那么,面对中小微企业、三农、个体经营业主和居民供应借贷效劳,并订立书面合同,商定利率,且对单户的放贷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资金的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等结算渠道,一般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其次十八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章、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其次十九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明确的投资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以及完善的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大事应急机制。 第三十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把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民间融资公司的借贷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第三十二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定期向区金融办报送相关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以及年度业务经营状况、融资状况、高管人员和股权变动等重大事项的信息。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精确     、完整。 第五章标准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三条区金融办应当建立民间融资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民间融资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动态监测。 第三十四条区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建立民间融资工作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准时沟通状况信息,亲热协作协作,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准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依法查处非法或者变相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等行为。 第三十五条区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及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民间融资行业重大风险大事的觉察、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重大风险大事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准时、有效地处置重大大事。 第三十六条区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应当准时向区政府和市金融办报告民间融资行业的重大风险大事和处置状况。本条所称重大风险大事,是指: (一)民间融资公司引发群体性大事的; (二)民间融资公司发生诈骗,金额到达其净资产5%以上的; (三)民间融资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四)民间融资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主要负责人被司法机关依法实行强制措施的; (五)觉察民间融资公司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 (六)民间融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或者3个月内有二分之一以上辞职的; (七)其他要求报告的状况。 第三十七条区金融办应当建立专项检查制度,不定期对民间融资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需要其他部门协作的,应当予以协作。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民间融资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民间融资公司应当予以协作,并依据要求供应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区金融办负责每年3月30日前对民间融资公司进行年审,将有关状况报市金融办,并通报区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对年审不合格的民间融资公司,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者暂停局部业务;情节严峻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取消其经营民间融资业务资格。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暂行方法规定的,由区公安分局、区金融办、周村工商分局等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其实行警告、公示、风险提示、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催促其整改。 第四十条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民间融资公司,经催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托付指定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进行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民间融资公司有非法集资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放高利贷、使用非法手段催债等严峻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经营民间融资业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优待政策 第四十二条对经营标准到达“省小额贷款公司〞及“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求的民间融资公司,优先支持其转制变更为相应的金融类经营公司。 第四十三条对民间融资公司实行财政鼓舞政策,自标准确认之日起赐予其2年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局部50%的补助,用于扶持进展。 第七章附那么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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