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法(2022年7月1日以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以下简称“公司〞)销售行为,确保相关私募投资基金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方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标准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公司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效劳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效劳,把适宜的基金产品或者效劳卖给适宜的投资者。第三条公司在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的过程中遵循以下指导原那么:(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那么。当公司或公司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二)客观性原那么。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对基金产品或者效劳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适宜基金产品或者效劳的重要依据;(三)有效性原那么。通过建立科学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四)差异性原那么。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异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异适当性义务。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第四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第五条公司单一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聚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第六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第五条的规定。第七条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以下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二)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