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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贯彻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实施意见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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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贯彻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实施意见 2023 年关 贯彻 生育 保险 统筹 方案 实施 意见
关于贯彻XX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实施意见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23)3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加快推进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做好全市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参保企业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3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根本原那么 (一)目标任务 认真做好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科学制订相关配套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二)根本原那么及统筹内容 以“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为原那么,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内容为“六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方法、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 二、具体政策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本意见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至今仍未处理的,按原规定处理。 (二)工伤保险费率和基金管理 全市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一执行 内容总结 (1)二、具体政策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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