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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对社区政治文明建设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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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社区 政治文明 建设 思考
对社区政治文明建设的思考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而“扩大基层民主,是开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根底性工作。〞就城市社区而言就是要“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真正实现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自我监督,从而到达社区居民民主自治。这是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核心,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目标,是加强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开展的根底动力。本文对社区政治文明建设作一思考。 一、社区政治文明建设的起步 民主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与民主不可分割。早在俄国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就说过:“不实现民主,社会主义就不能实现〞。中国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也说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与实现社会主义的全部本质要求一样,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帆风顺,而是一个需要经历许多开展阶段的长期历史过程。 从社会结构的角度看,民主有基层民主和高层民主之分。所谓基层,是指构成一个社会的根本结构,是社会结构中的根底。如,乡、镇、城市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工厂、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基层民主有两个显著特点:其一是民主的直接性。这主要表现在人民代表和政权机关的领导人由广阔人民群众直接选举产生,并对他们实行直接监督,有权依法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和官员,人民群众有权依法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有权就基层单位的种种问题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其二是民主的广泛性。民主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教育民主等等。基层民主建设,是我们党和国家努力建设的民主政治的基石。 中国共产党从建国初始,已经开始探索中国式的民主政治开展的新道路。概括地说是从两个方面展开的:一是在根本政治制度上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代表制民主,也就是间接民主。因为在一个小农经济占优势又缺少民主传统的国家里民主将是一个渐进的开展过程,不可能一步到达马克思设想的"完全的民主"。通过人民直接选举自己的代表,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并且已经被实践证明了的最好的民主政治制度。二是在基层实行直接民主。具体地说,就是在企业、各种经济组织和事业等单位中实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农村的广阔村民以自然村为根底实行村民自治,城市居民居住区实行居民自治。上述两个方面的民主有如鸟之两翼,互相配合,共同开展,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开展与政治进步的强大推动力。 我国城市基层民主选择居民自治的政治形式,经历了一个长期的、逐步深入的过程。1954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根据1954年宪法精神,制定并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布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1958年之后,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以居民委员会为代表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受到严重破坏。改革开放后,中国基层民主重新获得开展。1980年1月19日,国家重新公布了1954年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从而使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开始得以恢复和开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至此,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根底根本奠定。 在民主选举方面,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但是,1999年之前,全国的情况根本上都是居委会成员由基层政府指定。1999年6月,XX市XX县区进行了第一个社区选举改革的试点,使用了一户出一个代表进行选举的方式。从2022年开始,上海、南京、青岛、广西等地也进行了社区选举的试点。社区的直接选举翻开了真正自治的大门。与此同时,城市社区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也正在逐步标准和完善之中。 由此可见,基层群众自治的组织形式,在建国初期就已形成,但是作为一项具有全面法律保障的民主制度,到了80年代末才完全成形,并开始有效运作。基层群众自治从组织形式到制度形式的开展在90年代得到了深化。在这一开展过程中,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开展和社会结构变化,对基层群众自治的开展起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依据基层民主自治的成长逻辑,基层群众自治在完成了第一阶段的组织构建和第二阶段的制度成形之后,必然迈向第三阶段,即制度运作和功能实现阶段。进入90年代后,市场经济建设的开展,为这个阶段的出现提供了重要的经济根底、社会根底和体制条件。 二、社区政治文明建设现状 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真正实现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自我监督,从而到达社区居民民主自治,是社区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其中又以“民主选举〞为社区民主政治建设的前提和根底。目前已做到以下四个方面: (一)创新社区体制,落实基层群众民主权利实现的载体。社区体制创新,就是通过社区的组织整合、功能整合和资源整合,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区管理体系和组织体系,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按照表达党的领导、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居民自治的总体要求,在社区依法成立了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议事会,形成了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自治组织为主体,各类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新型社区组织结构。 (二)创新制度机制,畅通基层群众民主权利实现的渠道。有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作为载体,还要有相应的决策、议事、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民主自治的运行机制作保障,才能确保居民各项民主权利的实现。需要广泛建立起民情恳谈会、民事协调会、民意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的“四会〞制度,使社区成员对社区工作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健全社区居委会自治章程、社区选举制度、社区决策制度、居务公开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使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居民依法标准自治行为,保障自治功能长久不衰。 (三)创新宣传手段,强化基层民主意识。培育社区理念,增强民主意识,是社区居民关心社区开展,参与社区民主建设的重要前提。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创新宣传手段,培育和强化社区居民和社会单位的社区理念与民主意识。广泛召开社区建设工作发动会、座谈会,组织社区建设宣传周、宣传日等活动,举办社区建设和基层民主建设各种专题讲座,聘请专家学者授课培训等,大力营造加强社区建设,推进基层民主的思想舆论气氛,增强社区群众对社区的认同感,形成了浓厚的基层民主气氛。 (四)创新选举方式,在实践中提高基层群众民主素质。选举是居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根本实践形式,也是民主权利的核心内容。社区直选是扩大基层民主的有效形式,有利于强化社区居民自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社区直选强化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使居民委员会法定的自治功能得到有效发挥,真正形成具有“三自〞根底和功能的居委会管理体制,首要前提就是居委会必须由真正的民主选举产生,民主选举是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的根本条件,社区直选无疑是民主化程度最高的居委会选举形式。通过社区直选,全体居民直接将自治权委托给居民委员会行使,实现居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同时,社区直选还促进了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之间工作关系的转变,使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之间原先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向在自治原那么下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转变。 第二,通过社区直选,最大限度地调动了社区广阔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热情,增强了社区凝聚力和居民对本社区的认同感。社区自治的生命力在于社区成员对社区的认同感以及对社区事务的积极参与。发动人人投票参选的过程,也是广泛深入宣传社区建设的过程,是社区成员相互了解和深入了解社区的过程。这一过程增强了社区成员的认同感和凝聚力,最大限度地调动了社区居民群众和社区单位成员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第三,社区直选增强了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公仆意识和民主意识,培养和造就了一支高素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促进了居委会工作方式的深刻变化,为更有效地组织社区居民开展社区自治打下坚实的群众根底和民主根底。 三、社区政治文明建设的思考 以社区居民自治为核心的城市基层民主建设已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社会效益。这表达在三方面:一是社区居民自治是低本钱的管理体制创新。通过社区居民自治,构建“社区制〞社会,可以开发充足的人力资源,为社区建设提供可持续的源泉。因此用于管理的本钱也较低。二是社区居民自治是社区建设的内在要求。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社会平安、精神文化、社会交往、生态环境、社会参与等方面的需要急剧扩张。而在这方面,市场的反响往往是"盲点",且信号容易"失真"。而直接生活在社会之中并能对满足社会成员需求负有责任的社区居民自治组织能够最及时、准确地反映和表达社会需求。社区成员通过自治组织,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效劳,满足政府和市场难以满足的社会需要,参与解决社区开展问题,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三是社区居民自治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随着“单位制〞的解体和“社区制〞社会的构建,人民群众与社区的关系日益紧密,愈来愈需要依靠社区力量解决日常生活中的问题,对社区公共事务也愈来愈关心。因此,通过社区居民自治,为社会成员提供参与与他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的管理,是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 应当指出,由于受经济条件、外部环境等方面的限制,社区居委会组织活动的功能和政治优势尚未充分地发挥出来,就居民自治本身而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首先,实行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后,基层政府与社区的关系如何重新定位,怎样才能做到既防止政府管理在社区层次的缺位,又防止社区自治组织的行政化倾向,等等,仍是需要继续在实践中探索和解决的问题。目前,社区居委会承担各种行政职能的责任日趋加大,工作负担沉重。社区居委会实际上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属物。 其次,居民政治参与率低,居民自治尚处于低层次的初级阶段。我国城市居民普遍富裕的程度还不高,仍存在一个绝对数量庞大的贫困者阶层,需要把主要精力投入到解决生计的劳动中去。再加上社区居委会组织工作条件、活动场地的限制,实际上的居民政治参与率仍然不高。社区居委会主要的工作目标和开展模式是什么,还缺少科学的定位。由于社区管理体制不顺畅,社区效劳网络、效劳设施不健全,居民自治遇到的困难仍比较多,短时期内难以提升到更高的开展水平。 再次,我国实行城市社区自治的根本目标就是通过居民自治实现有效的社会整合与社会控制。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开展,使城市社区的人口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农村转移出来的流动人口、社区范围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离退休老年人、下岗和失业人员等,这些人口大多脱离了原来的地域或“单位〞管理进入了城市社区,急需社区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予以整合。另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体制的变化,社会自主性力量增强,社会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组织,如各种新经济组织、新的群众自发组织等,其中有的是利益性组织,如社区中的业主委员会。这些组织的出现既丰富了基层群众自治的主体力量,同时也对基层群众自治的功能和地位形成一定的冲击,如业主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形成的冲击。因此,自治组织如何协调好与群众组织、利益组织的关系,保证自治组织在社区中的主导地位,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基层自治组织的生存与开展。 切实推进城市社区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应当从我国城市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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