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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煤矿公司安全问责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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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煤矿 公司 安全 问责 制度
煤矿公司平安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市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平安生产责任,严肃责任追究,标准对各类平安事故、重大平安隐患等问责程序,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平安和企业平安生产,根据平安生产法、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条例,结合集团平安生产问责制度和市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及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平安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部门责任人等)对本单位(本部门、本专业)平安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平安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平安隐患和发生生产平安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及经济处分。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分和一票否决;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或事故约谈。 第四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平安事故和重大平安隐患的过程全面问责,市公司对生产平安事故和重大平安隐患的处理结果延伸问责。 第五条凡发生一起死亡1人及以上的生产平安责任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市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延伸问责。 第六条平安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那么。 第二章问责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问责范围分为生产平安事故、重大平安隐患、一般平安隐患(未按规定整改完成)、不执行上级、市公司平安会议精神和决定、触犯“平安红线〞。 第八条问责对象是发生问题的单位、单位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中的相关责任人、市公司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其他责任人员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三章生产平安事故问责 第九条生产平安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生产平安事故是指在市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发生的事故。生产平安事故的分类,按照是否造成人员伤害,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或伤亡人数,事故等级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见附件。 生产平安事故的性质,按照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中),有关人员不执行平安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标准,不履行平安生产法定责任,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于抗拒、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 第十条对所属煤矿发生生产平安责任事故的问责,严格执行晋能集团平安生产问责制度(晋能安监字"2023"63号)文件,并对相关单位、部门人员进行延伸问责。 (一)发生一起死亡1人平安责任事故的问责: 1、给予事故煤矿当班带班矿领导免职处分; 2、给予事故煤矿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3、取消事故煤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全年平安绩效工资; 4、事故煤矿其他责任人由发生事故煤矿组织进行问责; 5、给予市公司部门挂牌责任人罚款3000元; 6、给予市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部门正职罚款3000元、相关副职罚款2022元、相关科员罚款202300元; 7、给予市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副总工程师罚款3000元; 8、给予市公司平安监察部正职罚款2022元、相关副职罚款1500元、相关科员罚款202300元; 9、取消市公司机关人员当月平安绩效工资。 (二)发生一起死亡2人或年度内累计发生两次1人死亡平安责任事故的问责: 1、给予事故煤矿当班带班矿领导撤职处分; 2、给予事故煤矿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3、取消事故煤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全年平安绩效工资; 4、事故煤矿其他责任人由发生事故煤矿组织进行问责; 5、给予市公司部门挂牌责任人罚款5000元; 6、给予市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部门正职免职处分并罚款3000元、相关副职记过处分并罚款2022元、相关科员罚款202300元; 7、给予市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副总工程师免职处分并罚款3000元。 8、给予市公司平安监察部正职记大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相关副职警告处分并罚款2022元、相关科员罚款202300元; 9、取消市公司机关人员季度平安绩效工资。 (三)发生一起较大事故的煤矿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矿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分管业务、分管队伍副经理(副矿长)两年内不得在本系统、本企业安排相关职务。 第十一条地面生产经营单位的发生生产平安责任事故照上述第十条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对发生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平安责任事故的问责。 (一)发生一起1人重伤事故的问责。 1、给予煤矿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记过处分并罚款202300元; 2、给予事故煤矿当班带班矿领导记大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 3、给予煤矿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业务副经理(副矿长)记大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分管平安副经理(副矿长)记过处分并罚款2022元; 4、给予煤矿总经理(矿长)记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 5、给予煤矿董事长、党委书记警告处分并罚款3000元; 6、取消事故煤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当月平安绩效工资; 7、给予市公司部门挂牌责任人罚款202300元; 8、给予市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罚款202300元,相关责任副职罚款500元; 9、给予市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副总工程师罚款202300元; 2023、给予市公司平安监察部正职罚款202300元、相关责任副职罚款500元; 11、市公司对事故煤矿班子成员进行约谈。 (二)对发生一起2人以上2023以下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23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发生一起2023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2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事故;发生一起50人以上2023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事故;根据政府事故调查组处理意见进行问责,或根据集团公司调查组调查问责意见,并对相关责任进行延伸问责意见后,呈报市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对发生非伤亡等级事故的平安责任事故的问责。 (一)发生一起三级非伤亡事故的问责。 1、给予煤矿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记过处分并罚款202300元; 2、给予事故煤矿当班带班矿领导警告处分并罚款202300元; 3、给予煤矿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业务副经理(副矿长)警告处分并罚款202300元;分管平安副经理(副矿长)罚款500元; 4、给予煤矿总经理(矿长)罚款500元; 5、给予煤矿董事长、党委书记罚款500元; 6、发生事故的单位,季度平安绩效考核扣5分。 (二)发生一起二级非伤亡事故的问责。 1、给予煤矿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记大过处分并罚款2022元; 2、给予事故煤矿当班带班矿领导记过处分并罚款2022元; 3、给予煤矿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业务副经理(副矿长)记过处分并罚款2022元;分管平安副经理(副矿长)罚款202300元; 4、给予煤矿总经理(矿长)警告处分并罚款202300元; 5、给予煤矿董事长、党委书记罚款202300元; 6、发生事故的单位,季度平安绩效考核扣2023分; 7、给予市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相关副职罚款300元。 (三)发生一起一级非伤亡事故的问责。 1、给予煤矿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降级处分并罚款3000元; 2、给予事故煤矿当班带班矿领导记大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 3、给予煤矿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业务副经理(副矿长)记大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分管平安副经理(副矿长)罚款2022元; 4、给予煤矿总经理(矿长)记过处分并罚款2022元; 5、给予煤矿董事长、党委书记警告处分并罚款2022元; 6、发生事故的单位,季度平安绩效考核得分下降50%; 7、给予市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罚款202300元,相关副职罚款500元、相关科员罚款300元; 8、给予市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副总工程师罚款500元。 9、给予市公司平安监察部正职罚款500元、相关副职罚款300元、相关科员罚款200元; 2023、市公司对事故煤矿班子成员进行约谈。 (四)其他责任人员根据市公司事故调查组拿出的调查问责意见进行处理。 (五)年度内发生两次及以上非人身伤亡等级事故的根据集团或市公司事故调查组拿出调查问责意见,呈报市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从重对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四章平安隐患 第十四条一般平安隐患由上级单位、部门或市公司检查中查实,未按规定进行整改落实的责任单位,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第十五条重大平安隐患的认定 一、煤矿重大平安隐患的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或煤矿平安生产标准化根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23"5号),认定煤矿重大平安隐患。 二、非煤重大平安隐患的认定依据“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各行业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定非煤产业重大平安隐患。 第十六条重大平安隐患由上级单位或市公司检查中查实,或经查属实的举报。 第十七条对存在重大平安隐患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的问责 一、发现重大平安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对责任单位罚款5万元,对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降级处分,对分管副总工程师罚款1万元,对分管副经理(副矿长)罚款2万元,对总经理(矿长)、董事长、党委书记各罚款3万元; 二、发现重大平安隐患或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的重大平安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3万元,对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罚款1万元,对分管副总工程师罚款5000元,对分管副经理(副矿长)罚款1万元,对总经理(矿长)、董事长、党委书记各罚款2万元; 三、所属煤矿生产经营范围区域内存在省、市、集团、县(区)等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的重大平安隐患,给予市公司分管业务部门正职罚款202300元,相关副职罚款500元,相关科员罚款300元。 第十八条其他被认定为重大生产平安隐患未按规定整改的参照此问责执行。 第五章不执行上级和市公司平安会议精神和决定的问责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责任人1万元到3万元经济处分、主要领导约谈、问责等。 一、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和市公司有关平安生产的会议精神和决定的; 二、所属煤矿不落实市公司煤矿管理人员下井与带班制度的; 三、所属煤矿未按要求落实“136〞平安管理模式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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