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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
困难职工
帮扶
基金会
章程
困难职工帮扶基金会章程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XX困难职工帮扶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经登记管理机关认定的慈善组织。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XX境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争取党政的重视支持,依靠政府和社会力量,募集资金,为本X困难劳模、困难职工、困难农民工及其他弱势职工群体提供帮扶和救助。在全社会倡导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XXXX有限责任公司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XX总工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组织募捐。接受捐赠,争取政府资金支持;
(二)慈善帮扶救助。制定帮扶救助困难职工的范围、对象、标准和办法,开展对困难劳模、困难职工和困难农民工及其他弱势职工群体的帮扶救助;
(三)公益互助援助。组织热心帮扶慈善事业的职工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组织交流与合作。同国内外慈善公益机构及有关部门、团体开展交流和友好往来;
(五)对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以及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共宣传和其他有助于基金会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职工慈善事业,并愿意为职工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职工和社会知名人士;
(二)承认本基金会章程,认真履行理事职责;
(三)向基金会捐资的单位代表或个人。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单位、主要捐赠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的权利:
(一)有本基金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参加本基金会组织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通过本基金会向省总工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本基金会决定;
(二)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三)按照本基金会宗旨,努力为XX职工慈善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四)维护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声誉。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召集时,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帮扶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组织开展各种慈善活动;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十)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本基金会有关文件;
(十一)受理事长、副理事长委托处理相关事宜。
第四章 财务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慈善组织,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社会各界(包括港澳台及海外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
(二)政府资助收入;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形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依照本会宗旨,开展对劳模、职工、农民工中困难群体的帮扶和救助;
(二)资助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三)开展慈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指:
(一)涉及面广,募集金额多的全省性大型募捐活动;
(二)帮扶救助全省劳模、职工、农民工中困难群体,解决因疾病、子女就学、下岗、失业、自然灾害、突然意外事故等方面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进行财务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出现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