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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证券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结算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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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证券公司 约定 购回 证券交易 业务 结算 管理办法 模版
证券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结算管理方法模版   证券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结算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结算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那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那么、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员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上海及深圳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方法、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那么和其他相关法律、规章,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所指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指定在公司交易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公司购回标的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按照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方法规定的格式及与客户的约定向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申报,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依据交易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供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效劳。  第四条清算部对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结算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账户管理  第五条公司以法人名义在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开立专用账户账户。专用证券账户用于登记由公司持有的客户待购回标的证券,其中深圳专用证券账户为两个,用于分别存放个人和机构客户待购回的标的证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交易。公司的专用证券账户与自营证券账户互相独立。  第六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由融资融券业务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公司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资金交收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备付金账户为公司已开立的客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和自有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备付金账户为已开立的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和自有资金交收账户。〔以下如没有特指,全部简称为“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自有资金交收账户〞〕。  第八条上款涉及的资金交收账户由清算部统一管理。  第九条为保持与普通自营业务的独立性,公司在业务管理系统中设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专用资金账户,记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资金往来。  第十条客户账户包括客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客户资金账户用于办理客户与公司之间的资金明细结算,并记载客户资金余额;客户证券账户使用原有A股证券账户,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的标的证券划付,待购回期间,客户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及转托管。  第三章登记和托管  第十一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合约的产品登记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成交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  第十二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合约存续期间,公司对标的证券享有所有权,但不得通过交易或非交易过户方式转让标的证券、办理标的证券质押。  第十三条交易合约持续期间标的证券发生公司行为的,需要区分公司行为类型,代理客户履行托管职责。  第十四条交易合约持续期间,标的证券产生孳息的〔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等〕,标的证券为上海市场的应按照上海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规那么,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权益登记日将相应权益划转至客户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为深圳市场的应按照深圳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规那么,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权益登记日将相应权益登记在公司专用证券账户。  第十五条交易合约持续期间,公司不应就标的股票主动行使股东权利。因配股、增发、配售等事项需要客户行使股东权利且需支付对价的,标的证券为上海市场的应按照上海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规那么,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股权登记日将相应权益划转至客户账户,由客户自行决定是否行权;标的证券为深圳市场的,假设发生配股,融资融券业务部应于权益登记日下一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交返还配股权的申报,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配股权划转至客户证券帐户,由客户自行决定是否行权,假设发生增发和配售债券,客户需要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应最迟于权益登记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提前购回,客户不提前购回的,视为放弃优先认购权。  第十六条待购回期间,因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影响前条规定的股东或持有人权益划转的,那么同一证券品种的该项权益全部留存于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内。相关权益的处理由公司和客户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因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表决相关事项或者其他需要行使表决权的,公司应当主动提示客户就权利的行使征求客户意见,根据客户的申请,行使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而享有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第四章结算  第一节结算原那么  第十八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采用“两次成交,两次结算〞的方式,两次结算包括初始交易结算与购回交易结算。  第十九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初始交易结算和购回交易结算均由中国结算按照交易所有效成交数据,按照全额逐笔结算方式在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完成证券和资金交收,对单笔交易不做局部交收。  第二十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初始交易结算和购回交易结算实行交易对手方之间的货银对付〔DVP〕制度。  第二十一条中国结算不作为共同交收对手方,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初始交易结算和购回交易结算不提供交收担保。对于涉及资金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交收时点为T+1日〔T为初始交易日或购回交易日〕日终,结算顺序位于其他非担保交收品种之后。  第二十二条待购回期间,根据协议约定发生提前购回、延期购回、客户违约或交易终止的,公司将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提前购回、延期购回、客户违约或申报 终止购回。  第二节初始交易结算  第二十三条初始交易日〔T日〕,公司根据初始交易成交信息冻结客户证券余额。  第二十四条T+1日16:00前,方案财务部根据清算部指令,将T日初始交易应付资金足额划付至公司自有资金交收账户,并确保其到账。清算部应对其资金到账情况进行确认。  第二十五条公司自有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应付额=成交金额+相关费用,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应收额=成交数量;公司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应收额=成交金额-相关费用,客户证券账户证券应付额=成交数量。  第二十六条T+1日16:00,中国结算判断公司自有资金交收账户资金是否足额,客户证券账户证券是否足额,在上述条件均满足的前提下,完成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证券、资金结算。股份结算方面,中国结算扣减客户证券账户股份余额,同时记增公司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余额;资金结算方面,中国结算将记减公司自有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余额,记增客户资金交收账户余额。假设公司自有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余额缺乏,或客户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缺乏,那么公司与客户之间初始交易结算失败。  第二十七条T+1日日终,公司根据交易和中国结算的交收结果完成客户的证券、资金结算。假设交收结果为成功交收,那么解冻客户证券余额后扣减并记增客户资金余额。  第二十八条T+2日,客户资金可取。  第三节派发现金红利结算  第二十九条待购回期间,上海市场派发现金红利,按以下流程处理  1、股权登记日〔R日〕日终,中国结算根据上市公司红利派发公告、证券持有人明细以及初始交易有效成交结果,计算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应收现金红利金额及客户应收现金红利金额,并将相应权益从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客户证券账户。  2、R日日终,公司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清算数据,计算客户拟购回的证券应收现金红利金额。  3、红利支付日〔D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清算的应付客户证券账户的现金红利金额记增公司客户担保资金交收账户余额。  4、D日,公司根据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红利金额,记增客户应收收红利金额。  第三十条待购回期间,深圳市场发派发现金红利,按以下流程处理  1、R 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红利派发公告、证券专用账户的账户性质、持股数量,分别计算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应收现金红利金额及客户应收现金红利金额,相应权益保存在专用证券账户内。  2、R 日日终,公司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清算数据,计算客户和专用证券账户拟购回的证券应收权益。  3、R+1日,融资融券业务部根据客户协议调整客户购回金额。  4、红利支付日〔D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清算的应付客户证券账户的现金红利金额记增公司自有资金交收账户余额。  5、D日,公司根据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红利金额,完成公司专用证券帐户应收现金红利的交收。  6、到期购回日,公司将权益资金与购回金额合并计算,返还给客户。  第四节派发股票红利、转增股份的结算  第三十一条待购回期间,上海市场发派发股票红利、转增股份的,按以下流程处理:  1、R 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红利派发或转增股份公告、证券持有人明细以及初始交易的有效成交结果,计算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应收股票红利数量或转增股份数量,以及客户应收股票红利数量或转增股份数量,并将相应权益从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客户证券账户。  2、R日日终,公司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清算数据,计算客户证券账户应收股票红利数量或转增股份数量。  3、红股或者转增股份派发日〔D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清算的应付客户证券账户的股票红利数量或转增股份数量记增客户证券账户股票余额。  4、D日,公司根据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红股或者转增股份份额,记增客户证券账户股份余额。  第三十二条待购回期间,深圳市场发派发股票红利、转增股份的,按以下流程处理:  1、R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红利派发或转增股份公告、证券专用帐户的帐户性质、持股数量,计算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应收股票红利数量或转增股份数量,相应权益从保存在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内。  2、R日日终,公司根据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的清算数据,计算客户证券账户、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应收股票红利数量或转增股份数量。  3、R+1日,融资融券业务部根据客户协议,调整应购回证券数量。  4、在红股或者转增股份派发日〔D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清算的应付客户证券账户的股票红利数量或转增股份数量增加公司专用证券账户股票余额。  5、D日,公司根据收到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的红股或者转增股份份额,记增和公司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余额。  6、到期购回日,公司将权益证券与购回证券合并计算,返还给客户。  第五节配股、配售、增发的结算  第三十三条待购回期间,上海市场发生配股、配售、增发,按以下流程处理  1、R 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配股/增发/配售公告、证券持有人明细和初始交易的有效成交结果,计算公司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客户应享有的配股、优配、配售等权益数量,并将相应权益从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客户证券账户,客户自行决定是否行使相关权利。配股/优配/配售份额登记日〔R′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客户申报配股/优配/配售的情况,计算客户证券账户股票、债券或者权证的份额。  2、R日日终,公司根据中国结算清算数据,计算客户应享有的配股、优配或者配售权益数量。假设客户行使了配股/优配/配售权利,那么在配股/优配/配售份额登记日〔R′日〕,公司根据中国结算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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