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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驰名商标
司法
认定
完善
著名商标司法认定与完善
:对著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进行完善符合我国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需要。然而,目前我国著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我国应当细化著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各项考虑因素,并加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让著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进展逐步趋于完善。
关键词:著名商标;营商环境;司法认定;立法完善
一、优化营商环境视野下完善著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必要性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新时代营商环境的建设进入新的重要阶段。目前在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的战略目标下,为标准著名商标的认定与疼惜工作,我国学问产权局已将对著名商标认定和疼惜规定的修改列入日程,更加证明应对我国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做进一步明确,以适应建设我国新时代营商环境的需要。
〔一〕完善著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有利于建设市场化的营商环境
市场经济的另一含义就是竞争经济,在这样的营商环境下,品牌效应为商主体的盈利发挥着不行替代的作用。著名商标的品牌效应自然不言而喻,其在商品竞争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除此之外,著名商标本身也具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商标权不仅可以在市场活动中转让,更可以进行权利质押,因此商标本身蕴含的财产权变可使得其在市场中流转起来。而企业假设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提高和扩大市场占有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是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途径之一,品牌知名度的不断提高,商标所具有的价值及其增值功能在将来也是不行估量的。因此必需明确著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规章。
〔二〕完善著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有利于建设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是指一套行之有效、公正、公正、透亮 的具体可实施的法律、法规和监管程序。改革开放40多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富强,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也得到了充分地进展,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逐步形成,同时与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在形成并完善,到达了“有法可依〞的追求目标。然而,由于我国著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照旧存在积累上的缺乏,立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认定的标准不够细化,认定机制的不健全等问题,所以确有必要通过立法推动著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完善。
〔三〕完善著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有利于建设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上文提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充分的进展。那么不行避开地我国将来与国际经济合作的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著名商标的认定制度是顺应这一进展趋势的必定要求。近些年来,我国正在不断加强对著名商标相关制度的完善,遵守所参加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并以此为鉴,对我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疼惜工作进行标准。但对于著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仍缺乏统一化的标准,我国应当细化著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各项考虑因素,加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让著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进展逐步趋于完善。
二、著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于著名商标开头较大程度的疼惜,是在正式确立该制度后才开头的,其内容还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也缺乏充分的经验,从而让著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制度也存在确定的缺陷。
〔一〕认定标准模糊
虽然商标法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等,都对著名商标的认定做了确定的规定,但是它的认定标准照旧较为笼统,缺乏明确具体的执行标准,具体表达在以下几点。1.相关公众的范围标准。“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是商标法第14条中规定的认定著名商标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然而新商标法对“相关公众〞的主体范围和地域范围并未做出具体界定。在2023年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八条中曾明确指出商标法中所指的相关公众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而在2023年著名商标认定和疼惜规定第2条中对“相关公众〞做出规定,指消费者、经营者和其他相关人。司法解释和该疼惜规定中的相关公众并不完全相同,这就有可能导致在对“相关公众〞进行认定时把握尺度产生不同。不仅如此,关于相关公众地域标准的认定方式也存在不同的做法,有的法官认为国内2/3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民众都知道该商标才能到达相关标准,而有的法官那么认为该商标不仅应在行业优化营商环境视野下著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完善王静阮雨琦:对著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进行完善符合我国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需要。然而,目前我国著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我国应当细化著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各项考虑因素,并加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让著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进展逐步趋于完善。关键词:著名商标;营商环境;司法认定;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基金工程:西安财经高校争辩生创新基金工程“庭审实质化背景下被告人品德证据的规章构建〞的阶段性成果,工程编号:19YCO15。作者单位:王静,西安财经高校;阮雨琦,西北政法高校经济与法154DOI:10.19885/j ki.hbqy.2023.2023.049内有较高知名度,在全国范围内也应有大局部公众对此知晓。2.知名度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的著名商标疼惜司法解释中,关于知名度的认定标准也是使用“广为知晓〞的说法,但是并没有对享有较高声誉进行强调,只是将其作为认定的事实之一。2023年商标法第一次对著名商标认定的知名度标准做出界定,关于知名度标准接受“熟知〞,但是2023年新商标法并未对著名商标的知名度标准进行实质的修改。关于“熟知〞从一般词义理解动身,公众对该商标有较为深化的了解,但是“熟知〞应当到达怎样具体的程度,商标法中也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一抽象的规定,使得各地方人民法院对其宽严把握存在差异,法院会有很大的裁量权,就有可能导致有些当事人利用法院之间认定著名商标标准的差异制造虚假诉讼或者是将案件“迁移〞问题的存在。3.地域标准。由于我国无论是商标法中还是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都缺乏认定著名商标的地域范围标准。因此,人民法院在司法认定地域范围时就简洁对该标准把握不一。从商标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著名商标要求应当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隐蔽含义是需要我国大局部地区的相关公众对此知晓,然而新商标法并未对公众知晓的广度做出规定,即对域内著名商标是必需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声誉,还是在“某几个区域〞或“某一个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对域外著名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范围应当是“域外全部国家〞,还是说只用“大局部国家〞,这些标准假设不进行明确,将给司法实践带来新的问题。
〔二〕认定机制不健全
1.人民法院之间的著名商标认定存在冲突。各人民法院之间的认定标准存在的冲突,一局部是如前文所述,由于我国商标法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著名商标司法认定标准的规定照旧较为笼统,不够细化,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明确具体的执行标准而产生;另一局部那么是由于我国地区差异较大,经济文化进展不平衡,各地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又各具特点,状况各不相同,进展较慢地区的法院的经验积累就相对缺乏,当地法官的判案经验和专业学问水平也就相对较弱。2.著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过程缺乏监督机制。相对来说,著名商标基于自身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好等优势从而能够将巨大的经济利益带给企业。一些商标全部人受到巨大利益的驱动,虚构认定著名商标所需了解的事实,伪造所需供给的材料,借此来提升其产品的知名度,猎取竞争优势及其他利益。这一过程被称作“著名商标的虚假诉讼〞。比方名噪一时的“康王〞案,山西运城的“史翠芬〞案等,都是通过供给虚假的诉讼材料来获得司法认定著名商标的结果。著名商标的虚假诉讼究其缘由在于在司法认定著名商标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并未准时查清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虚假诉讼问题,从而严峻影响了市场秩序以及司法认定的公正正义性。
三、著名商标认定标准之域外考察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对著名商标的疼惜方式不仅包括成文法,比方联邦商标法联邦商标淡化法等,还有司法实践中很多的判例。美国对于著名商标的疼惜实行“反淡化理论〞,也就是其联邦商标法中第1125条规定的“有名商标〞淡化的法律救济。另外,美国在联邦商标淡化法中对认定著名商标所要考虑的各项因素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该商标显著性的程度,商标使用的时间和范围,商标的广告宣扬的时间、程度、范围,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量、范围,实际中的知晓程度,是否为联邦注册商标。加拿大在商标和反不正值竞争法中所规定的认定著名商标应当考虑的方面如下:首先是当使用的地点是加拿大以外的公约国时,就必需要满足使用时与商品、效劳相关联的要求,而且还要留意的是在加拿大确定要流通与该商标有关系的产品;其次要使在加拿大流通的印刷出版物或收听的播送节目中所做的广告被与商标有关的商品或效劳的潜在消费者所知晓。日本对著名商标的疼惜方式是分类疼惜,对未注册的著名商标适用混淆理论,对已注册过的商标适用淡化理论,对两类商标的法律疼惜均表达在商标法和不正值竞争防止法。日本在商标审查指南中对认定著名商标所要考虑的各项因素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实际使用与否;用于什么方式进行广告宣扬;何时开头使用,使用的时间长度;所用于商品或效劳的性质;质量、销售量、获得证书;使用领域。通过对以上提到的规定进行分析,以上国家在认定著名商标所要考虑的因素中,在考虑商标著名与否时,都有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这一点。然而关于是否明确规定必需注册不同,日本同加拿大一样,均未做强制性要求,而美国对注册做硬性规定;关于是否需要被实际使用的要求不同,美国与日本的规定根本全都,均明确提出该商标应在实际生活中被使用,而加拿大并未对此做硬性规定,仅规定需要潜在的消费者对此知晓。
四、完善我国著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立法设想
〔一〕统一完善司法认定标准
1.明确相关公众的主体范围和地域范围。著名商标认定和疼惜规定在相关公众主体范围上的规定是最接近巴黎公约标准的,较为具体和全面,对相关公众的主体范围可以做扩大化解释,不仅包括与交易活动直接相关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只要是和该商品或者效劳相关的公众主体均可纳入这一范围内。所以在新商标法修改正程中,建议可以将“相关公众〞的范围扩大化,可修改为:“相关公众〞包括与有关的消费者;使用此商标商品或效劳的生产者、供给者;销售渠道中有关联的销售者及和该活动相关的其他人员。相关公众的地域范围认定应坚持地域性原那么,要求为我国地域内的相关公众所熟知该商品即可。这里所说的“地域〞是指相关的行政区域。其次,法律可以规定一些参考指示供给各法院在审理时的需要,同时可以结合各地区、各行业的不同进展程度,做出灵敏的调整。2.细化知名度标准。新商标法将“熟知〞规定为相关公众对著名商标的知晓程度。要明确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不仅仅需要解读相关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也需要考量与之相关联的一些其他因素。比方商标经过越长的使用时间,就越有可能越被熟知;另外还可参加宣扬时间、宣扬所涉及的地域来作为认定标准的考虑因素,假设该商标在市场上宣扬的时间越久,所掩盖的区域越大,那么其被公众熟知的可能性也越大,知名度自然更高。3.明确地域范围界定标准。假设必需要求一个商标被全国范围内的相关公众知晓才能成为著名商标,那么这个要求那么有些过于严苛。由于我国地域宽敞,且各地区各民族间文化、语言、思想理念等各方面都不尽相同,甚至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因此要求全国范围内的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的标准过于严苛,且并无必要。实际上,很多著名商标并非全部人都知晓,但这对于著名商标的认定并未产生阻碍。同理,假设认定著名商标的知晓程度只满足某个区域也是不适宜的,由于这样的范围明显过窄,有可能助长地方疼惜主义之风,对商标的疼惜并没有好处。因此,著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在地域范围上的要求是我国主要地域的公众知晓即可,既不要求全国范围内的公众知晓,也不能局限于某一地域内的公众知晓,而是将其规定为我国的大局部地域内就能被认定为著名商标,这样符合我国的实际状况。
〔二〕健全司法认定机制
1.加强对有管辖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