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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社会治安制度完善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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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社会治安 制度 完善 对策
社会治安制度完善对策 人类社会的文明是在不断的进步中逐步开展的,当社会根底结构因为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产生明显变化的之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需要借助一套有型的制度来予以制约,那么其法律框架可塑性就根本形成了。纵观历史开展的客观规律来看,无论社会制度是什么样的客观环境,其社会治安制度与体系的完善一直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地提出有效加强“依法治国〞,从而将我国的法律与司法体系从“人治〞向“法制〞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这样的转变绝非是单纯的字面上变化,而是一种理念与意识形态上的变化。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作为有效表达依法治国成果的根底环境,强调社会治安的根本稳定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一、我国社会治安制度的开展沿革 毛泽东同志在著名的“进京赶考〞之前就曾经高瞻远瞩地同党内同志公开讲“我们决不当李自成,我们都希望考个好成绩。〞这就充分地说明了党中央对于如何确保社会治安已经有了比拟明确地规划,毕竟在当时极为复杂的社会环境压力下,确保社会环境稳定,为民众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是亟待需要共产党人正视和面对的问题。而从宏观层面上来看,当时的决策者对于如何稳定社会治安确实缺乏有效的经验。 (一)新中国社会治安制度的“从无到有〞。家,乃民众的立足之本,要想让社会稳定,必须要首先重视家庭问题的有效处理,自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央政府一直对社会治安工作高度重视,新中国成立之后所公布的第一部民法———婚姻法的有效执行,就是从根本上将当时社会环境中最为突出的一种社会矛盾,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有效约束。①随着婚姻法的贯彻与执行,不仅缓解了当时比拟锋利的社会矛盾,而且还彻底打破了延续了数千年的对妇女及儿童的压迫,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婚姻法的出现,为我国社会治安体系的完善所奠定的根底是任何一部法律都难易比拟的。 (二)新中国社会治安制度的稳定与开展。社会在不断地进步,社会环境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为了适应这种变化,以“派出机构〞的方式将处理日常事物的警务部门下放到乡镇村为单位的行政区域中,确实为社会环境的改善起到了较大的助力作用。机构派出的方式其实在局部根据地就已经运行,据文献资料显示,1946年公安机关成立公所,1948年改称公安分驻所,1950年改称派出所。虽然在外表上看起来是名称的变化,但是配合上当时“公安军〞的集体改制来看,“三位一体〞的社会治安制度与体系其实已经逐步地完善了。 (三)新中国治安制度的跌宕与变迁。十年动乱时期的“砸烂公检法〞确实给社会治安制度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当时的公安体系虽然仍然存在,但是因为受到僵化的意识形态思想影响,其实已经完全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之中。在这种动乱的社会环境影响下,民众的平安感也明显随之而减弱。林毅夫在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中将制度变迁分成两种:“诱致性变迁是指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时机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变迁指的是有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而政府在为实现一定的效益而推动制度变革是,林毅夫先生说的诱致性与强制性特质都相兼具。而我国治安制度变迁一般是源于公安基层的实践,再通过上层部门强力推进来实现,这种强力本来是以提高改革效率、降低运行本钱为目的的创新推动,也是辅助制度变迁效果实现的手段,归结到最后是诱致性的制度变迁。 (四)改革开放之后的社会治安制度完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社会治安制度的恢复与完善奠定了强有力的根底,相关的学者也从理论分析和实践操作的角度上在回眸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治安制度的完善上提供了有利例证。张陶然在治道变革: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治安制度变迁(2023)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治安制度在模式、主体、法律和工作方式四个维度上都发生了历史性变革:治安治理模式由运动式治理向常态化治理转变;治安警务主体向社会化、专业化开展;治安法律体系趋向严密与完善,治安行政走向法治化;治安执法信息化、人性化水平不断提高。总的说来,我国改革开放后的治安制度变迁源于自身制度缺陷与制度环境变迁,是以追求治安效益最大化为导向的、渐进式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治安制度的变迁不仅要力求突破路径依赖的束缚,更要坚持法治思维,方能满足社会治安新常态的客观要求。〞而随着“严打〞工作的落幕,以构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为主的“打〞、“防〞、“控〞、“管〞为一体的社会治安管理方式也正在逐步地推行,武胜伟在转型期中国社会治安治理问题研究(2023)中强调“维护社会治安是国家的根本职能,是人民对自己生存环境的根本期盼,是衡量政府治理能力的根本尺度,是推进改革开展的根本前提。当前,由于在转型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多重因素的开展变化,由此带来的关系调整和利益矛盾,时常以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五)十八大以来社会治安工作的调整方向。时代在开展,社会也在进步,随着信息科技的不断延伸,民众的学习、生活与工作方式也正在逐步地从“线下〞向“线上〞环境延伸。如何有效加强互联网这个虚拟空间的治安管理工作,俨然成为十八大以来社会治安必须要高度关注和重视的课题。客观地讲,互联网环境确实是一个虚拟的环境,但是绝非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互联网环境中从事信息交流与互动,都必须严格遵守社会道德的底线,这是公共法律体系的一个最根本要求。极少数人片面认为的互联网环境可以肆意妄为的心态是绝对错误的,也是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环境所绝对不允许的。对于互联网环境这样一个新生事物来说,随着其不断的开展,从立法的角度上逐步完善其管理架构,这样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与环境不断开展和健全的一个明显标志。当不法之徒试图以道德的底线来触及法律边缘的时候,势必会受到应有的惩罚,其所谓标榜的“互联网环境中绝对自由〞无论是从国情还是从民意上都根本不成立。刘显峰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治安宣传工作的困境与对策(2023)中提出:当前,面对社会信息化、信息网络化、网络移动化为特征日益凸显的“互联网+〞时代,面对网络空间事实真相和谣言混杂的信息洪流,公安机关必须坚决不移地开拓网络舆论战线,这是开展治安宣传工作的重大工程。首先,制定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的制度。其次,做好“新思路〞和“利其器〞的有效衔接工作。另外,警民融合的双向互动才能最终实现双方合作共赢的局面。公安机关应该有传播自信,迎接互联网舆论场上“风向标〞赋予公安机关的挑战与机遇。透过这些专家、学者的系统化研究,通过分析我国社会治安制度的开展与传承历程可以比拟清楚地认识到,社会治安制度的完善绝非一己之力可以实现的,社会治安制度确实立也绝非一蹴而就的易事。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和严谨的制度体系才是能够充分地表达出社会治安成果的最正确保障。 二、我国社会治安制度“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由于信息、资讯的快速传播,让社会治安工作中新问题频现,给社会治安制度的完善,特别是“三位一体〞治安联防联控体系的实现制造了不少障碍,笔者梳理其中一些问题发现,有些问题虽然看似很小,但是如果不妥善解决,极易将社会矛盾激化,给社会治安带来不稳定因素。其一,民众对社会治安立体化防控体系的根底认识不清楚。我国社会治安建设中强调的“立体化防控体系〞,其根本是在于立足多层次、着眼多方位进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这需要一种“全民参与〞的社会根底在其中。作为一名公民,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人人都有参与到其中的责任与义务。近期民众在反思最牵动人心的“重庆公交坠桥案〞之余,一个最为突出的争论焦点就是,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民众维护自身权益和他人利益的主动参与能力明显偏弱,是导致此次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偶发性诱因之一。①社会治安制度的建设过程中,特别是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的完善过程中,必须要有全面参与的意识,社会治安环境才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优化。被民众津津乐道的“朝阳群众〞在这方面确实为立体化防控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供了很多成型的经验,但是从宏观的层面上来看,这仅仅是一种个案,目前现阶段并不具备可复制或者推广的操作性。民众在潜意识中认为社会治安工作,特别是群防群治工作是司法机关的政府职能,与个人无关的理念确实在一定范围内属于对社会治安工作的错误且片面性认识,在这种思想的驱使与影响下,导致了社会治安工作的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执行压力。其二,基层专职警务力量存在明显缺乏。按照警务工作的相关规定要求,在不同的区域,对于12023警情的处理按照时间限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样确实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在硬件约束上提供了制衡。但是也应当清楚的认识到,在偏远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兴旺地区,由于地方财政能力的欠缺,导致了专职警务力量明显没有到达标准配置,这样在处理警务上势必会造成明显的缺失。按照公安部、人社部等部门的相关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每2023万人中仅有80名警务人员,而在我国香港地区,据香港警务处处长2023年公开公布的信息显示,香港警队拥有33,241名纪律人员及4566名文职人员的队伍,合共近38,000名人员。水警总区有142艘轮艇,共2,424名人员,为世界上最大规模的警察水师。香港警务处的编制及形成之警民比例均为世界上规模最庞大的首几位,据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统计,每2023万名香港人口中有约450名警务人员,警民比例在全球主要国家及地区中排名第5,为亚洲第一。于1960年开始,被国际上评定为亚洲最正确警队,为香港治安及社会稳定奠定根底。如此明显的差距,无疑也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可持续开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其实即便是在一些兴旺城市或者是社会治安力量配备较为充足的地区,因为城市开展速度过快而导致的警务工作多样化开展也给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基层警务工作者的高强度工作导致了在某些普通市民眼中认为处理警情的能力缺乏情况出现,其实这与警力配置关联性并不大,主要是定量的警务工作人员与机动的警务工作人员在工作衔接上出现明显失衡所致。其三,预防与处理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社会治安工作任重而道远。长期以来,民众对于公安机关的根本存在价值仍然停留在处理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层面上,对于其预防犯罪的职能了解并不多。而我们的专职警务人员也由于编制或者配置的缺失,造成了在预防犯罪的相关工作上出现了明显的缺乏。因此就导致了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往往是对于“过去时〞或者是“正在进行时〞处理比拟明显,而对于“未来开展时〞了解、接触以及处理较少。这样做的一个最明显优势在于,现阶段的社会治安状况与效果是比拟理想的,但是其最大的弊病在于由于其处理机制和预防机制的关联性并不大,容易导致“小错发大案〞现象的出现。数年前令国人震惊的“马加爵案〞和“石家庄9X8226;3系列特大爆炸案〞的发生就是基于这样一个情况下发生。虽然历经数年的治理,以公安机关为主的各司法机关在预防犯罪的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毕竟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绝非一蹴而就之事,防控体系的完善也并非一日之功,需要在人财物上有巨大的投入才能够取得成效,因此从整体上来看仍然有很多繁琐的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我国现阶段社会治安制度缺失的成因 梳理我国现阶段社会治安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特别是“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过程中出现或者存在的问题可以发现,从表象上来看,社会治安制度的缺失是执行力出现了偏差,从而导致了执行结果不尽如人意,但是究其本质就会明显地发现,社会治安制度的缺失,是广阔民众对于社会治安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认识并没有上升到意识形态的层面上去引起重视所致。要想直面地分析这个问题,必须将我国社会治安制度分别从几个不同的时间节点与阶段来区别剖析。第一个阶段,是建国至改革开放前的这一时期,是以政府完全主导社会治理的时期,政府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在去除旧势力旧社会形态的过程中,用“国家化或者公有化〞这一手段将社会绝大多数元素纳入国家政权体系的直接管理之中。正是因为国家强有力地控制了社会的所有要素,使得当时的中国社会处于一种结构相对简单的形态,人们有着很强的“单位〞意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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