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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员干部
谈话
制度
实施方案
党员干部谈话制度实施方案
按照省委领导的指示精神,根据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方法和省直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现就对省直机关党员干部实行谈话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谈话的目的、意义
实行谈话制度是纪检机关针对群众反映党员干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的一种教育和监督工作。谈话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情况,澄清事实,提醒诫勉,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建立和实行谈话制度,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从严治党的方针,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对于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党员干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对于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将监督的关口和防线前移,努力减少违纪现象的发生;对于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谈话的对象
谈话的对象主要是省直机关处级及处级以下党员干部,谈话对象的重点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
(二)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三)党员干部遵守廉政准那么情况;
(四)党员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情况;
(五)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的情况及问题。
四、谈话的程序
(一)省直纪工委实施的谈话,由信访工作人员根据信访举报线索,提出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报省直纪工委书记审批(涉及省直各部门处长的谈话要与所在部门纪检组及时沟通)。省直各部门实施的谈话,由机关纪委(未设机关纪委的由机关党委纪检委员)提出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对科级及其以下党员干部的谈话经机关纪委书记审批(未设机关纪委的部门由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审批),对处级党员干部的谈话经机关党委书记审批。
(二)谈话人一般要确定两人以上。省直纪工委直接组织的谈话,主要由省直纪工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进行,必要时也可提请省直工委有关领导同志主持。省直各部门组织的谈话,涉及处长及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一般应由机关党委书记主持,也可由机关党委书记委托机关纪委书记主持。副处级及其以下党员干部的谈话由机关纪委书记主持。(未设机关纪委的部门由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主持)
(三)谈话对象确定后,须提前两天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到谈话对象本人。必要时,书面通知谈话对象所在部门党组织。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四)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认真填写机关纪委谈话情况登记表,整理出谈话记录或由谈话对象写出说明材料。谈话记录或说明材料经机关党委书记审阅后,由谈话人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五)通过谈话认定的谈话对象需要纠正的问题以及需要改正的错误,由机关纪委跟踪催促。谈话了解到的谈话对象的思想、作风情况,必要时以适当方式向机关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响。
五、几点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开展谈话既是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和监督的重要措施,又是一项政治性、纪律性、政策性很强的思想政治工作。各部门机关党委、纪委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谈话工作做深、做细、做好。
(二)要坚持原那么,严明纪律。谈话人要将谈话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该提醒的要提醒,该批评的要批评。谈话对象对谈话提醒应正确对待,对要求的谈话内容要如实说明情况,不得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纠正。谈话时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不准将举报信件交给谈话对象阅看。谈话对象不准疑心、追查、报复举报人。如有违反,要追究纪律责任。
(三)要讲究方法,注意政策。谈话一般以个别进行为宜,既要做到批评提醒到位,又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未经核实的问题不准随意扩散;对澄清的问题要明确告诉谈话对象,使其解除思想顾虑;对证实的需要纠正的问题,要明确提出纠正意见,催促谈话对象进行纠正;发现谈话对象的一般性错误,要批评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其提高认识,纠正错误;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问题,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直各部门要把实行谈话制度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凡对所属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严重后果者,在追究违法违纪者本人责任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