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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土地执法巡查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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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土地 执法 巡查 工作 意见
土地执法巡查工作意见 一、主要工作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标准、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方法。年初市局与各分局(所)签订的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书。各分局(所)要与辖区村(社区、居委会)签订巡查责任书,层层落实巡查责任,强化对辖区国土资源的日常巡查和对重点地区的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建立快速高效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防范机制。 二、主要措施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继续实行分片区包干、责任到人的方法。全市划分为五个片区,第一片区负责古里镇、沙家浜镇和东南开发区;第二片区负责尚湖镇、辛庄镇;第三片区负责支塘镇、董浜镇、梅李镇;第四片区负责虞山镇、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第五个片区负责碧溪XX县区(经济开发区)、海虞镇。由局领导、法规监察科、监察大队及其他业务科室有关负责人共同分片区包干,负责本片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各国土资源分局(所)负责本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各分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主要任务是。检查辖区内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决杜绝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批准征(占)用土地、非法出让土地、破坏根本农田、侵害农民利益以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重大损失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对已批准的各类建设用地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各分局(所)对城镇规划区、根本农田保护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城乡结合部等地区要进行重点巡查。对辖区的巡查各分局(所)每周不少于二次,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巡查和对镇抽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局领导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对负责片区的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各分局(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台帐,创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各分局(所)每月25日前向监察大队上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月报表和分析报告,并抄报所在镇人民政府;监察大队每月向局领导和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上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月报表和分析报告。 三、巡查职责 国土资源分局(所)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主要力量,分局(所)长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调整充实网络人员,划定巡查区域,确定巡查负责人; (二)对巡查人员开展培训,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和台帐; (三)对巡查人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考评; (四)巡查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并实行案件情况通报和工作情况通报制度。报告应真实、标准,保证按时上报,不瞒报、漏报; (五)巡查单位对巡查发现的重大、突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专项报告; (六)巡查单位应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国土资源监察大队负责全市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指导分局(所)开展巡查活动,配合片区领导做好巡查工作; (二)对全市根本农田保护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巡查区进行巡查,对分局(所)的动态巡查情况和效果每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三)定期向局领导、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报告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情况; (四)依法严肃查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中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加强完善土地联合执法监察机制。要紧紧依托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 、12345便民效劳热线 和数字城管网络,确保在第一时间内获得信息,提高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快速反响能力。要加强与城乡规划局、城管执法局、住建局、公安局等单位的联动配合,定期通报巡查中发现的苗头性、热点性问题及处理意见。各分局(所)要主动联系当地建管、公安、城管、工商、交通等部门,积极开展专项巡查,形成合力,快速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有效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考核奖惩 (一)组织领导。市局成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考核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成员由等同志组成。 (二)考核对象。各分局(所)所有在职在编人员(机关借用除外)。 (三)考核内容及方法。各分局(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由市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采取听汇报、查台帐、看现场、依据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百分考核表和实绩综合评议的方法进行,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年终结合卫片执法检查及动态巡查百分考核表进行综合考评。 对村(社区、居委会)监察员、信息员的考核奖励方法由各分局(所)自行制定。 (四)责任追究。根据省纪委、组织部、监察厅、人社厅和国土厅五部门下发的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方法对违法用地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分局(所)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现本辖区新发生违法用地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止的;对违法行为不能制止、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所在镇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局考核领导小组将对分局(所)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 2、分局(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导致违法行为在违法状态存续阶段未被查处的,局考核领导小组将对分局(所)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分局(所)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在年度考核中,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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