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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宅基地
发证
工作
问题
对策
宅基地发证工作问题及对策
1登记发证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通过对辖区21个村调查测量,发现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1.1一户多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但在实际中“一户多宅〞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是建新房后旧房未撤除,形成事实的“一户多宅〞;二是村民自行购置造成“一户多宅〞,局部村民外出务工购房,私下将自家的房屋买卖给其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一户多宅〞;三是由于继承房屋造成一户多宅;四是由于村民接收赠与造成的一户多宅。
1.2违法用地。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少批多占。一般平原地区规定建房面积167平方米,一般不能满足生活需要,有些农民堆放柴草、放置农业用具、搭建厕所、饲养家畜等,实际占用面积大于批准面积;二是未批先建。有些没有取得批准建房手续,私自占用土地建造房屋。
1.3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拥有宅基地。一种情况是,政府实施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等工程组织农民异地建房使用宅基地;另一种情况是许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
2推进宅基地发证的对策及建议
2.1加强宣传和政策引导工作。政府应加大对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产权意识以及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国土基层所要明确工作任务,积极争取各乡镇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增强效劳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为农民群众办理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2.2标准登记行为解决一户多宅的登记问题。根据现有法律为根底,一户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要严格把关,根据一户多宅产生的不同原因,分别进行处理:①建新未拆旧,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村民应先撤除旧宅、注销旧证,再申请登记新的宅基地使用权证;②村民自行购置,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在国家标准宅基地流转的法律或政策出台前,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受理;③因继承房屋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关可以受理;④由于村民接收赠与,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受理,否那么容易导致实为买卖名为赠与现象出现。
2.3合法合理的解决违法用地。针对历史遗留下来的违法用地,要合法合理的解决,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对于历史上已经批准的宅基地,成认其法律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对于超面积问题可按照不同的时间阶段作出处理,可以分为1982年以前、1982年~1987年、1987年以后3个历史阶段对超占面积进行处理,再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由所在农民集体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出具证明并公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2.4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依法取得宅基地可以登记。针对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依法取得宅基地有两种情况:第一,统一解决跨区域的宅基地登记问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等工程组织农民异地建房使用宅基地,经统一规划和批准的,应予以确权登记;第二,1999年以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或华侨)合法取得,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3抓好登记工作的落地及实践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地籍管理工作中重要的一环,随着土地监管的严格,宅基地确权发证要求逐年提高,面对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诸多历史遗留问题,一是要站在切实保护广阔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三是合法合理的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严禁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特别是非农民集体成员购置宅基地。四是标准登记操作流程,杜绝腐败问题,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危害登记发证问题的发生。五是要在实际的发证工作中,不断地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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