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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政府集体资产处置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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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政府 集体 资产 处置 工作 意见
政府集体资产处置工作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为进一步标准本区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行为,稳妥做好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制村、队的撤制条件和集体资产处置的适用政策 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或者征地后剩余的实际面积,按实际农业人口比例计算,人均缺乏0.2亩的,可以撤销被征地单位建制,但经市人民政府另行批准的除外。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年9月1日起,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建制的村、队,其集体资产处置时,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的通知(府发()34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方法〉补充意见的通知(府发()55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府办3号)文件及本意见办理。 年9月1日之前被批准撤制并资产已处置的村、队,其集体资产处置不能按上述市政府文件和本意见追溯并重新分配。 二、撤制村、队资产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符合撤制条件的村、队,由所在镇政府依据区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意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撤制村、队请示,区人民政府下达撤制村、队批文。 撤制村、队所在镇(含工业区,下同)应建立撤制工作领导小组。撤制工作领导小组由镇主要领导任组长,镇政府办公室、镇集体资产管理、财政、土地、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的负责人和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指导、标准、协调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工作,并负责审批及上报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撤制村、队,应当建立撤制工作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牵头组建,由村党支部、村(队)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和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组成。其中: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代表由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撤制工作小组根据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授权,负责处置村(队)集体资产的具体工作。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总体方案,经镇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应当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村民会议应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出席,所作决定以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 三、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的工作程序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建立镇撤制工作领导小组(村撤制工作小组)→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宣传有关政策、撤制决定、工作程序)→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确认→清理入社原始股金、确定分配对象、清理核实分配对象的农龄→制订资产处置方案和股权管理章程→村务公开、征求成员意见→向上级部门报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进行股权量化或货币分配→资料归档(由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整个工作程序中有两个环节必须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第一个环节是资产评估结果经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必须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鉴证备案;第二个环节是集体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必须上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前方可兑现。 四、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界定与评估及确认 撤制村、队处置集体资产前,必须严格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认真核实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产权界定中,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中由各级政府以调拨款物等形式所形成的资产,以及土地非农化的增值资金和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形成的集体资产等,先界定到镇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然后由区、镇两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按有关国家政策界定其产权归属。对界定给镇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资产,可用于开展镇集体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凡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各类法人和自然人的投资资本及其投资收益,应当界定给原出资人。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评估,必须由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对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报告书,首先交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向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然后由村、队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认书由村、队撤制工作小组组长签名并加盖撤制工作小组公章;最后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鉴证备案。 五、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的分配对象和分配依据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中可以享受分配的对象是。自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之日起至批准撤制之日期间,户口在村、劳动在队(含在镇、村集体企业务工和从事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其参加劳动累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分配以参加劳动时间为依据,参加劳动时间以年度为计算单位,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六、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顺序及补偿方法 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继续生产的,其集体资产在按照规定提取统筹金后,应当主要以股权形式全部量化到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以股份制、合作社等形式开展经济。 在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之前,应当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经评估确认后,按以下资产处置顺序补偿: (一)按5%至2023%的比例从资产总额中提取统筹基金,用于解决撤制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统筹基金由撤制村、队所在的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二)征地建设单位支付的青苗、树木、花卉等补偿费,属于集体局部的列入当年收益分配。 (三)征地建设单位支付的农田根本设施、道路、仓库、场地、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的补偿费,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那么处置。 (四)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合作社的原始股金,应当按照股金原额退还,原始股金的红利分配可以按原额2023倍至15倍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兑现。 (五)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撤制队按40%归队所有、30%上缴村、30%上缴镇;撤制村按50%归村所有、50%上缴镇。上缴村、镇的土地补偿费作为村、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金收入。 (六)以上各项处置后的剩余资产,如有经济实体,并有条件继续组织生产的,可以股权形式全部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资产额度较小、且不具备组建新的经济实体条件的,可以货币形式量化,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 七、附那么 (一)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复杂工作,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镇应稳妥开展这项工作,成熟一个,撤制一个。在具体实施中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那么。撤制村、队因资产界定、处置等引起的纠纷,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 (二)在对资产界定、审计、评估、公示过程中发现有经济嫌疑问题的人和事,要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受理、处置。 (三)本意见由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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