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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新时期
基层
人民
调解
工作
难点
对策
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
长期以来,被称为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道防线〞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以其快捷、简便的手段,在化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缴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当今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遇到了不少难以解决的新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高度关注。为此
,本文试就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作些探讨。
一、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开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民间纠纷的类型不断增多,纠纷的数量逐年上升,纠纷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伴随着这些越来越复杂的民间纠纷的发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人不愿作证,证据难取得,纠纷事实难查清
当今社会,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多数人不愿得罪人,怕惹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想法占据很多人的头脑。为了防止得罪人,防止惹麻烦,防止被他人报复,如今敢于仗义直言、出面作证的人越来越少了。对于调解组织的调查询问,多数证人不支持,不配合,采取回避的态度,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又不能强制证人作证,所以基层调解组织很难取得相关证据,纠纷事实很难查清楚。
〔二〕调解纠纷时,当事人的“参谋〞多,意见难统一,调解难达成协议
以前调解民间纠纷时,纠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大多怕得罪干部〔特别是怕得罪政法干部〕,而不愿意介入纠纷的调解。如今基层干部身上的神秘色彩消失了,政法干部的权威下降了,老百姓的胆量变大了,一旦发生了纠纷,纠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为了显示亲情友情而从四面八方赶来助威,赶来为当事人出谋献策。由于“参谋〞们的观点不一样,想法不一样,所以其意见就很难统一,这样反而让纠纷当事人左右为难,对调解意见很难表态,因而调解工作就很难达成协议。
〔三〕局部懂法律、见识广、有知识的纠纷当事人得理不让人,思想工作难做通
自由开放的社会环境,使普通百姓在打工潮的大流动中增长了见识,增加了胆略,加上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所以现在发生纠纷后,大多数当事人要求调解人员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调解处理,而且只要自己有一点道理,就不愿做半点让步。并且现在的纠纷当事人把面子看得很重要,大多数纠纷当事人认为谁先让步就是谁输了,谁丢了面子,所以,多数纠纷当事人为了面子,在纠纷调解中坚持到底不让步;为了面子,在纠纷调解中无理也要把水搅浑。而实际调解工作中,很多纠纷必须有人让步才能调解成功,如最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赔就是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或数十万元,如果遇到赔偿责任人家庭特别困难,而赔偿权力人又不肯让步,调解工作就很难成功。
〔四〕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差,当事人事后翻悔或拒不履行协议时,调解组织无可奈何
由于人民调解制度是建立在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根底上的一项社会制度,所以,人民调解组织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具有“民间性〞的特点,它不具有“强制性〞。
人民调解制度的最大特点是“自愿〞,通过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能靠当事人自觉履行。虽然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可是,一旦当事人事后反悔或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没有强制执行权力的调解组织就无可奈何了。
〔五〕基层人民调解员接受培训少,专业知识缺乏,调解效果差、效率低
人民调解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然而,由于经费紧张,很少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的,不仅如此,现在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是由基层政法主任兼任,并且多数政法主任是由年轻人担任,由于基层干部的工资低,待遇差,费用报销难,不少年轻的调解员任职时间不长就外出打工挣高工资去了,所以,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变动十分频繁,这就造成了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专业知识缺乏,工作能力难提高。所以在实际调解工作中,不少基层人民调解员不会做调解笔录,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甚至有些调解员在调解时说不了几句专业话就“卡壳〞了,有些人民调解员经常被能说会道的当事人驳得哑口无言,所以调解效果差、调解效率低。
二、做好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
为了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牢固守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我们应该坚决不移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围绕党和国家
第二篇: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利器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利器
及保障调解成果的措施
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实训装备处马骥
人民调解制度是当代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之一,是我国群众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重要制度,在调解社会纠纷、减轻司法机关压力、保持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被国外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
一、人民调解的概述及开展历程
我国当代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继承了历史上民间调解的根底上通过中国共产党实行基层民主及群众自治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1954年政务院公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那么;1982年,人民调解被载入宪法;1989年国务院公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法部公布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假设干规定;2023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新时期的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法在全面总结新中国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经验的根底上,从制度创新、制度标准、制度保障的高度,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那么,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和人民调解员选任,人民调解的程序、效力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步入法制化、标准化的开展轨道。
人民调解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标准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
既继承了优良传统,又顺应了时代开展的需要,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实践成果,必将有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依法标准顺利开展,在及时妥善解决民间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得到了法律确认。为贯彻调解优先原那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根底作用,处理好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关系,人民调解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及司法确认制度得到了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同时,人民调解法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即对经人民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他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运用司法机制对人民调解给予支持的重要保障性措施。可谓是人民调解在新时期的一件利器,并且在实施一年的时间里更加凸显它的优势作用。在去年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中,调解和撤诉结案359.3万件,占62%,同比上升3.1个百分点。〞“在去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4.3万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
三、有效保证人民调解的措施
相对于诉讼而言,人民调解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它简单快捷,
有助于加快纠纷解决进程,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它基于平等自愿,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和预防,防止因纠纷而引发更大的社会动乱。但为了从根本上保证人民调解的顺利进行,就要做到以下几点:
1、必须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人民调解法标准了村民、居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任期制度。同时,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一些特定区域,如依托集贸市场、旅游区、开发区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工会、学校、妇联、残联、消协等群众团体、行业组织设立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保存了制度空间。
2、必须从提高人才素质上抓好队伍建设标准化。
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标准和保障措施得到了进一步明确。为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人民调解法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规定了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致伤致残或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及其家属可以享受国家救助和抚恤,以鼓励广阔群众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3、必须从增强工作实效上抓好调解工作程序标准化。
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得到了进一步表达。基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征,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凸显了人民调解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要求在充分尊重当事人
权利的根底上,采用多种方式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防止人民调解程序司法化的倾向。
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得到了法律确认。为贯彻调解优先原那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根底作用,处理好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关系,人民调解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必须加强宣传工作,创立“三赢〞局面。
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实施已经一年多了,但对一般群众而言是新生事物,要加强司法确认程序的宣传工作,让大家了解申请司法确认案件范围、程序、法律效果,认识到司法确认机制能实现法院、调解组织、当事人“三赢〞。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同时,人民调解法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即对经人民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他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运用司法机制对人民调解给予支持的重要保障性措施。
5、必须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
人民调解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奉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同时,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体制,明确了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调解制度有助于推动我国民主建设的开展。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表达,其良好的群众根底以及与社会传统理念相融合的特性使她在利益至上的今天仍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公布实施,无疑是人民调解制度又一新新利器。
第三篇: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关于XX县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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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4日
调查时间: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