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酬勤法教义学能为立法奉献什么?:将法教义学定位为“现行实在法科学〞并不意味着它与立法没有关联。反对“法教义学能为立法作出奉献〞的主张可以被归纳为四个命题,它们都源于对于法教义学本身的错误理解。法教义学既具有稳定化和整合功能,也具有革新功能。在此根底上,法教义学能为立法作出奉献的理论根底在于成认法的双重因素和追求立法的科学化。一方面,法教义学可以影响立法的内容,其影响途径又分为三种,即直接为立法提供支持、间接为立法提供支持,以及对立法进行批判。另一方面,法教义学也可以影响立法的体系,这种结构性影响更加稳定和持久。因此,在标准性的意义上,离开法教义学的立法是不可能的。这并不意味着要取消立法的形成空间,而只是意味着要对立法者的权力进行理性限制。关键词:法教义学;法的双重因素;立法的科学化;内容;体系中图分类号:DF03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30202一、引言当下学界关于法教义学〔Rechtsdogmatik〕的讨论主要围绕法的适用环节而展开。无论是支持者抑或是反对者,关注的焦点均在于司法裁判过程中法教义学能否容纳价值判断与经验知识,而鲜有对于法教义学与立法间关系的阐述唯一的例外似乎是许德风法教义学的应用[J]中外法学,2023〔5〕:949-962但由于本文一方面论题较为宽泛〔不仅涉及立法,而且涉及司法与法学研究〕,另一方面依然着眼于从法的适用角度对于现行〔民事〕立法的批评和建议,这一研究尚未对法教义学与立法的关系进行更为深入和系统的阐释。。这或许与对“法教义学〞的偏狭理解有关。尽管并没有对法教义学的概念取得共识,但学者们对于法教义学的定位与任务拥有相对一致的见解。在定位上,法教义学一般被认为“以现行实在法秩序为坚决信奉而不加疑心的前提〞[1],“以阐述现行法以及现行法背后的道理〞来就法律实践进行沟通[2],“以法律文本为依据,依照法律标准的内在逻辑和体系要求解释、应用及开展法律〞[3]。在任务上,法教义学被认为致力于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描述、对这种法律之概念-体系的研究、提出解决法律争议的建议[4]。从外表看,从这种将法教义学视为“现行实在法科学〞的观点一本立法学的专著恰恰持此论点。〔参见:VladimírKubeheoriederGesetzgebung[M]WienundNewYork:ManzscheVerlags-undUniversittsbuchhandlung,1987:204〕很容易推导出的结论是,现行实在法是法教义学的工作前提,没有实在法就没有法教义学。进而,由于在现代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