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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放射源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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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放射源 管理办法
放射源管理方法[范文] 一、放射源辐射防护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平安根本标准。 二、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工程,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前方可使用。 四、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部门进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符合辐射平安健康要求。 六、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七、建立放辐射平安管理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八、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别离的原那么,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九、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十、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十一、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平安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十二、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十三、建立平安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丧失、防泄漏。发生放射源丧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XX县区中医医院医务科二o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第二篇:放射源现场平安管理方法放射源现场平安 ◆γ射线源操作人员必须熟悉γ射线源操作规程 ◆从事γ射线源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平安和防护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场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放射性标志,设置平安和防护设施。 ◆放射源在单独存放并设立放射性警告标志,不能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应防盗、防火、防损。 ◆放射源保管、使用应每日认真填写γ源使用记录,工程负责人批准(工程负责人不在岗时指定批准人批准签字),使用人方可领用,交回时接收人要用报警仪确认源状态,存放于铁柜内并加锁,工程负责人签字,由专人负责保管。 ◆放射源现场探伤作业前,γ射线源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平安规定,应划定控制区,在边界上设警示标志、警戒灯、警戒绳,应设专人进行巡视警戒,防止其他人员误入辐射区域。◆现场检测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以免发生辐射事故。◆检测人员必须佩戴个人计量仪、性能良好的射线报警计量器、巡测仪等对整个检测过程进行平安监控。 ◆严禁在摇源拍片过程中人员脱岗,如果一次透照时间较长,要实行换班制度,杜绝疲劳作业。 ◆每次作业完毕,要用报警器、巡测仪检查放射源状态,确保放射源回到探伤机内上锁。◆操作过程中如发现意外事件,应按照γ射线源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做好射线源使用记录,并进行妥善保管,防止丧失和源泄漏。◆定期对γ源机主要部件进行清洗和保养。 ◆未经公司领导特别批准,不得将放射源借出单位,绝对不允许任何人在任何情况将放射源借给无使用许可证单位。 第三篇:放射源管理放射源平安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平安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平安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简称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办理放射平安工作许可证;已办理了放射平安工作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市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 上述单位按放射平安许可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到市环保局政务办理大厅进行申报。市环保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报省环保局审批(其中涉外放射源还需到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2、放射源使用单位,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平安根本标准。 3、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工程,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前方可使用。 二、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 1、放射源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三、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1、放射源使用单位,要设立放射平安管理机构,建立平安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平安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内容为:辐射平安知识、放射平安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别离的原那么,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四、日常平安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3、建立健全平安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丧失、防泄漏平安责任制。 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责任人。 5、发生放射源丧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五、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平安防护要求 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平安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平安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使用放射源单位,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6、用源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到达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外排或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放射源平安报告与放射检测 1、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企业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表报市环保局备案。 2、发生放射源丧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报告,并同时报当地政府和环保、公安部门。 3、使用放射源单位应编制放射源的平安使用和平安保卫情况年度评价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报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区或县级市环保局,同时报市环保局。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将处理、处置情况向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局或县级市环保局报告。 5、环保部门在接到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平安情况年度评价报告后,对使用单位进行年度检测,内容为: (1)放射平安的管理机构、人员岗位培训落实情况。 (2)放射源使用、登记记录。 (3)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和回收证明。 (4)操作规程、平安制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5)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6)辐射屏蔽、剂量测量、报警、警示标志、平安联锁装置检查。 (7)核定放射源周围环境的放射性监测数据。 七、本暂行规定由市环保局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四篇:万锦置业公司放射源管理方法万锦置业公司放射源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放射源使用,消除平安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和防护条例和皖北煤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方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置业公司一切有关放射源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置业公司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平安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置业公司放射源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平安使用放射源设施,防治放射性污染,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开展。 第五条置业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放射源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置业公司物业部负责置业公司放射源管理工作,各单位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放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置业公司物业部负责放射源的申购、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平安的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章放射源设施的许可和备案 第八条申请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将放射源使用申请、单位现存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设施明细等材料报集团公司平安环保部,由平安环保部牵头办理申购许可事宜。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性设施,由集团公司平安环保部牵头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报批等工作。 第四章放射源设施的平安和防护 第十条使用放射源设施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放射源设施的平安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使用放射源设施的单位,应加强对放射源的平安管理,明确放射源管理的责任制和事故追究制,建立专人管理和严格的交接方法,健全工作档案。 第十二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各涉源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放射源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平安保卫方法、设备检修维护方法、人员培训方案。 第十四条使用放射源设施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平安措施。第十五条放射源设施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设施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六条各涉源单位要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完成放射源编码卡的制作,并固定到相应的放射源源罐上。 第十七条各涉源单位应建立放射源档案管理方法。放射源档案包括密封源检定证书、辐射输出器说明书、设备调试维修记录、管理部门检查测量记录、放射源定期测量记录等。档案原件由档案室负责管理,用源班组保存复印件,复印件同时报集团公司平安环保部。 第十八条各涉源单位应建造符合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放射源暂存库应具有防盗、防火、防水等功能,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进出源库的放射源必须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对已退役废弃的放射源,使用单位到集团公司平安环保部备案后,向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申请,送到指定的放射源库贮存,不得自行保存,以免丧失。 第二十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放射性物品泄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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