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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申请下达征收补偿决定提交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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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申请 下达 征收 补偿 决定 提交 资料
申请下达征收补偿决定提交资料 房屋征收决定程序 一、申请征收房屋程序 (一)公共利益工程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建设工程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开展委部门核发);2.建设工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3.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城乡规划部门核发);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XX县区改建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年度方案的证明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改革部门核发);5.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文件(财政部门或金融储蓄机构出具)6.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 法人身份证明; 7.其它相关资料。 8. (二)对建设单位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房屋征收部门在接到房屋征收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征收房屋事项的审查工作。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程序 (三)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房屋征收部门审查通过房屋征收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起草并送达相关单位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相关手续通知书。 (四))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7个工作日)1.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2.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确定估价机构;3.协商不成的,由多数被征收人决定估价机构,也可以采取投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五) (六)对房屋调查登记并依法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物 1.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登记机构、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等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在202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登记;2.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3.房屋征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 (七)上报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拟定征收补偿方案;2.房屋征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及修改;3.房屋征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向政府报送征收补偿方案。 (八)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房屋征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开展改革、财政、信访、政府法制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修改。 (九)公布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2.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工作;3.征求意见期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提交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十)公布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房屋征收部门以政府名义在2个工作日内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十一)依法召开听证会 1.旧XX县区改建工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2.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十二)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政府要求,依据XX市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的实施方法(许办(202223)35号)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区政府提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意见;2.涉及房屋征收户数在20230户以下的(含20230户),由市、县(区)长审批;户数在20230户以上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程序 (十三)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 资金保障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相关部门依据被征收地块的调查资料,拟定征收补偿费用的预算,报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责任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编制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概算;2.房屋征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概算进行审核;3.建设单位根据房屋征收部门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补偿费用汇入专户存储。 (十四)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在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房屋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并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十五)做好宣传解释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房屋征收补偿程序 (十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2023个工作日)1.估价机构选派3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师进行实地查勘;2.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 (十七)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 1.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2.估价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3.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核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4.当事人从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库中选取3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估价报告进行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23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十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核算征收房屋补偿费等;2.协商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具体补偿与安置事项;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书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十九)先补偿后搬迁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完成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事项;2.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事项,并及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交付被征收房屋。 (二十)对建筑物实施撤除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爆破与撤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建筑物实施撤除;2.施工单位采取围挡作业等平安措施,对建筑物进行撤除,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建筑物撤除任务。 五、达不成补偿协议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作出补偿决定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1.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2.经政府法制部门把关后,市、县(区)人民政府研究作出补偿决定。 (二)发布补偿决定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 (三)申请强制执行1.非诉讼案件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接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起诉讼,又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⑴房屋征收部门代政府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⑵经政府法制部门把关后报政府审批;⑶市、县(区)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交征收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实行产权调换的,提供安置房屋和周转房的位置、面积等资料。 六、达成补偿协议后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对补偿协议纠纷案件的判决书生效后,被征收人拒绝履行的,市、县(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程序 (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档案 1.房屋征收工程完成后15日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移交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 2.房屋征收部门归集征收补偿协议等文件、资料,按标准化标准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二)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信息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信息。 (三)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 1.房屋征收工程完成后20日内,房屋征收部门向审计机关提交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文件、资料;2.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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