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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政府办政府信息公开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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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政府 信息 公开 规定
政府办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制作、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文件资料。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第三条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那么,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效劳。第四条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县政府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监督检查。各乡镇、部门应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科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索要政府信息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催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规定,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第六条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管理标准和开展方案方面1、县政府规章、标准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开展的规划、方案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1、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政府机关有关会议决策的相关事项; 2、影响公共平安、公众人身和财产平安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依审定程序进行公开; 3、扶贫、优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和公共定价等方面的依据、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4、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实施机关的决定和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等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1、重大城市根底设施建设工程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工程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政府财政预算和实际支出以及适宜公开的审计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管理职能和权限及其调整、变动等情况; 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和任用结果等情况;军转干部安置、职称评定等人事工作情况; 3、政府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七条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方案、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第八条以下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可能会危及其他组织、个人财产或生命平安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规定第六条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 、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政府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供申请人填写使用。第十条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根据以下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提供,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其联系方式; (四)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正申请内容。 (六)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第十一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以外,政府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依照本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政府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政府机关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审定程序,依程序公开政府信息。 (一)凡属于主动公开和依本规定符合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管理权限予以公开; (二)凡涉及疫情、灾情、重大突发事件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工作秩序和个人正常生活的政府信息,以及有关重大决策的信息,是否暂时免予公开,应报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科审定; (三)涉及保密内容的政府信息经县委保密局审核后由县政府信息公开科审定。第十三条根据本规定第六条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县政府门户网站; (二)播送、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公开板(栏)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第十四条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或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提供的信息,发现错误的,由其发布或提供的政府机关及时予以更正。属于公开发布的,应当重新公布;属于申请提供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重新向申请人提供经更正的正确信息。第十五条政府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适时更新。第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要保证时效性。政府规章和其他标准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社会公开。各政府机关的标准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除此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时间应当自政府机关做出公开决定之日起,7个有效工作日内予以公布。第十七条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本钱费用,收费标准由县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第十八条政府机关应当将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 、 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和投诉。第十九条县政府信息公开科负责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考评。政府机关有违反本规定的,由政府信息公开科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政府信息公开科会同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未依本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政府办公部门、监察机关举报。第二十条公共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管理。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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