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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地下
空间
管理办法
天道酬勤
地下空间管理方法
目录一、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方法P2-52023年5月18日起施行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P6-9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三、本溪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P10-132002年10月10日起施行四、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P14-152022年9月1日起施行五、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方法P16-21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六、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P22-252023年5月22日七、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方法P26-27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方法为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民防局联合制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土地登记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另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方法所称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净高度大于2.2米(含2.2米,地下停车库净高度可适当放宽) 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起止深度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为准。
本方法所称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以及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包括地下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库)、商业效劳设施、物资仓储、民防设施、地铁场站等。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和管理。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供给管理和产权登记管理。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四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根底上进行专项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并表达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那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具体规定城市重要地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下空间资源评估与需求预测;
〔二〕地下空间开展战略与开展目标;
〔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层次和内容;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模和布局;
〔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要求;
〔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步骤;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条 开发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规定,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 结建式地下空间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
单建式地下空间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用以下方式取得:
〔一〕用于国防、人民防空专用设施、防灾、城市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
〔二〕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属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应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
〔三〕地下交通建设工程及附着地下交通建设工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已经取得地下交通建设工程的使用权人;
〔四〕不适宜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仅限于地下停车位、公共通道,可采用租赁方式确定。
第七条 结建式地下空间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使用权一并办理供地手续。
单建式地下空间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手续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以划拨、协议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的有关规定,按根本建设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与房产主管部门制定每宗招标、拍卖、挂牌地下空间的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国土资源与房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以租赁国有土地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已约定可租赁地下空间进行开发的,经向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地下空间租赁合同。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的,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的有关规定,依法按根本建设程序办理,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的规定、标准和技术标准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地下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依法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向民防、消防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防空、消防报建审核;并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道路、桥梁、轨道交通设施等市政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功能组合、公共通道及出入口位置和建设单位之间的连通义务等。
第九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土地权利记载时应注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编号在片区宗地的地号后加注“〔B〕〞作为标识。凡属在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范围内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
结建式地下空间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共同登记;单建式地下空间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时应单独登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根本单位,并通过批地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确认其权属范围。
第十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实行分层登记。
同一宗地下建设工程有两种以上供地方式、用途或两个以上使用权人的,可根据各自建筑面积按比例确认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
第十一条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规划要求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人民防空等相关设计标准的要求。先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预留用地红线内的地下连通工程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地下连通工程符合规划的,可按工程单独办理产权。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免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以协议方式及租赁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及土地租金按政府制定地价标准计收;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政府有关地价管理规定确定起始价。
第十三条 对已批准划拨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在转让或改变用途时,凡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按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应按照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
结建式地下空间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不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起算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起算年限一致,并按照土地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但不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
地下停车位〔库〕使用年限可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一致。
第十五条 因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城市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等建设需要,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
第十六条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18日印发1997年初,我国公布实施了人民防空法,这是第一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规。同年底,原建设部公布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首次以法规形式规定“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局部〞。该法规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2022年,建设部公布了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将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正式纳入城市规划体系。2022年,我国公布了物权法,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权属问题做了初步界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各地也积极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公布单位】 建设部
【实施日期】
【章名】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开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那么,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二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
第五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局部。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开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展规划。实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有关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具体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第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开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以及地下工程的具体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
第七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开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开展水平相适应。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应采用准确、可靠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具体编制工作应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当。
第九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展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局部,依据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规定进行审批。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章名】 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
第十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