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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律师事务所
实习
日记
律师事务所实习日记【2023】
律师事务所实习日记【五篇】
这天尚律师比拟有空,跟我们实习生谈了很多。他用了一个很经典的“受贿案〞,作为案例给我们说明律师的职责和作用。作为被告人的代理人,必须要尽量的在法律范围内,为自我的代理方谋利。首先,对于刑事案件,我们必须要根据法条,以三段论的方法来明确罪名的定义。“受贿罪〞的主体是什么,被告的主体是否适格。该罪的客体是否满足条件、主观上是成心还是过失、客观上是否有其他条件的介入。然后,我们要看看检方的立场,检方的证据,针对性的找出证据漏洞,提出辩驳。从而确定检方提出的该罪是否成立如果罪名成立,是重罪还是轻罪被告是否有法定减轻情节是否有从轻情节检方在调查取证的程序中是否合法最后,还要从当事人的表现中尽力的开掘其立功表现、自首情节、认罪态度等等,多角度的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程度的保障当事人权益。
【二】
经过两天的休息和自我总结,星期一,我在走进律所门口的时候,想比于上一个星期的好奇和忐忑,多了一份了然和自信。
所里的李律师正要带上刘师姐去参加他代理的案子的庭审,我听说了也请求一同去旁听。在学校学习诉讼法的时候虽然都已经学习过整个庭审的过程,但是书本上的东西总是抽象、难理解、难想象的。而跟随律师去听庭审让我更清楚了解律师在庭审中、整个案件的流程中处于一个什么的主角、地位,处理什么样的事务,解决什么样的问题。这次经历让我认识到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起的一个什么样的作用。作为学习法律的人来说,了解自我的专业,了解自我的职业,是十分重要的。而这次的实习让我从新认识一类人——律师。在社会中、生活中、学校中、家庭中对律师这个职业有着不理性、不全面的了解,甚至而已说是偏见的理解。这样错误的了解不仅仅仅是我自我,同时社会、生活中的许许多多的人也同样存在这样的偏见。如果这次不去中晟律师事务所实习的话,估计这个错误的认识很可能一向伴随着我。
【三】
昨日的经历让我意识到虽然来到律所实习了一周,我对律师始终不是很了解。过去总觉得律师只要在庭上动动嘴皮子就能够了,如今看来庭审才明白,律师在庭审中的自如应对靠的是之前辛苦准备超多辩护材料,到各处搜集取证,反复揣摩推敲辩护意见,并与委托人反复沟通才能做到。我把我的所思所想告诉刘师姐,她带我到几个主要律师的办公室参观。我发现他们真的十分忙碌,根本没怎样间断,一向在跟不一样的人打交道,周旋在几个利益方之间,为委托人争取有利的材料。假设是没有的,坐一会就离开办公室到外边取证或是忙交涉去了。律师行业果然是个高压力、高劳力、高风险,虽然委托费不算少,但大局部都归律所所有,总的来说是一个很辛苦的职业。
【四】
上周律所接了一个案子,这周案子快审结了,尚律师让我和另一位实习的同学一齐讨论并发表意见。一位老大爷和自我的养女签订了此协议,由养女负责自我生老病死的各种事情,而在其死后由养女继承自我的遗产,而老大爷的亲身女却以遗赠抚养协议不能和本身具有赡养权的人签订为由提起诉讼。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理论学说,遗赠抚养协议关系成立的相关主体应是本身没有抚养权和赡养权的双方,要是双方本身具有抚养赡养关系就不必签订此协议。因为子女本身就对父母赋有赡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且这种义务的履行并没有相对应的“对价〞予以对等。而在此案中,双方签署“遗赠抚养协议〞既是属于私法的范畴,且法律上并没有禁止此种协议,到底是认可这种协议还是按照理论学说不予认可即成为本案的焦点。我们倾向于认可此种协议,思考的原因是:老大爷与本身享有赡养自我的养女签订此协议,一是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二是此种协议对于保障老大爷的晚年生活有益无弊,三是此协议的资料与形式都没违反法律的规定。假设老大爷的晚年生活没有一个人愿意赡养,而老大爷又想享受细致周到的关心,以此种协议去约束子女无疑是众多项选择取中的。子女在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时老太太可单方面解除协议,此种对于子女的约定约束是比法律的强制规定要好的多。当然我并不很是赞同将此种协议在社会推广,因为我们的生活中还有些老人自我本身并没有所谓的“财产〞,或是自我的财产与子女的并没有明确的分割,二是让老人以财产的继承要求子女赡养自我于情理上老人做不来。本案代理律师在向法官举证说明时就是以
上述的理由阐述,并详细说明了此种协议的在法治的精神下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私法自治的原那么应是此案的见证。最后法官的判决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更是我们所应看到的。私法的原那么表达并不是仅仅停留在书面上更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展现于现实社会。
【五】
这几天来,主要是跟随尚律师去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劳动仲裁委等部门调查取证。在市里几个区来回奔波,我觉得有点疲劳。有些时候有些想偷懒,但想到这些对尚律师来说是家常便饭,作为年轻人的我却因体力而怯场,实在惭愧,于是我决定坚持下去。跑一些公共机构取证总要走一堆程序,办不少手续,有些时候还得被摆脸色,相比于找个人取证,麻烦甚多。我总算明白为什么很多纠纷宁可调节几回,也不愿走诉讼这条路的原因——耗时、耗力、耗材,结果还不定让双方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