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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市群众冬季采暖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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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城市 群众 冬季 采暖 实施 意见
城市群众冬季采暖实施意见 为做好城市供热工作,保障供热平稳运行,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供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x省城市供热事业开展迅速,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大气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优化经济开展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煤炭价格不断上涨,热价未作及时调整,供热企业亏损严重,供热工作遇到困难加大,保证群众冬季采暖的形势十分严峻。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是践行“x〞、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行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促进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各供热企业要从讲政治、保民生、促和谐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城市供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有效措施,早谋划、早行动、早落实,防患于未然,确保冬季供热正常启动、安x运行。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安x平稳供热、满足群众采暖需求为目标,以节能减排为着力点,坚持多措并举,完善配套政策,加快建立正常稳定的城市供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提高供热保障能力,推动供热行业健康有序开展。 (二)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 1.加大热煤储藏量,确保供热用煤需求。热煤储藏量不低于每月需求量的50%。 2.供热本钱和耗煤指标在现有根底上大幅度下降。到202223年底,供热本钱下降幅度不低于30%,每平方米供热面积耗煤降到20千克以下。 3.改革供热输配方式。到202223年底,取消民用建筑蒸汽管网采暖供热,实现热水管网供热x覆盖,供热系统网损控制在5%以内。 4.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新建建筑供热分户计量到达20230%;积极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节能改造,到202223年底济南、XX市完成35%,其他设区城市完成25%,县级城市完成15%。 5.x面提升供热效劳质量。供热企业运行事故率控制在2‰以下,故障报修处理及时率20230%,用户投诉处结率20230%。 三、建立健x城市供热长效机制,确保供热采暖平稳运行 (一)建立城市供热用煤保障机制。 1.加强省内煤炭资源的科学配置和管理。但凡本省能够用于供热的燃煤,除省统调外,优先保障本省供热用煤。产煤市、县政府可以对地方煤炭企业所产煤炭实行方案调拨,直接供应。煤炭企业要认真落实供热用煤方案,安排好供热用煤的生产,确保完成省内供热用煤供应任务。各市、县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煤炭资源管理,凡未完成省内供热用煤方案任务的煤炭生产、销售单位,一律不得自行销售。 2.加大外省调煤力度。建立供热用煤“绿色通道〞,保证运输通畅。使用外省煤炭的城市,要组织相应机构,派出精干力量,到相应产煤地采购,争取多采购、多运输、多储煤。省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科学配置煤炭资源。 3.将x省年度供热用煤纳入省用煤方案统一协调,并争取纳入国家指令性方案,保证长期供应。 (二)建立购煤资金筹措机制。 1.落实供热财政补贴。对因煤热价格倒挂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各级财政要对供热企业进行补贴,确保及时拨付。 2.帮助供热企业筹集购煤资金。各市、县政府要采取财政垫资、借款、安排贷款贴息、协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方法,帮助供热企业筹措购煤资金。供热企业也要积极自筹资金,满足购煤需要。 3.实行“以热换煤〞政策。供热企业对有煤炭方案指标的工商企业用热或用汽大户,可以与其以热换煤;对没有煤炭方案的用热或用汽大户,可以预收热费。 (三)启动煤热价格联动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开展改革委、原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x)2200号),启动煤热价格联动机制。要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和财政财力状况,按照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那么,适度调整供热价格。居民采暖价格应当分步调整、逐步到位,非居民用户采暖、用汽价格可以一步调整到位。供热价格的具体调整标准和幅度,由设区市政府研究确定。对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政府要予以适当补助,确保温暖过冬。 (四)建立城市供热行业保护扶持机制。 1.对热电联产予以扶持。热电联产有利于节能减排,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开展的行业。对专门用于集中供热的热电联产机组,应按照先上后下的原那么区别对待,确保供暖。按照国家开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方法的规定,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持省环保部门出具的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文件,报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燃煤机组脱硫标杆电价或脱硫加价。 2.实行供热税费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继续实行对供热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x)38号),对供热企业按规定给予优惠。对采用替代能源供热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要予以政策扶持和奖励。省物价局要会同省建设厅及时调整城市供热建设配套费标准。城市供热建设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确保专项用于城市热源和管网建设。 (五)建立城市供热应急预警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供热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供热企业要落实供热事故抢修抢险人员、设备和物资,做到人员队伍、机具设备、技术方案三到位,加强模拟演练,提高快速反响能力,确保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故,努力防止事故发生。 二是建立供热用煤应急保障机制。供热企业要制定燃料供应应急预案,加强燃料调配和应急储藏,确保供热用煤供应。 三是供热企业要制定并完善极端寒冷、暴风雪等恶劣天气情况下的应急预案,遇有极端天气出现,确保及时有效启动,保证正常供热。 四、积极推进城市供热体制改革,大胆创新供热模式 (一)推进城镇职工采暖费补贴改革。要认真贯彻落实原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x)148号),加大改革力度,改“暗补〞为“明补〞,对城镇职工按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由所在单位发放采暖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制定。 (二)加快供热计量方式改革。认真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改革供热计量方式,提高供热系统运转效率,节约热能,降低本钱。所有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必须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按照“先行试点、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稳步推进〞的原那么,加快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节能改造。室内供热计量节能改造,要与热源、室外供热管网系统及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供热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供热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和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三)推行供热热源、管网、换热站一体化。要进一步理顺供热体制,整合优化供热资源,相对集中管理,实现规模经营,发挥规模效益。热源分散、经营管理落后、效劳水平低、效益差的供热企业,要有方案地予以撤并。对分散供热的小型锅炉房和换热站,要有方案、有步骤地限期联网改造,各地一律不得再分散建设小型锅炉房和换热站。 (四)积极扶持新型供热方式。要因地制宜,鼓励开展多种方式、多种类型能源的城市供热,积极采用地源热泵、生物质能及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扶持开展新型供热管理模式,鼓励能源效劳公司参与供热经营管理。对成熟的新型供热技术,要予以政策扶持和奖励,缓解供热能源紧张局面。 五、加强供热企业内部管理,努力降低供热本钱 (一)改进和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供热企业是保障冬季供热采暖的责任主体,必须强化管理,节约挖潜,降耗增效。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供热高效运转。根据国家定额标准,科学合理地设置工作岗位,有方案地裁撤冗员,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率。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能效考评机制和奖惩鼓励机制,充分调动广阔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狠抓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技能。 (二)大力开展供热节能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高耗能的供热设备,积极应用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对供热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供热系统能源利用效率。推广应用汽轮机低真空改造循环水供暖、烟气余热利用等技术,回收利用废热、余热;将蒸汽供热采暖管网改为热水管网,降低供热网损;应用先进的保温技术,提高管网保温性能;应用高效换热器、变频循环水泵、气候补偿装置等节能技术设备,提高换热、输送效率。对使用期限15年以上的供热管网,要制订保温节能改造方案,确保及时改造。 (三)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供热企业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加快热源和供热管网建设,做到新建小区都能集中供热。尚未实行集中供热的市、县,要加快建设进度;已经实行的,要不断扩大集中供热规模。到202223年底,实现x省所有城市XX县区城集中供热x覆盖,城市XX县区城集中供热普及率到达50%以上,到2023年到达65%以上。 (四)提高供热效劳水平。供热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严格遵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标准向用户供热,确保用户室内温度符合要求。要向社会公开承诺效劳标准,公布监督举报 ,开通效劳热线并坚持24小时值守,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供热主管部门要建立供热效劳质量评价体系,严格标准供热效劳行为。 六、加强城市供热行业管理,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一)充分发挥供热专项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x省供热管理方法(省政府令第199号),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快组织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推进供热专项规划x覆盖。未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市、县,202223年7月1日前必须编制完成。供热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二)强化供热工程建设x过程监管。任何单位组织建设的集中供热工程,必须报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程序申请工程建设。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供热运营单位不予并网供热。对采用地源热泵、生物质能及太阳能等新能源供热的工程建设,要一并纳入管理,做到标准、有序开展。 (三)强化供热经营企业许可管理。但凡从事供热经营的,必须取得供热经营许可。对获得经营许可的供热企业,市、县政府可依法授予其在一定区域范围和一定时限内的特许经营权。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供热责任制 城市供热是一项重要的公益性事业,事关x局,事关民生,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必须实行政府负责制。市长、县长是供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具体工作。要逐级建立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明确要求,对于因领导或工作不利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开展改革、经贸、财政、建设(市政公用)、交通、环保、地税、物价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影响城市供热安x稳定运行的重大问题,促进供热行业健康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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