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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人工智能
主体资格
摘 要
人工智能作为科技开展的突破口,正以迅猛的劲头改变着人类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人类的科技水平和知识能力也推动了人工智能的快速的开展。以实现人类的智能为目标,人工智能所产生的利弊也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我们的想象。其最大的影响力在于创造一个崭新的主体,不仅具有智能,还能够处理各种日常生活问题。通过对人工智能的现实问题的探讨研究,逐步厘清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损害所产生的相关的法律责任,参照现有的法律主体的制度,探究人工智能是否能够被赋予法律主体资格,从而到达地更好处理其与其他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的目的。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权利能力;法律人格
Abstrac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s a breakthrough in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s changing the way of life and production mode of human beings with rapid strength. The level of human technology and knowledge also promo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AI. In order to achieve human intelligence,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lso transcend our imagination to a certain extent. Its greatest influence lies in the creation of a new body, not only intelligent, but also able to deal with all kinds of daily life problems. 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practical problem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we will gradually clarify the relevant legal responsibilities arising from the possible damage caus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refer to the existing legal subject system to explore whethe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an be given the qualification of the legal subject, so as to better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other legal subjects. The purpose of the Department.
Keyword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legal subject; right capacity; legal personality.
目 录
摘 要 III
目 录 V
第1章 绪 论 1
1.1 课题来源、背景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
课题来源 1
课题背景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1
1.2.1 国内研究动态 1
1.2.2 国外研究动态 2
1.3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2
1.4 研究步骤和方法 2
研究步骤 2
研究方法 2
第2章 问题提出:人工智能实体能否成为法律实体 3
人工智能的“进化之路〞 3
问题的产生:人工智能是否具备法律主体资格 5
第3章 人工智能与法律:未来VS已来 8
第4章 关于人工智能责任承当与监管思考 13
人工智能责任承当的设想 13
澄清责任产生缘由 13
4.1.2.引入商业保险 13
人工智能监管司考 13
由谁监管 13
监管什么 14
如何监管 14
结 论 16
参考文献 17
致 谢 19
第1章 绪 论
1.1 课题来源、背景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课题来源
在高校各类课程的研究中,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引起了我极大的兴趣,对其研究和分析有着高涨的热情,我查阅了相关文献,在导师的指导下共同商定了本文的课题。
课题背景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目前正处于人工智能开展的蓬勃时期,然而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模糊性对于人工智能的界定划分以及相关各方之间责任承当划分不明,发生事故或者造成侵害时由谁承当责任或者如何做到减少损害到目前为止是不明确的,而承当法律责任首先应当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是否可以赋予机器人虚拟的法律人格使其承当责任是本文的中心论点。
未来人工智能与人类社会生活不可分割是必然的,解决现已存在的问题,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在可控范围内减少问题。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1.2.1 国内研究动态
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学说:
工具论认为人工智能是人类为生产和日常使用而创造的技术,其存在的而根本目的和意义是作为人类效劳的工具,并不具备独立的意思表达能力。否认人工智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
电子奴隶说认为人工智能在工作中不具备人类特有的情感特征和生理特点,不需要休息等现实需要,可以看作是不屈不挠的机器,具有行为能力但没有正确的能力。
代理人说认为,人工智能的所有行动都是由人类控制的,人工智能的行动和后果最终必须由该机构承当。
1.2.2 国外研究动态
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
〔1〕工具说:人类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创作的作品,其作品归属毫无疑问归创作的人类所有
〔2〕雇主理论:人工智能的所有者拥有人工智能独立创作的作品权利,人工智能作为被雇用者,其权利归雇主所有
〔3〕非人类创造的作品应该归公众所有
1.3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
(2〕相关各方之间的责任划分
〔3〕未来有关人工智能的法律标准的立法方向
1.4 研究步骤和方法
研究步骤
第一步,综合分析国内外司法现状,确定研究对象;第二步,确定论文题目;第三步,查找相关文献、书写大纲;第四步,提交导师,由导师提出修改意见;第五步,反复修改、最终定稿。
研究方法
案例分析法,选用当下热门案例进行分析,得出自己的观点
第2章 问题提出:人工智能实体能否成为法律实体
人工智能的“进化之路〞
人工智能的定义分为“人工〞和“智能〞两局部。“人工〞指的是“人工系统〞,这通常是人工系统的含义。“智能〞包括意识、自我、思维(包括无意识思维)等问题。人们普遍认为,人类所知道的唯一智慧就是人自己的智慧。但是,我们对自己智力的理解是非常有限的,更不用说人类智力的根本要素了,而由人制造的机器经过无限开展所能到达的智慧的高度无法预估,因此区分由人制造的某种超越人类本身智力的机器是不太现实的。
人工智能是一门关于现代新型科技的独立学科,它是以人的推理、方案等特有的智力行为和思维过程为参照对象,通过计算机这种媒介来模拟参照对象的研究学科。它涉及到了诸多学科知识,范围涵盖了自然人文社会等各个门类,触及到现代人类社会知识体系的方方面面。人工智能作为新的领域,人工智能的研究是以人类各方面的数据为依托,他的开展势必参与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对于人工智能的研究范围不能仅仅止步于自然学科方面。
人类独有的思维方式是人工智能重要的研究对象,通过对人的思维模式的科学研究,总结人类通用思维应用到人工智能的开展中。现今社会关于人类思维的研究学科已经开展较为成熟,这能够作为人工智能的参照理论应用到人工智能的开展中去。将研究人类社会思维的学科成果应用到人工智能的领域中,统观思维领域,人工智能吸纳了人类思维并有可能开展自身的逻辑思维,并依靠科技吸纳形象思维和灵感思维等不同的思维方式,这对人工智能的开展速度和开展潜能有着不可估量的巨大成就。1611年,“机器人〞是那个时代人类丰富想象力的产物之一,它指的是利用时钟齿轮技术而创造出来的自动机器人娃娃。虽然这个娃娃还没有任何“智能〞的感觉,但它表达了人工智能最终将成为现实的理念:人体和大脑最终可以被机器模拟。1886年,法国作家维里亚-亚当出版了他的科幻小说未来的夏娃.他把这台看起来像人类的机器命名为“人形造物〞。后来,在自然科学特别是物理学的突破性开展的根底之上,法国哲学家孔德开始作出假想,通过对人类行为以及人类社会组织部门的研究,使得这门学科最终能像物理学一样到达成熟的状态。通过观察社会现象、统计数据和分析社会行为,人们可以得到与自然规律相类似的社会规律,从而“研究现状,推断未来〞。1956年夏天,以麦卡锡和申农为首的科学家共同探究了一系列机器模拟人类大脑以及行为有关的问题。首次提出“人工智能〞这个词汇,标志着人工智能这一个新的学科正式诞生。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工智能被公认为是世界上三大最先进的技术之一,它也被认为是21世纪三大前沿科技之一。其原因是在过去的这一段时间里人工智能开展的极为迅速,并其他多个领域许中得到了广泛科学的应用,取得了相当优秀的结果。人工智能已逐渐成为一个独立于其他学科的科学。
千禧年以后,人类社会的文明演进呈现出加速开展的趋势。21世纪初,随着互联网的普遍应用,社会结构发生了重组,人类社会与物质社会广泛地联系在一起。从此,它开启了网络社会的大门。到2023年,在传感技术、云储存和通信技术应用的根底上,数据规模呈几何增长,人类社会已经踏入大数据时代。随着计算机数据处理能力的迅速提高,人工智能已经深入人类社会各行各业,世界正在向人工智能时代迈进。
人工智能是结合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感知和思考、决策和执行于一体的系统,从而让机械更趋向于一个完整的人类。以物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作为人工智能的支撑,你可以通过它的传感器获取你想得到的数据,利用有网络的计算机和大数据云存储来收集和统计数据,利用算法和深度学习功能来处理数据,并在此根底上做出选择和“决策〞。
目前,人工智能在两大领域显示出它不可思议的开展速度:一个是综合智能领域,即机器学习、神经网络、大数据、认知系统、进化算法等要素的综合应用。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编程,换句话说,它突破了一台机器只能做程序员能做的事情的限制,你只需要给它一堆人们在一生中无法浏览的数据,或者在互联网的帮助下。您将其连接起来,并将其编程以搜索数据,包括人类智能根本无法理解的非结构化数据,并设定特定目标。系统的最终结果将是完全不可预测的,不受创立者的控制。围棋特工“阿尔法狗〞击败了李世石和柯洁,这只是人工智能小试牛刀的一个例子。另一个领域是“人工劳动者〞,它是一种传感器和执行器的组合,可以执行各种人工任务,从海底采矿到外层空间维护,再到战场杀戮。当然,最接近我们生活的例子就是自动驾驶。这两个区域的结合意味着“机器人〞的“大脑〞和“四肢〞是强大的且可以别离。在“物联网〞时代,只有与物联网没有联系的事物,才是人工智能所无法控制的。
问题的产生:人工智能是否具备法律主体资格
法律是人的理性产物,法律规那么本身也反映和符合人的局限性。即使一个人充满了善良,他也可能会伤害自己和他人,因为他受到自己能力的限制。法律规那么的设计和执行将考虑到这种有限的能力。不得不成认,人类社会的所有规那么包括游戏规那么,都是由有局限性的人设计给有局限性的人的。由于人们意识到自己的局限性,所以在设计规那么时考虑的都是普通人的标准,即以中等智力和体力的正常人作为判断标准。此外,为了建立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法律往往规定一个低于一般人水平的平安线。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是一种保守的社会力量,不能满足创新精神和能力追求的“更快、更高、更好〞的目的。在技术开展和社会经济结构变化缓慢的农业社会和早期工业化社会,这种保守倾向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