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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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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建筑 起重机械 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
XX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方法 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章 备 案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包括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法人和组织,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 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时,应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XX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1);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产品合格证; (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七)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 (四)原备案证明和备案牌; (五)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设备备案机关在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延续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符合延续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实物查验确认,收回原备案证明和备案牌,并向产权单位重新核发备案证明和备案牌。重新核发的备案证明和备案牌上应当注明设备的延续备案有效期限。延续备案有限期限不得超过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所明确的允许延续使用期限。 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材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自检、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和延续备案,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已办理备案和延续备案的,应向原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项目所在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填报外省建筑起重机械入湘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 第三章 租 赁 第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由产权单位直接向使用单位出租,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设备购置、备案、维修保养、报废、出租效劳、人员培训教育等规章制度; (三)具有相应的维修保养场地、必要的加工检测设备和技术维修保养人员; (四)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标准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由使用单位直接向产权单位承租,不得出租和承租本方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以及存在隐患或未经检测试运行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 禁止个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业务,禁止向个人承租建筑起重机械。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租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说明书、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等文件资料; (三)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 (四)编制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编制的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资料; (六)辅助机械、设备、材料的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开始安装、拆卸以前,对安拆单位提供的资料予以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规定提交经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有关资料并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由同一单位承担全过程安装(包括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加节、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安拆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包括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加节、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等),负责安装的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报告,并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安全使用说明。严禁将未经自检或自检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家生产的标准节 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情况; (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装完毕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进行检验检测;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应当履行以下监理职责: (一)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查验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监督检查设备根底工程的质量并审查有关资料,签署设备根底施工质量验收意见; (四)审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按规定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催促使用单位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五)监督检查安拆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催促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装完毕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进行检验检测; (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要求安拆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拆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六章 使用登记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XX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附件8);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安装验收资料,以及运行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五)使用单位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使用登记申请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发放XX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9),对不符合办理使用登记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当附着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仅限于办理登记的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不得转借、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使 产管理制度及档案; (五)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标准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塔式起重机相邻作业且可能发生碰撞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应当履行以下监理职责: (一)审查使用单位的相应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审查使用单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对其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查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委托合同和检验检测结论,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运行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保养等记录; (四)查验建筑起重机械运行使用的起重司机、司索工、起重信号工的相应操作资格证书; (五)审查使用单位对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的备案证明、使用登记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已投入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停止使用6个月以上的,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原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建筑起重机械,以及发生影响安全使用的灾害或其它事件的,使用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委托原检验检测机 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拆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四十条 有关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和注销手续、办理并通过安装拆卸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生产相关职责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予以查处,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分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建筑起重机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该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备案机关。 第九章 附那么 第四十一条 本方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 1.XX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2.XX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编号规那么3.XX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牌(式样)4.XX省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申请表5.XX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备案申请表6.外省建筑起重机械入湘登记申请表 7.XX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料审核表8.XX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9.XX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式样)10.XX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表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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