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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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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处罚 程序 法律法规
行政处分程序,行政处分的法律法规 篇一:行政执法程序及相关规定 行政执法程序及相关规定 为了更好的标准和引导房地产市场、物业企业、廉租房及公房治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装饰等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使我局各项工作能够正常有序的开展,实在做到执法程序公正、合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程序如下: 一、 需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施行行政处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行政处分听证程序暂行规定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同时纯熟掌握房产治理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在我局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能实在做到执法程序合法、同时能够精确的说出违法的事实、理由及依照。 二、 根本原那么及要求 行政执法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的原那么。行政处分的主体、处分依照、处分程序等均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法外处分。进展行政处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符合规定的程序。 三、 执法范围 依照各项法律法规的受权,我局依法对邛崃市房地产市场、物业企业、房屋装饰装修、公房与廉租房治理、房屋权 属登记等治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负有行政处分权。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行使这一职权,我局也不得随意将这一行政处分权授予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确实需要委托执法的,受委托机关必须符合行政处分法的有关规定。 四、行政处分的品种和设定 依照行政处分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行政处分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者撤消执照、行政拘留等几类。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可设定行政处分外,其他标准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分。 五、执法程序规定 (一)简易程序:(对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照,对个人处50元以下,对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详细执法程序及要求: 1、出示执法证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本人执行公务的执法证件,以证明本人拥有施行处分的职权) 2、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当场指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说明给予行政处分的理由及有关依照,并告知当事人有进展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还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3、制造处分决定书。填写当场处分决定书及存 根 4、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签字。 5、备案。执法工作人员应及时备案,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当场处分决定书送分管领导审核。 (二)一般程序 1、立案。填写立(销)案登记表,报分管领导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 现场检查。调查、搜集证据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回绝接受检查、调查、询咨询和处分。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重点注明检查情况及证据的搜集)。有违法情况的,填写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如需搜集证据,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指定地点调查。填写并送达调查通知书,做好调查询咨询笔录,并由被询咨询人和询咨询人在笔录的每页上签字或盖章。 3、审核调查终结报告。填写调查终结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核签批。 (一)认为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且适用法律精确的,拟定行政处分决定书报局领导审定; (二)认为违法行为细微且及时纠正,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处分; (三)认为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退回重新调查。必要时,相关科室可直截了当进展调查。 4、填写并送达行政处分事先告知书。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分和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资历证书、2万元以上罚款与没收等严重行政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分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填写并送达行政处分听证告知书。被处分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于收到听证告知书次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期满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权。(听证程序见后) 5、作出处分决定。填写行政处分决定书并报分管副局长审定、局长签发,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6、送达。送达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填写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的相关要求: 行政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处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在的,可由该单位负责收件的人负责签收,但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受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当事人回绝接受行政处分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填写缘故及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行政处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为送达。 直截了当送达行政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能够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法无法送达行政处分决定书的,应公告送达。 7、执行。被处分单位回绝履行行政处分的,应在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强迫执行申请。假设当事人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行政许可办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复议和诉讼辩论。 8、档案归档。填写结案报告表,并及时将立案登记表、案件处理批件、证据材料、行政处分决定书和执行情况记录等材料立卷归档。 (三)听证程序 1、听证告知。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应填写行政处分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诉当事人能够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被告知或者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 篇二:法律法规指导:行政处分法 第一章 总那么第二章 行政处分的品种和设定第三章 行政处分的施行机关第四章 行政处分的管辖和适用第五章 行政处分的决定第一节 简易程序第二节 一般程序第三节 听证程序第六章 行政处分的执行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行政处分的设定和施行,保障和监视行政机关有效施行行政治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分的设定和施行,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背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施行。没有法定依照或者不恪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分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分遵照公正、公开的原那么。设定和施行行政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照,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分的依照。 第五条 施行行政处分,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分与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分遭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遭到行政处分,其违法行为对别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分。 第二章 行政处分的品种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分的品种:(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者撤消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第九条 法律能够设定各种行政处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能够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分。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分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详细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品种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点性法规能够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撤消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分规定,地点性法规需要作出详细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品种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能够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品种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详细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背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能够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分。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能够受权具有行政处分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分。 1 2 3 4 5 6 篇三:食品药品行政处分程序规定2023年版 食品药品行政处分程序规定已于2023年3月1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 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勇2023年4月28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行使行政处分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以下简称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迫法(以下简称行政强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对违背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装品、医疗器械治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施行行政处分,应当遵照本规定。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施行行政处分,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精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标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分,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建立行政处分监视制度。 上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施行的行政处分进展监视。上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分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行政处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管辖。 第七条 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分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分案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本人施行行政处分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严重、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分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能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 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详细分工。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能够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分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施行行政处分。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处分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展指导和监视,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置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派出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分权。 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先行立案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一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认为必要时能够直截了当查处下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能够将本人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查处。 下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由于特别缘故不能行使管辖权的,能够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部门。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觉察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治理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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