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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考核办法和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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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煤矿安全 生产管理 人员 情况 考核办法 措施
学海无涯 煤矿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履职情况考核方法和措施 一、为加强对我矿平安治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平安副矿长、消费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队长、班组长及五大特员)平安消费行为的监视和考核工作,催促各治理人员认真履行各自平安责任,防止和减少消费平安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平安,促进煤矿平安开展,按照煤矿有关平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方法。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消费工作全面负责;各平安治理人员对其分管部门的平安教育工作和平安消费治理工作负责;各岗位职工必须依法履行平安消费方面的义务,同时有依法获得平安消费保障的权利。 三、考核对象 对煤矿平安治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平安副矿长、消费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队长、班组长及五大特员)以下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治理人员进展平安消费违章行为的考核,适用本方法。 四、考核方法 1、煤矿成立以矿长为首的各分管人员逐级考核,组成考核小组进展最终考核。 2、所有被考核人员均采取考核人自我述职报告和综合评判的方法,每季度、年终进展一次; 3、 述职报告:须按规定时间要求交书面述职报告给所属考核领导(本次考核期的工作完成情况等); 4、上级综合评价:采纳级别评价法,即直截了当领导初评打分、考核领导复评打分的方法。 五、考核时间 1.季度考核:于每季度的倒数第四天前将个人本季度的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季度的工作打算交直截了当上级,直截了当上级于下季度的3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 2.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个人全年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年度个人工作打算交直截了当上级,直截了当上级于12月30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 注:由煤矿相关人员将考核材料整理归入员工个人档案。以年度考核成绩为准核发年终奖金。试用期不参加年终考核。 六、考核内容 指对被考核治理人员要担当本职工作、完成上级交付出的任务中所表现出的业绩进展评价。根本要素由工作目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紧急征询题的处理等构成。 指对详细职务所需要的根本才能以及经历性才能进展测评。根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治理才能、专业才能、应变才能、创新才能等经历性才能以及从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效率、方法等。 指对达成工作目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工作责任感、工作勤惰、协作精神以及个人修养等构成。 指对达成工作目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相关知识进展测评。根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治理学征询、专业知识以及其他一般知识等。 指对达成工作目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纪律性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进展测评。根本要素包括遵纪守律、仪表仪容、环境卫生等。 七、考核标准 1、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治理人员平安消费违章行为的考核扣分记录,以自然年度1年为考核扣分周期,总分值为12分。在考核周期内未扣完12分者,不计入下一次扣分周期;但是扣分记录将作为下一考核周期扣分参考条件。 2、按照煤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峻程度和情节的不同,将企业治理人员平安消费违章行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其对应的考核扣分标准分别为12分至9分、9分至6分、6分至3分、3分至1分,本考核扣分标准在阶段内只包括上限,不包括下限。 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治理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属一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12分至9分。 (1)造成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消费平安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治理人员)。 (2)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平安消费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治理人员)。 (3)造成连续三年发生平安消费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治理人员)。 (4)拒不执行监管(监察)部门平安消费指令,拒不接受平安检查,情节严峻的(扣矿长)。 (5)因同一采掘地点觉察存在同样(或类似)事故隐患且一年内连续被监管(监察)部门下达2次以上平安消费隐患整改指令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 (6)违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性质特别严峻或造成严峻后果的。 (7)对别人检举揭露“三违〞的行为进展打击报复的(扣打击报复者和相关人员)。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治理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属二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9分至6分。 (1)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或三人以上重伤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治理人员)。 (2)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平安技术质量标准设计、施工、作业或故弄玄虚,造成事故隐患突出的(扣矿长1/2、技术负责人)。 (3)未按时完成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要求,又不向平安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验收申请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4)对严峻平安隐患未及时采取平安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或瞒报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治理人员)。 (5)平安消费治理机构不健全,平安消费责任体系不明确,严峻阻碍平安消费治理工作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新增、交换采掘头面未通过安监部门审批擅自组织消费的(扣矿长、技术负责人)。 (7)特种作业人员装备缺乏组织消费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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