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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五篇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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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市政工程 质量 修书 材料
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五篇材料] 第一篇: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单位(全称)施工单位(全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双方约定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一)本工程施工单位全部施工范围内的市政桥梁、道路、照明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 (二)由施工质量问题和由此引发的工程、设施的损坏。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保修期年。 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年月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15天内派人保修。施工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 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施工单位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平安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平安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经建设单位组织审核后,由施工单位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在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义务保修,但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 五、其它 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限满。 建设单位(公章):施工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XX省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 (合同编号: )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承建单位: 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双方约定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体结构和根底工程,为__年; ⒉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为年;⒊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为年;⒋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为年; 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平安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平安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 六、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 月 日 第三篇: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名称:XX县区双河口片区小区巷道整治工程赛德学校—廉租房道路 建设单位: XX市XX县区城建工程管理处 承建单位: XX市晟铭建筑工程 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XX市XX县区城建工程管理处 承包人:XX市晟铭建筑工程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经协商一致,对XX县区双河口片区小区巷道整治工程赛德学校—廉租房道路工程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双方约定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本工程协议书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⒈质量保修期为一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由发包人承担。 ⒊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根底工程及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⒋除地基根底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外,承包人对质量保修范围的工程和内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外,还应支付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支付保修金工程工程价款的5%。 5.本工程约定的保修金比例5%,金额为/(大写),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天内,将剩余的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四、其他 质保期内质保工程维修,如承包方在发包方要求期限内不能来维修,发包方可另请维修人员维修,维修费用在承包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时间: 第四篇: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名称: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人行天桥 建设单位:陕西沣西新城投资开展 承建单位:陕西盛航建设 年 月 日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人行天桥工程 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陕西沣西新城投资开展 承包人:陕西盛航建设 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发包人、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经协商一致,对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人行天桥工程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双方约定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地基与根底、墩柱、盖梁、钢结构桥梁、栏杆、油漆涂饰、防水、砼台阶、桥面铺装。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⒈钢结构桥梁和根底工程,为50年; ⒉墩柱油漆涂饰工程为2年; ⒊钢结构桥梁油漆涂饰工程为2年; ⒋栏杆及油漆工程为2年;⒌混凝土台阶为1年; 6.桥面铺装及防水工程为3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平安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平安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 六、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 月 日 第五篇: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XX省凯里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营运 承包人(全称):贵州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凯里经济开发区农村干道路网建设工程红岩村路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方所承包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总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贵州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保修期为壹年;其他约定:无。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工程,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1 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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