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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脱贫
攻坚
工程
建设项目
稽察
办法
XX县脱贫攻坚工程建设项目稽察方法
XX县脱贫攻坚工程建设项目稽察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标准全县脱贫攻坚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扶贫资金效益,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脱贫攻坚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纳入XX县脱贫攻坚建设项目库,使用各级财政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的各级财政涉农或其他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社会扶贫资金实施的根底设施、产业开展、危房改造、人才培训、农户补助等各类项目。
第三条 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脱贫攻坚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脱贫攻坚建设项目稽察应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那么。
第四条 审计(稽察)部门对全县脱贫攻坚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的方式。经常性稽察方式是对脱贫攻坚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专项性稽察方式是对脱贫攻坚建设项目实施抽查。
第五条 审计(稽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
第六条 审计(稽察)部门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脱贫攻坚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脱贫攻坚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脱贫攻坚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脱贫攻坚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七条 审计(稽察)部门对脱贫攻坚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检查脱贫攻坚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向项目业主、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证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四)审阅脱贫攻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第八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审计(稽察)部门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审计(稽察)部门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九条 审计(稽察)部门组织的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脱贫攻坚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脱贫攻坚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脱贫攻坚成效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审计(稽察)部门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稽察人员应当熟悉并能贯彻执行脱贫攻坚项目建设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坚持原那么,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第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审计(稽察)部门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函告有关部门暂停拨付脱贫攻坚建设资金; (四)函告有关部门暂停项目建设; (五)函揭发改、水利、交通等部门暂停新建项目的审批。
第十二条 被稽察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审计(稽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审计(稽察)部门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审计(稽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三条 稽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以权谋私、泄露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对被稽察单位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方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