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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资
损失
专项
申报
提供
材料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提供材料
一、货币资产损失
1-1现金损失,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涉及假币的,应出具金融机构的假币收缴证明;
6.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7.其他证据材料。
1-2银行存款损失,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2.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4.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5.其他证据材料。
1-3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根据具体情况,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计税根底确认相关资料(或明细表);
2.具体工程:
2.1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2.2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2.3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撤消营业执照证明;
2.4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2.5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2.6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2.7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8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4.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5.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6.其他证据材料。
二、存货损失
2-1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存货计税本钱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6.其他证据材料。2-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根据具体情况,为其计税本钱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存货计税本钱确实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本钱2023%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2023%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5.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6.其他证据材料。
2-3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本钱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存货计税本钱确实定依据以及明细资料;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
4.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5.其他证据材料。
三、固定资产损失
3-1固定资产盘亏、丧失损失,根据具体情况,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根底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丧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本钱2023%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2023%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6.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7.其他证据材料。
3-2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根据具体情况,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固定资产的计税根底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本钱2023%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2023%以上,下同)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6.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7.其他证据材料。
3-3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固定资产计税根底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5.其他证据材料。
四、在建工程损失
4-1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工程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工程工程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工程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工程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工程,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
4.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5.其他证据材料。
4-2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25号)中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五、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5-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根据具体情况,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应包括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根底确认信息);
2.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根底确认相关资料;
3.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4.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本钱2023%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2023%以上,下同),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
5.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6.其他证据材料。
5-2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根据具体情况,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损失情况说明;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3.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根底确认相关资料;
4.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本钱2023%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2023%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5.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6.其他证据材料。
5-3对被盗伐、被盗、丧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3.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根底确认相关资料;
4.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5.其他证据材料。
六、无形资产损失
6-1无形资产损失,是指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取得无形资产合同或协议、无形资产计税根底确认等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3.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5.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6.其他证据材料。
七、投资损失
7-1企业债权投资损失,根据具体情况,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计税根底确认等相关证据材料;
2.具体工程
2-1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撤消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 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2-2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2-3.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缺乏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2-4.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2-5.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局部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2-6.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3.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