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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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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计划生育 药具 工作 管理制度
方案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方案生育药具管理和效劳工作,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平安、有效、适宜的方案生育药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各级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方案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方案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方案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方案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 第三条本方法中的方案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第四条方案生育药具工作的根本任务是指方案生育药具的方案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效劳等。 第五条国家为实行方案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方案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也可以免费获得方案生育药具。 第六条各级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方案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方案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方案生育事业开展规划。 第七条方案生育药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效劳。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各级方案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方案生育药具有关管理和效劳工作。 第九条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开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开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组织研究方案生育药具工作中长期开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药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二)拟订全国方案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方案生育药具需求方案方案; (三)组织实施全国方案生育药具的政府采购、经费使用、仓储调拨、质量监测、发放效劳、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储藏的方案生育药具的方案、采购、仓储和调拨; (四)指导省级方案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方案生育药具系统业务培训和避孕药具科普宣传; (五)组织实施方案生育药具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方案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拟定方案生育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二)拟订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方案方案; (三)编制方案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 (四)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方案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效劳等工作和对下一级方案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县级方案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方案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统计、编制、报送方案生育药具年度需求方案; (三)执行方案生育药具调拨方案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四)指导基层方案生育药具管理与效劳工作; (五)对方案生育药具管理与效劳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乡级方案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方案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方案; (二)承担方案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为育龄夫妻发放方案生育药具、指导方案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效劳。 第十三条方案生育药具供应站,依照方案生育药具年度订购方案,负责方案生育药具的收购、仓储和调拨。 第十四条从事方案生育药具管理和效劳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方案生育药具管理和效劳的各类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和地方的人口和方案生育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方案生育药具及相关专业的根底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根据分级、分类培训的原那么,对方案生育药具管理和效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培训方案,同级方案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方案与采购 第十六条编制年度方案生育药具需求方案的原那么是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库存适量、杜绝浪费,保障供应、满足需求。 第十七条年度方案生育药具需求方案,要在方案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内,按照育龄人群(含流动人口)实际需要、人均使用量、现有库存量和上一年度需求方案执行情况编制。 方案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方案生育药具需求方案每年编制一次,乡级为起报单位。 县级以上方案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的方案生育药具需求方案,需经同级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至药具开展中心;药具开展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全国方案生育药具订购方案方案,经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后,逐级下达。 第十九条方案生育药具按照平安有效、质量优良、经济便捷、公正公平的原那么和方案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方案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各级方案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方案生育药具的入库、库存、出库、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和监控。 第二十一条实行方案生育药具购调存统计报表年度报告制度。报表必须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方案生育药具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药具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和财政收支管理。 药具专项经费必须纳入各级人口和方案生育事业经费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药具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标准,要严格执行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方案生育药具采购经费由省级方案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统一结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统一支付。 第二十五条方案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方案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方案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设置方案生育药具总账和明细账,对方案生育药具实行计价调拨,做到账账相符、购物相符。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药具开展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方案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方案生育药具的监督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方案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做好本级方案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并对下级的方案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级方案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在方案生育药具的采购、仓储、调拨、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方案生育药具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反响方案生育药具质量和企业售后效劳的信息。 第三十条报废过期、变质、失效的方案生育药具,要严格依照方案生育药具报损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批和处理。 第六章发放与效劳 第三十一条方案生育药具机构应当按照渠道畅通、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效效率的原那么进行方案生育药具的发放与效劳,农村要以现有效劳网络为发放主体,城市要依托社区、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确保方案生育药具发放的准确有效和及时到位,以满足广阔育龄夫妻避孕节育的需求。 第三十二条方案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广泛宣传国家发放方案生育药具的方针政策,在力普及避孕节育知识,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平安、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三十三条方案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平安使用方案生育药具,定期做好随访效劳。 第三十四条建立方案生育药具发放效劳和育龄夫妻需求信息的数据库,以信息引导效劳,提高方案生育药具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效劳能力。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禁止将国家免费提供的方案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方案生育药具需求方案、订购方案和药具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的监督和通报制度。 第三十七条国家人口计生委对全国方案生育药具经费使用和方案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方案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省级以上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方案生育药具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 方案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生效后,同级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方案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九条省级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药具专项经费使用和方案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书面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四十条省级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针对方案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方案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和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纪案件。 第四十一条各级方案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方案生育药具方案统计、经费管理、购调存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发放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第四十二条建立方案生育药具不良反响的报告制度。 各级方案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发现方案生育药具不良反响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对方案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响的,应当同级逐级上报至国家人口计生委。方案生育药具不良反响报告的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那么,将方案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纳入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第八章罚那么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的; (二)收受方案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方案生育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的; (三)将国家免费提供的方案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 (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方案生育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压、浪费的; (五)虚报方案生育药具需求方案和统计报表,套取方案生育药具和经费的; (六)为方案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方案生育药具供应商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 (七)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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