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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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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陕西省 遗属 生活 困难 补助 标准 调整 文件
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 篇一:陕西省遗属生活补助通知 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 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9]559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各单位:随着我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省三条保障线水平都相应进展了调整,为保障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根本生活,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待遇给予适当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 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 加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 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遗属 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 二、 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 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 三、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治理费用中列支;依 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治理的离退休人员遗 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 五、 供养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仍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 工伤保险试行方法〔劳部发[1999]266号〕规定执行。 六、 本通知从2023年1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 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详细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陕西省劳动厅 陕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篇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提高标准办理须知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提高标准办理须知 从2023年1月起,遗属居住在城区的补助标准提高为每月550元,居住在其它地区的补助标准提高为每月440元。办理手续、所需材料如下: 1、子女超过18岁的学生,要出具证明; 2、55岁以上对象手拿近期杂志或报纸的照片; 3、居住在城区的要出具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要求居委会和派出所在一个证明上盖两个单位的章子〕; 4、以上所有材料一式三份,另加呈报表四份;一并于4月10日〔下周五〕之前上报中心学校。 篇三: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 【颁发部门】:云南省人事厅 财政厅 【法律文号】:云人工[1996]26号、〔1996〕云财 文字第140号 【公布日期】:1996-7-12 【执行日期】:1996-7-12 云南省人事厅 财政厅 云人工[1996]26号、〔1996〕云财文字第140号 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 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地、州、市人事〔劳动人事〕局〔处〕、财政局,省直各厅、局、部、委、办: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自1980年月日转发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后,通过1984年修订和1986年、1989年两次调整提高标准,较妥善地处理了遗属生活困难。近几年来,由于物价上涨,各地、各部门、单位普遍反映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偏低,要求适当调整。参考有关省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征询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不含本人犯罪造成的死亡〕时,凡符合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其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70元至90元;遗属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40元至50元。 二、1937年7月6日往常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逝世后,凡符合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不管是农业人口或是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150元。 三、符合规定条件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在按上述标准计发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根底上,关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增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1. 因公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增发20元; 2. 遗属系鳏寡孤单者,每人每月增发20元; 上述两个条件都符合的,增发费用可合并计算。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死亡人员的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其固定收入在200元及其以下的,可以不负担遗属生活费;固定收入超过200元的,扣除200元作为本人生活费以后,余下局部作为遗属生活费,缺乏局部,按本通知第一、二、三条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足。因病或非因公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根本工资;因公死亡的,可不受死者生前根本工资的限制。其配偶固定收入的计算 是: 1.配偶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固定收入包括:根本工资、岗位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教津贴以及按中央和地点有关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 2.配偶是企业的职工,其固定收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3.配偶是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其固定收入按所在单位职工计算根本工资的规定计算; 4.配偶是其他劳动者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配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原那么核定死者配偶的收入。 5.为了维持遗属子女在大、中专院校学习的根本生活,对尽管年满16周岁但仍在大、中专院校、各类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等全日制学校读书的遗属子女,在校读书期间,原那么上可接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6.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其他有关征询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7.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一律不再补发。 8.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一定的幅度,省属在昆明地区的单位,可按较高的标准执行;各地、州、市可按照当地的物价生活情况和财政承受才能,在省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自行研究确定,省属在昆明以外的单位,按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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