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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解决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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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解决 国有企业 劳动 争议 存在 问题 对策
解决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国有企业劳动争议问题对策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202223年,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就业促进法等三部重要的劳动法律开始实施,对劳动关系的调节力度加大。但随着企业转型开展的日益加快,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随着国有企业职工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随着网络覆盖面越来越大,职工的思想越来越活泼,对权益的维护意识越来越强,国有企业的劳动争议呈现出了新的特点。本文试从分析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呈现出的新特点及成因,提出当前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存在的问题及该类问题的探索解决、协调机制和防范措施,以到达减少劳动争议数量,提高解决问题质量,促进企业和谐开展的目的。 目录 前言 一、劳动争议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根本含义 (二)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规定 (三)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四)劳动争议的范围 二、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呈现的新特点及成因分析 (一)劳动争议的呈现的新特点 1、案件数量越来越多 2、养老金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3、群体性纠纷所占比例越来越重 4、案件审理难度越来越大 5、劳动者在裁决中胜诉比例越来越高 (二)国有企业劳动争议的成因分析 1、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差异加大 2、困难企业的劳动争议越来越多 3、企业改制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纠纷不断增加 4、诉讼本钱的减少降低了仲裁及诉讼的门槛。 5、国有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激化导致调解率偏低 6、工伤事故频发而得不到妥善解决 7、非诉纠纷解决渠道不畅,工会监督职能缺位 8、企业违法行为严重而劳动行政监管职能薄弱 9、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形侵害职工权益导致纠纷 2023、缺乏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 三、当前解决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企业调解制度名存实亡 2、劳动仲裁案件质量难以保证公正 3、法院难以承受重负 4、民事途径程序冗长,劳动者难以承受诉累 5、行政解决途径闲臵 6、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弱化 四、解决国有企业劳动争议的对策 (一)增强法律意识,改善人事管理制度 (二)加大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三)建立国有企业劳动争议预警机制 (四)强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五)强化国资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国有企业改制进程中的责任 (六)注重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结合 (七)逐步建立职工权益与国有企业利益相互促进平衡开展的协调机制 (八)创新基层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处方式 (九)加强民主协商,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劳动关系协调和处理中的作用 (十)改革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劳动执法。 前言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开展的重要支撑,也是我国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局部。一方面,党和政府着力建设和谐社会,切实解决好企业劳动争议,也是建设和谐企业、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开展的日益加快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加之国有企业职工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国有企业的劳动争议呈现出了案件数量越来越多、群体性纠纷所占比例越来越重、劳动者在裁决中胜诉比例越来越高、案件审理难度越来越大等新的特点。本文通过结合具体的国有企业,对国有企业在现阶段劳动争议呈现的新特点进行了全面阐述,分析了国有企业劳动争议中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差异加大、困难企业的劳动争议越来越多、特定经济环境下劳动关系矛盾日趋剧烈、企业改制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纠纷不断增加等劳动争议增加所形成的原因,提出了解决国有企业劳动争议中存在问题的具体方法。其目的就是有针对性地减少企业的劳动争议,为切实解决好劳动争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好的建设和谐企业提供一些参考。总的来说,如何增强国有企业职工法律意识,建立国有企业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强化国资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国有企业改制进程中的责任,更好地发挥基层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处的作用,切实解决好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十分紧迫而需要切实解决的课题。 4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在全国工业企业中的比重,户数仅占11%,但销售收入占35%,实现利润占45%,上缴税金占57%,可以说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开展的重要支撑。目前,我国在岗职工620236万人。随着经济开展的日益加快,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随着国有企业职工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国有企业的劳动争议呈现出了新的特点。解决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有什么样的问题,如何采取对策,切实解决好国有企业的劳动争议,本文结合具有128年历史的国有企业徐矿集团实际状况作些初探。 一、劳动争议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根本含义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在我国,劳动争议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个人劳动争议,即单个劳动者与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是集体劳动争议,指劳动者3人以上,且争议标的相同的劳动争议;三是信贷合同争议,指工会代表职工与本单位行政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应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方式予以解决,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调解决。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三)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我国目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设立在企业内部,其组成成员都是本单位担任一定生产或工作任务的兼职人员,由职工、企业、企业工会三方 5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它以县、市、XX县区为单位,负责处理本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其成员由三方代表组成:一方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一方是同级工会的代表,还有一方是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其中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人民法院也担负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任务。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仲裁、诉讼这三个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都是相对独立的,三者之间不能互相取代,它们在争议的处理中有着不同的地位,同时又是互相衔接的,具有某种递进性。其中,调解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程序,不是必须程序。仲裁和诉讼那么是争议处理必不可缺的程序。但只有在经过了仲裁并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否那么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可见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四)劳动争议的范围 1、民事解决途径的范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将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界定为四类: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三类案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民事解决途径的范围即包括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也包括因违反劳动合同的另行约定而发生的争议。 2、行政解决途径的范围。劳动法第八十九到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十五种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行政途径予以纠正: 1、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2、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6、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 6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7、用人单位的劳动平安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 8、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的; 9、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11、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12、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1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14、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15、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成心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对于上述行为的处理方法除了行政处分以外,采用的是责令改正、限期缴纳或者责令支付等,这与民事解决途径的目的是相同的,但行政解决途径的范围以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限。 二、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呈现的新特点及成因分析 随着企业转型开展的日益加快,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随着国有企业职工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随着网络覆盖面越来越大,职工的思想越来越活泼,对权益的维护意识越来越强,因此,国有企业的劳动争议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在此,以徐矿集团为例。 徐州矿务集团(以下简称“徐矿集团〞)是具有126年开采历史的国有特大型煤炭企业,中国井工开采历史最长的煤炭生产企业之一,XX省唯一的大型煤炭和能化生产基地。集团现有25个分公司、40个全资(控股)子公司和6个事业法人单位,总资产180多亿元,位列全国500家大企业集团第236位,在岗职工6.9万人。徐矿集团由本部、贵州XX县区、新疆XX县区、陕甘XX县区组成,其中,本部位于历史文化名城XX市,专用铁路与京沪、陇海两大干线接轨,并与规划建设的徐兰专线交汇;京杭大运河和京福、京沪、连霍等5条高速公路以及5条国道、20条省道贯穿其间,交通运输极为便利;贵州XX县区位于XX省XX县区习水、桐梓境内,川黔线从桐梓穿过;新疆XX县区位于南疆阿克苏和北疆XX市;徐矿陕甘XX县区位于陕西宝鸡、甘肃平凉境内。 7煤炭产业是徐矿集团的主体产业,集团本部有11个生产矿,12个生产井,核定能力1180万t/a。共11个选煤厂,其中动力煤选煤厂8个,入洗能力3202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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