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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计划生育
群众
自治
章程
方案生育群众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居)级民主自治建设,建立、健全“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作主人〞的方案生育群众自治新机制,提高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效劳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居)实际,制定本村(居)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实行方案生育是我国的一项根本国策。全体村(居)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方案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方案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居)民实行方案生育的行为标准,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居)建立人口与方案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成员由村(居)“两委〞提名,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居)党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为村(居)方案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居)的方案生育工作受镇街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效劳,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居)方案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居)计生协)在村(居)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方案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居)方案生育事务。方案生育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方案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效劳职能。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居)计生协秘书长由村(居)计生专干兼任,会员小组由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居)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居)方案生育日常工作,村(居)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协助村(居)计生协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居)建立方案生育群众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方案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居)民在方案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一)有权参与村居委会方案生育群众自治章程、方案生育群众自治公约、方案生育群众自治协议书以及有关制度的制度和修改。
(二)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有实行方案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四)有接受方案生育宣传、教育、效劳的权利。
(五)有获得知情选择平安、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效劳的权利。
(六)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居)有关方案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方案生育村(居)务公开,推选本村(居)方案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方案生育的人和事。
(七)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居)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八)村(居)民实行方案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九)对方案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分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十)可以自愿参加方案生育协会。
(十一)享有方案生育法律法规、方案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村民在方案生育中的义务有: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案生育方针、政策,自觉觉履行方案生育义务和本章程。
(二)有依法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接受方案生育管理。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三)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
(四)有接受人口与方案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五)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六)流动人口有接受方案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方案生育协议书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七)有支持方案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方案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方案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方案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八)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方案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房屋假设租(借)给外来人口暂住时,应认真配合村(居)计生部门做好外来人口的计生管理,催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验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及上级计生部门的管理。
(十)享有方案生育法律法规、方案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假设干制度
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
(一)村(居)人口学校每季举办一次育龄群众培训班。讲授方案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根本知识,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二)村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三)村级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民主议事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计生工作例会。镇驻村(居)干部、联片领导、村(居)党支部委员、村(居)人口计生办工作人员、村会计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育龄妇女小组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村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三查、全过程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其它人口计生数据情况,并按变更情况及时调整有关档案。研究解决方案生育群众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置下季度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二)每年召开1-2次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居)委会关于方案生育群众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居)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管理效劳制度。
(一)建人口计生工作台帐。对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外来人员、享受计生技术效劳人员信息录取入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接受免费避孕药具等计生资料建档入册,并做到每月进行变更调整完善。
(二)村(居)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育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
(三)协会小组长对本组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镇街计生效劳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生育者在产后2023天内应向协会小组长主动申报生育情况,杜绝出生漏报现象的发生。
(四)配合镇街计生效劳站按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对患妇科育龄妇女和不孕症夫妇,提供防病治病知识和不孕症诊治联系效劳。
(五)积极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在方案生育家庭户中树立“少生快富〞示范户,搞好方案生育结对帮扶,尽力为他们提供致富工程、信息、技术、资金、销售等效劳,帮助方案生育户勤劳致富奔小康。
第十三条:方案生育村务公开制度。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以下内容:
(一)奖励扶助政策及对象名单;
(二)再生育政策、生育情况;
(三)违法生育生育人员及处理情况;
(四)帮扶对象及工程情况;
(五)镇街、村(居)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咨询举报 、举报奖励方法。
第十四条。方案生育协议制度。村(居)委会与育龄村民签订方案生育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觉接受镇街政府、村(居)委会方案生育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先进方案生育协会小组、优秀协会会员和优秀方案生育协会志愿者等。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六条。村(居)委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方案生育经费,对实行方案生育的育龄人员进行奖励。
(一)对独生子女因意外亡故、致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其丧失劳动力后的养老问题,按照上级规定给予照顾。
(二)实行方案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方案生育根本工程技术效劳;
(三)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而自愿终生只生一孩的家庭户,享受区给予1500元奖励金;
(四)村(居)委会对实行方案生育的家庭提供就业信息,优先解决就业问题。
(五)0-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局部由镇政府及村委员会承担,承担比例根据各村的情况,由镇政府与村委员会协商确定。
(六)农村独生子女特困(低保家庭)户的独生子女上学免交课本费,资金由镇方案生育事业费和民政救济各付50%。
(七)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特困家庭(低保家庭),给予产妇产后营养费补助20230元,由镇街方案生育事业费支付。
(八)贫困(家庭人平均收入202300元以下)独生子女考上国家重点大学奖励202300元,普通大学奖励500元,经费由区方案生育事业费支付。
(九)镇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建房时,“自治〞独生子女家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审批。
(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有利于“自治〞独生子女家庭优惠政策。
(十一)农村“自治〞方案生育户改厕时每户补助20230元。
第十七条。对违反方案生育政策的,要进行严厉处分。
(一)凡享受第十六条所述优惠政策后,违反人口方案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应退还所享受的一切优惠奖励。
(二)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方案生育政策造成方案外生育的村(居)民,按照XX市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惠措施,不得参与村各类先进评比。
(三)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XX市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阻碍方案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平安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罚。
(五)违反方案生育政策的村(居)民,不享受奖励扶助扶贫贷款、子女入学、就业等优惠政策。不得评为文明户。
第六章附那么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居)委员会。
第十九条。本章程报当地镇街人民政府备案,自本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即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篇:方案生育协会自治章程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方案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效劳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二条:实行方案生育是我国的一项根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