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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开展
农村土地
承包
经营权
登记
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重要意义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根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探索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可以依法确认农民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可以把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臵和权属证书及时全面落实到户,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根底地位,为稳固农村根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可以有效防止因权证不全和权属不清产生的土地承包纠纷,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的现实问题,维护农民承包权益;同时对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依法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标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开展假设干问题的决定、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开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开展活力的假设干意见(中发[2023]1号)、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假设干意见(中发
1[2023]1号)、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23]2号)以及XX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豫农经管[2023]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
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十八届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坚持和完善农村根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根底上,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登记薄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记录在册。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标准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管理电子信息系统。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工作方法
首先,针对“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登记范围。大多数农户对现行土地承包关系根本满意的。可根据承包档案按规定内容和登记程序直接登记。也可在原土地承包的根底上,对机动地、新开垦土地和农户交回的承包地,统一分配给新增人口以后再进行登记。其次,待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结束后,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地、荒沟、窑坑等农村土地,即: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变更登记。
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作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的法律凭证。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荒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只限承包方使用。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该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1)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尊重历史,不得借机调整土地,不得打乱重新发包;(2)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民主协商的原那么;土地登记关键环节必须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家庭承包户为根本单元,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农户土地承包面积和已经核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现状据实登记;(4)农户家庭根本信息、土地承包情况核实后,必须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七日;(5)正确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得弄虚作假;(6)及时发证到户,严禁扣证、压证,损坏农户利益;(7)建立健全农户土地承包台账,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8)做好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七、申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程序
实行“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按以下程序颁发农村土
3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由承包方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审核同意后,将土地承包方案、农户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等信息材料一式两份,由村委以书面形式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三)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八、在哪些情况下,需要重新申请登记颁(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第二轮土地延包已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内容没有改变的,可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第二轮土地延包期间,依法承包土地但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确权登记的根底上,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第二轮土地延包后颁证不标准的,需要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关系发生变化和承包土地实际面积发生变化的,在变更登记的根底上,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局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内,承包户分户且要求分割原承包土地分别由子女独立承包经营的,并且没有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九、哪些情况不予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2)农户承包土地被全部退耕还林,并已经颁发林权证的;(3)承包期内,承包户全家迁入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4)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或局部承包地的;(5)其他依法应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十、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以下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的,应办理变更登记:一是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二是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承包土地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退耕还林后取得林权证的;十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的情形。
十一、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如何申请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或未签订合同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补签或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根据生效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户相关信息资料,依据相关程序申请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十二、农户承包土地流转后,如何申请确权登记。
5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土地互换、转让的,如果互换、转让后的土地没有纠纷,应按现在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转让承包土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于跨村民小组将承包土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同意互换的,可以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者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流转合同约定。
十三、农村土地承包方式有几种。
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内部实行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以户为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农户对土地依法享有收益、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但对承包土地没有处臵权,不得改变农业用途,不能买卖,不能违法建筑。
二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废窑坑地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的承包。
十四、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成员资格的认定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成员。①出生户口登记在本村或村民小组所在地且未迁出的;②与本村或村民小组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的;③本村或村民小组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的子女;④经依法批准从外地搬迁、迁入的;⑤其它依法将户口迁入,经本村或村民小组成员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的。
6十
五、村民委员会所属非承包土地如何处理。
非承包地,即由村委直接管理经营的土地。在承包方式上不是采取“按人分地,按户承包〞的方式。而是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给本村农户。依照合同规定用途经营,承包农户享有土地的收益权、占有权、使用权。对承包的土地没有处臵权,可以进行土地流转,但不能改变使用用途。这类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在五年以上,当事人要求申请登记的,可以在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结束后,经村委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XX县区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颁证。
十六、如何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1)承包合同生效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发包方名称确定为分立或者合并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2)发包方名称发生变更的,确定为变更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3)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负责人姓名为变更后的发包方负责人姓名。
十七、如何确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方代表人。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负责代表家庭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负责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及相关文件签字确认。代表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该农户成员共同推选重新确定新的代表人。
十八、如何确定“其它方式〞的承包方代表人。
7个人或者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人。
十九、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承包人口为根底,家庭个别成员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入城镇居住、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标准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二
十、“家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