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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政府
信息
公开
工作制度
农业
农村
局市卫健委
卫生
健康
局区工信局
范文
xx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1〕
第一条 为标准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的政务信息,以下情形不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平安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以下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局工作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标准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23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xx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播送、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 、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九条 本局收到申请后,即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地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可以公开告知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告知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农业农村局信息,有关部门或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或指引信息公开权利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农业农村局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局或所属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农业农村局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应在登记回执中说明。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本局设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本机关各业务科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本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局设立政务信息投诉 〔xx〕,接受社会、群众对公开制度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本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xx市卫健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2〕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委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本委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效劳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效劳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那么。
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本委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条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委领导担任,委机关各科〔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承当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编制委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指导、协调局机关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检组负责对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以下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
〔一〕反映本委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由本委制定或牵头制定的标准性文件;
〔三〕本委制定或牵头制定的社会开展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本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本委重大建设工程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六〕本委职责范围内的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除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本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以下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平安和社会稳定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等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平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开政府信息,通常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xx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二〕报刊、播送、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委机关按以下程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各信息拥有科〔室〕依照本方法,对本科〔室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书面意见〔包括公开内容、形式等〕,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统一报送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包含保密审查〕,一般信息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后,对外公开;重大敏感性信息,应报请委领导批准前方可对外公开;
〔三〕对需要公开的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报请有关部门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四〕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方法第七条的规定,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 、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委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三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委机关按以下程序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收到的书面申请进行登记,当场予以答复,或者可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委内职责分工转交相关科〔室〕办理。
〔二〕相关承办科〔室〕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3.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依法不属于本委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以上所有告知或答复,均需以书面形式。各承办科〔室〕需在答复规定期限前的3个工作日送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包含保密审查〕。
第十七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本钱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委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方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本方法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xx区工信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3〕
第一条 为完善和标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信局机关工作质量和效劳水平,根据省、市、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意见,结合安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政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等信息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
第三条 以下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主要职能、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职能;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流程及审批结果;
〔四〕检查、督查活动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涉及公众利益的事务执行情况,便民措施、效劳承诺,相关制度,群众关心的其他事项;
〔六〕工作纪律、效劳承诺、举报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条 以下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申请人有权向本局申请公开除以下规定以外的政务信息:
〔一〕本局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涉及第四条规定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拟公开的信息由本科室、本单位负责人审查后,经局办公室和局领导审核、审批前方可发布公开。信息发布单位和发布人员都要严格按审批后的内容公开,不得擅自更改。要建立健全登记审批制度,对梳理出来的拟公开信息,逐条进行登记、审批,确保信息公开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