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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的将受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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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擅自 设立 撤并 机构 以及 提高 规格 处理
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的将受处理 根据日前公布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行为的将受到处理。 规定指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处理。 (一)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职数配备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 (三)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 (四)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 (五)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六)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办理录用、调任、社会保障等手续的; (七)统计信息失实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 (八)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规定指出,有以上 (三)、 (五)、 (六)项行为之一的,可同时“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规定指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经过调查核实,认为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纪律责任的,属于监察对象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不属于监察对象的,移送任免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监察机关发现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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