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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石油
公司
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
办法
某石油公司特种设备平安管理方法
中国xxxx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平安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xx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平安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方法。海外企业参照本方法,执行资源国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平安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四条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平安工作实行总部监督、专业分公司监管、所属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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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平安工作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平安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平安环保与节能部是特种设备平安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平安技术标准和标准;
(二)组织制修订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三)检查、指导、考核所属企业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四)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平安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规划方案部门负责投资权限范围内特种设备隐患治理工程的立项;
(二)人事部门负责协调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的调配,归口管理特种设备平安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能力评价与教育培训工作;
(三)质量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内特种设备的驻厂监造工作,组织制修订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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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方面的企业标准;
(四)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采购管理工作,组织选择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供应商,按照标准标准要求进行采购。
总部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专业分公司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规定,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将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本专业设备管理的重点内容,纳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和指导业务归口企业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工作;
(四)协调解决本专业特种设备平安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本专业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九条使用特种设备的所属企业应当明确特种设备归口管理部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平安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所属企业平安监督机构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督工作,未设置平安监督机构的由企业平安管理部门承担特种设备平安监督工作。
所属企业其他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直线责任。
第十条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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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章、平安技术标准、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修订企业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对本企业特种设备的采购、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包括销售、租赁)、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特种设备检查;
(三)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账,完善hse信息系统数据,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能力的检验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五)参与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制造单位、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组织或者参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和锅炉清洗的审批与竣工验收;
(六)配合人事部门对特种设备平安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七)组织下属单位制修订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
(八)参与本企业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所属企业平安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下属单位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平安技术标准、标准和集团公司、本企业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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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平安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建立完善平安技术档案,对特种设备平安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和技术培训,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整改特种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与演练。
第三章特种设备平安管理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平安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提高特种设备平安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平安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平安教育和技能培训。特种设备平安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前方可上岗作业。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所属企业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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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3个月且在有资质人员监护下的实习操作,并每年组织其参加不少于24小时的年度平安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平安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平安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现场平安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平安技术标准要求不一致,或者平安技术标准未作要求、可能对平安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平安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合格并经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七条所属企业受委托人委托管理特种设备的,应当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节采购
第十八条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采购特种设备时,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物资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选型、技术参数、平安性能、能效指标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第十九条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对制造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前方可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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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在特种设备采购合同中,应当要求制造单位提供符合平安技术标准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以及平安附件、平安保护装置等特殊技术要求文件。
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平安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第二十一条所属企业负责产品驻厂监造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对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的特种设备制造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驻厂监造任务。
第二十二条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采购的特种设备、随机附件及随机文件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所属企业在采购进口特种设备时应当提前向特种设备进口地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告知。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四条大件特种设备运输时,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其外形尺寸和车货重量在起运前勘查作业现场和运行路线,了解沿途道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制订运输组织方案,按有关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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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路线行车。白天行车时悬挂标志旗,夜间行车和停车休息时装设标志灯。
第三节生产
第二十五条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许可,按照平安技术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不得生产不符合平安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六条所属企业锅炉、气瓶、氧舱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所属企业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平安性验证的,应当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第二十七条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对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的资质、业绩、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审查。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效劳合同,同时签订平安生产(hse)合同或者在工程效劳合同中明确平安生产要求。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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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分包。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本企业平安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到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审批手续。审批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提供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作业环境,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和考核,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所属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经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财务部门方可结算。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提出,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平安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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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经营
第三十四条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销售符合平安技术标准及相关标准要求的特种设备,随机附件和随机文件齐全,并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
第三十五条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