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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地方金融论坛承办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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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全国 地方 金融 论坛 承办 规范
全国地方金融论坛承办标准 一、论坛名称及会徽: 1、论坛名称。“全国地方金融第xx次论坛〞。1996年创办,一年一次,202322年至2023年分别为“全国地方金融第十四次论坛〞——“全国地方金融第二十五次论坛〞。 2、论坛会徽及释义。d一枚古钱币,象征着地方金融源远流长;图标内圆圈象征地球,方形意寓地方金融在全球四通八达;外形整体是“地〞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大写;整个会徽形似一面迎风招展的旗帜,象征地方金融生命盎然,永不停息。 二、承办单位条件 1、规模大、效益好、管理标准、各界反映良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及大专院校、地方政府、企业集团公司、参股金融机构或与金融机构有紧密业务往来的全国性企事业单位,从事金融投资、风险管控的金融效劳企业。 2、承办单位须得到当地政府、人民银行、银监会支持。 3、所在城市交通便利、接待能力强。 4、具有承办会议的财力、物力、人力。 三、申请承办程序 1、承办单位应认真确定当次论坛预算及承办方经费承担数额。 2、申请承办单位必须是隔年申请,即今年申办明年或后年的会议。 3、承办单位须于会前一至两年向论坛组委会负责递交加盖公章的全国地方金融第xx次论坛申办报告及全国地方金融第xx次论坛承办单位申报表。 4、全国地方金融论坛组委会负责组织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国务院开展研究中心、中国社科院等单位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赴承办单位进行评估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5、全国地方金融论坛组委会通过以下程序确定承办单位:(1)审阅承办单位的承办报告; (2)审阅专家委员会对候选申办单位的考察报告;(3)全国地方金融论坛专家委会委员投票确定承办单位;(4)全国地方金融论坛组委会主任在本届论坛闭幕式宣布下一届承办单位并授牌。 (5)下届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到会接牌并致辞。 四、时间、地点、规模 1、全国地方金融论坛年会召开时间为每年8-12月,具体时间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协商决定。 2、会议地点为承办单位所在城市的四星以上宾馆或承办单位的自有场所。参观考察地点由承办单位确定。 3、会议规模控制在300人左右。 4、会议只收参会代表食宿费,不收会务、资料、参观等费用。收费标准根据承办单位所在城市食宿情况确定,但必须考虑参会代表的承受能力。 五、承办方式 可以独家承办,也可以联合承办 六、费用预算表(另页) 二o一0年 第二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行政案件标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行政案件标准(试行)(2023年3月11日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指导律师从事行政法律业务,标准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那么,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律师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行政法律标准,从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以及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效劳。 第三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老实守信、审慎及时、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六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独立执业,不受非法干预。 第二章接受委托 第八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执业律师承办案件,不得指派无执业资格的人员承办,也不得指派实习律师单独承办案件。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代理职责的除外。 第十一条承办律师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委托手续。 1 第十二条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案件转委托给他所。 第十三条律师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三章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四条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行政复议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五条律师应依法审查确定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第十六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以下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第十八条律师应当依法审查确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九条律师应当依法审查确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条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应依法协助申请人审查确定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应代理申请人撰写、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协助申请人调取、收集、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l0日内,协助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原那么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要求 2复议机关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及代理律师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六条 律师应当注意,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所代理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依法是否属于最终裁决。 第二十九条对于委托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律师可以代理委托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作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除外。 第三十条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可以代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章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第—节诉前准备 第三十一条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行政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原告的代理律师应对案件性质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 3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并且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律师应审查案件是否依法必须先行复议。对于依法必须先行复议的案件,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先进行行政复议,只有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律师应依法审查确定案件的诉讼主体。 第三十六条律师应当依法对案件的起诉期限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律师在审查起诉期限时应注意考虑以下情况: (一)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标准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八条对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起诉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该起诉可能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 第三十九条律师应当依法认真审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第四十条律师经审查认为法院管辖不当时,应告知委托人可以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202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四十一条律师应根据案件需要协助委托人依法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4 第四十二条律师应当注意,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律师不得伪造或授意委托人伪造证据、捏造事实。 第四十四条委托人和律师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和调取证据。 第四十五条律师可以代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勘验现场。 第四十六条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律师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书面申请。 第四十七条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律师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十八条律师代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如有证据或者正当理由说明对方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有错误,律师可以代理委托人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 第五十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律师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五十一条律师应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原件;因律师保管不善,遗失原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起诉和应诉 第五十二条原告的代理律师应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原那么,代理原告撰写起诉状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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