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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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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自治区 食品药品 监督 管理局 行政 执法 评议 考核办法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法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22)2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假设干意见(国办发(2023)37号),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条鼓励执法人员对其实施的执法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对于成绩突出的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为标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单位应当参照本方法制定行政执1 法评议考核方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 第七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设在办公室,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一)组织制定评议考核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日常评议、重点考核; (三)向领导小组报告评议考核情况; (四)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评议考核范围与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是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复议等执法行为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执法人员。 第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 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标准,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等; (二)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结果; (三)行政执法案卷质量; (四)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情况; (五)其他评议考核内容。 第四章评议考核方法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内部评议包括日常评议考核与重点评议考核。 第十二条日常评议考核实行个人评议考核与组织评议考核相结合。 个人评议考核由行政执法人员对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进行自我评价,提交年度评议考核总结报告。 组织评议考核由执法人员所在处室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三条重点评议考核是指对确定的执法岗位或执法人员进行的不定期评议考核。重点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根据局工作安排确定的局部执法岗位或人员; (二)日常评议考核发现问题的执法岗位或人员; (三)外部评议发现问题的执法岗位或人员; (四)领导小组认为其他需要重点考核的情形。 第十四条重点评议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议考核的执法岗位或人员; (二)制定评议考核方案; (三)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人员具体实施评议考核,提交评议考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公布评议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重点评议考核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开座谈会或者个别谈话、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等方式。 第十六条外部评议可以采用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发放评议卡、设置意见箱、开通评议 、聘请评议监督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 外部评议情况应当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并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 第五章评议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日常评议考核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由部门负责人催促责任人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重点评议考核、外部评议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 由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评议考核中发现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法处理。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有机结合,对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单位包括:各食品药品检验所、广西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审评中心。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标准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标准本市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XX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标准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分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标准。 前款所称的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包括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执法职权限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拖延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遵守法定程序)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执法身份;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1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证据的调查收集 第五条(依法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六条(证据符合相关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假设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制作笔录文书)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 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应当通知被检查人到场。被检查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参加,并由执法人员和有关人员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八条(采集证据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应当是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并注明2取证情况。收集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注明取证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应当注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第九条(产品抽验) 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产品需要采取抽查检验的,应当制作抽检凭证,需要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 对于有关的专门性问题需要委托其他法定机构鉴定检验的,还应当制作鉴定委托书。 第十条(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对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情况确实紧急的,可以在经案件办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补办批准手续。 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或者登记保存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第三章行政检查 第十一条(检查前的告知义务) 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理由、内容、要求以及程序;实施飞行检查或必要时,可以不事 3先通知被检查人,但应当当场出示检查通知和证件,告知被检查人上述事项。 第十二条(通知被检查人到场)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时应当通知被检查人到场,被检查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行政检查的进行;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收集证据和抽验) 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还可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装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制作检查记录) 行政检查应当作好行政检查记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在行政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假设被检查人为单位,应加盖公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检查记录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以由其他人签名。 第十五条(告知检查结果) 行政检查终结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查人检查结果;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 被检查人对检查结果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查一次。 第十六条(发现违法行为的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及有关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质量平安事故的产品及有关材料,经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予以查封、扣押,使用统一印制的行政强制措施文书。 (二)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在行政检查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建议执法机关立案查处。 (三)对违法情节轻微尚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当场或在行政检查结果作出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人,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四章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许可事项受理) 行政执法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十八条(许可事项审查)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审查方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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